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西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贺宝成
大数据具有海量、多源、复杂的信息属性和高端、前沿的技术特征,是继云计算、物联网之后又一次颠覆性的技术革命。大数据使人的思维方式、行为模式、管理理念发生全方位变革,在公共管理领域蕴含巨大的应用潜力和创新空间。在“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时代要求与背景下,充分重视大数据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价值,推动数据治理技术、模式的创新,实现数据治国,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大数据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价值
提升科学决策水平。大数据,作为一种新兴数据处理技术,能够更为有效地集成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各领域方方面面的信息资源,为国家治理提供重要数据基础和决策支撑。如医疗、“三公”经费、保障性住房、食品药品安全等改革焦点问题,都可借助大数据来辅助决策。通过对政府海量数据的交换、整合和分析,还可以挖掘新知识,带来新发现,创造新价值,增强国家战略制定的前瞻性和先导性。更为重要的是,大数据的广泛应用,利于形成用数据分析、用数据决策、用数据创新的治理思维和文化,对于实现“数据治国”具有深远的影响和价值。
增强国家治理能力。大数据在创新社会管理模式,增强国家治理能力方面具有显著优势。大数据与公共危机管理的有效对接,能够强有力地推动公共安全信息网络完善,促进跨部门、跨区域管理信息协同共享,提升公共危机事件的源头治理、动态监控、应急处置和事前预警能力;大数据与互联网、微信、微博等新媒体的深度融合,可以突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从更深层次、更广领域促进政府与民众之间的互动,形成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多元协同治理的新格局;同时,大数据是维护国家数据主权、增强信息和网络安全的新引擎,让世界震惊的美国“棱镜门”事件,敲响了世界各国维护信息安全的警钟,也再次证明了大数据在维护国家数据主权中的重要价值。
提高政府服务效能。大数据与物联网、云计算等技术的联姻,能够加快智慧城市的建设步伐,推进智能交通、智能物流、智能社区、智能医疗、智能教育的快速发展;我国的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生态化建设也将因大数据的革命而加速转型升级。大数据所集成的数据挖掘、遗传算法、机器学习等前沿技术,具有智能判断分析、智能纠错优势,应用于财政、金融、税收、政府转移支付等领域重大项目的跟踪审计,可实现对项目实施过程的实时动态监控与预警,减少差错和舞弊行为,对建设阳光、高效、服务型政府具有积极意义。
建设大数据强国的战略路径
我国是数据大国,随着国家金关、金税、金盾、金审等一大批电子政务“金字工程”的深入实施,积累了海量的数据资源,构成了新时期国家治理领域改革和创新潜在的巨大“数据红利”。但我国还不是数据强国,数据资源共享协同程度低、技术支撑体系不完善、立法滞后等问题突出,当务之急还需做好以下方面工作。
将大数据上升为国家战略。2012年3月,奥巴马政府投资2亿美元,推出了“大数据研究与发展先导计划”,开创了各国政府竞相发展大数据的先河。同年9月,日本总务省发布的2013年行动计划,将大数据作为新ICT(信息通讯技术)战略的重点。2013年2月,法国发布的政府《数字化路线图》,将大数据列为国家创新战略重点实施领域之一。相比之下,目前我国只有广东、上海等少数省市推出大数据发展规划,亟须将大数据上升为国家战略。要站在数据强国的战略高度,强化顶层制度设计,打破部门壁垒与条块分割,打破“信息孤岛”,推进数据资源整合,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的信息共享与协同的推进机制。尽快出台国家大数据发展促进计划,强化财税金融、科技投入、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政策倾斜和支持,为大数据发展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建立健全大数据公共服务体系。大数据是完善国家治理的金矿,其价值的充分挖掘与创造离不开完善的公共服务体系。要紧密围绕数据治国的战略所需,加强大数据标准体系建设,建立面向不同类型、涵盖各个领域、不断动态更新的大数据建设标准,为实现各级各类信息系统的网络互连、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奠定数据基础;积极开展国家大数据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产学研协同创新平台建设,重点攻关一批大数据关键技术,形成集海量数据的搜集、存储、管理、分析、挖掘和运用于一体,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支撑体系;着力开展典型应用示范,选取医疗卫生、食品安全、终身教育、智慧交通、公共安全、科技服务等惠及民生的关键领域,率先开展大数据服务。通过典型应用示范,以点带面,建立健全大数据公共服务平台体系,提升大数据的覆盖面和应用水平。
完善大数据立法。大数据的应用涉及公民个人隐私、政府信息公开及国家网络安全等重要领域,离不开完善的法律保障。尽管近年来我国加大了信息立法步伐,出台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系列规章,但仍存在纲领性立法缺乏、法规效率层次低、体系不健全等问题。当前要进一步加强大数据立法,妥善处理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改、废止之间的关系;强化电子政务、信息安全、政府信息公开、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加强大数据法制建设中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相关国际规则的研究和制定,以此营造大数据发展的良好法制环境,促进大数据与国家治理对接的法制化、规范化发展。
(作者单位:西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本文系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12D009〕课题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2014-03-27 04:56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