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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刘茂林教授做客我院“法学名家大讲堂”

日期:2024-12-05 信息来源: 浏览量:

11月30日19:00至21:30,应郑州大学法学院邀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二级)、博士生导师,兼任教育部公安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校长、湖北警察学院校长刘茂林教授做客郑州大学法学院“法学名家大讲堂”,为广大师生带来了一场题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宪法逻辑》的精彩讲座。本次讲座由郑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圭宇副教授主持,郑州大学法学院苗连营院长参与与谈。我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法理学专业研究生同学积极参与本次讲座,现场学术氛围浓厚。

讲座伊始,王圭宇老师对刘茂林教授进行了深入全面的介绍,并对他莅临郑州大学法学院表示热烈欢迎与衷心感谢。

首先,刘茂林教授向大家抛出了“何为根本法”“为何要用根本法这一不确定的概念去界定宪法”的问题。通过这些问题,刘茂林教授引发了大家的广泛思考。刘茂林教授以原始社会、封建社会作为例子,带领大家深刻地思考宪法与根本之间的对应关系,深入浅出地阐释了对于宪法是根本法的解读应当更为精准地基于特定的时代背景,宪法在此背景的前提下因为具有根本法表征,被界定以及赋予根本法这一地位。

在进一步明晰上述命题后,刘茂林教授从宪法的体制出发,结合当下的改革浪潮与共同体的概念对新时代的宪法做出解读。宪法作为根本法,其本身也是一种组织共同体的规则。近代国家作为共同体的表现形式,组织国家的规则是为大众视野中的宪法。但并不是所有共同体之规则都是宪法,该共同体概念必须得到进一步限定,如要求一定的互助性、运行逻辑上的自足自洽等,这一观点对于理解宪法的时代脉络具有重要意义。

最后,刘茂林教授向大家深刻阐述了宪法秩序理论。从宪法的成长形态看,宪法是以成文宪法、观念宪法和现实宪法三种形式存在,三种宪法的耦合构建了国家的宪法秩序,其最低要求为公民权利的实现。实践中,宪法秩序不仅指向法的运行,还指向法的实现。由宪法文本所提供的规范结构则保障了宪法体制的有效运行。

在刘茂林教授精彩的报告后,王圭宇老师对刘茂林教授的讲座内容进行了精细地概括,并再一次对刘茂林教授表达了由衷的感谢。

随后,讲座进入互动环节。与会同学结合讲座内容就自己的相关困惑进行提问,刘茂林教授也耐心细致地解答了同学们有关宪法秩序等问题的疑惑。

刘茂林教授的生动丰富的叙述风格、对主题的精彩讲述让在座师生获益匪浅、意犹未尽,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结束。(文:邱昊;图:龚勋;初审:王圭宇;复审:张嘉军;终审:赵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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