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郑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和《郑州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郑州大学学籍,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研究生。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等参照适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适用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等处理决定及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而向学校提起的复查申请。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对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有异议的;
(二)对学校给予的退学处理有异议的;
(三)对学校给予的取消入学资格处理有异议的;
(四)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可以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
第五条 申诉应当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可由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依法依规代为申请。学生提出申诉,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六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是学校的申诉处理机构。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信访办公室,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七条 申诉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申诉委员会的工作办法和相关工作制度;
(二)研究受理(不受理)学生的申诉请求;
(三)向有关单位及人员调取相关证据,查阅相关材料;
(四)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监督执行;
(五)其他应当由申诉委员会处理的有关事项。
第八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分管领导、信访办公室、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继续教育学院等职能部门负责同志和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以及学校法律顾问(专家)组成,学校分管领导任主任。其中,信访办公室负责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学生处负责协助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本科生的申诉;教务处负责协助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本科学生有关学籍管理方面的申诉;研究生院负责协助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研究生的申诉;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协助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留学生和港澳台学生的申诉;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协助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继续教育学生的申诉。
第三章 学生申诉的受理
第九条 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或者公告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 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学生如因不可抗力因素,确实不能在申诉时限内提出的,应当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学校提出申诉,经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的,可视为申诉时限内提出,作出复查结论的时间,仍以收到书面申诉之日算起。
第十条 提出申诉的学生,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申诉,到其所在院(系)填写《郑州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呈报表》,经院(系)审查核实后,由本人或者其代理人报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研究处理。申诉人为未成年人的,可以由其父母或者其监护人代理申诉。
第十一条 郑州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呈报表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申诉人的姓名、学号、身份信息、住址以及申诉人所在院系、专业、年级、班级和联系方式);
(二)申诉请求;
(三)提出申诉的理由(包括事实和依据);
(四)提出申诉的日期;
(五)申诉人对其提交申诉材料的真实性作出的承诺及本人签名。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无任何理由而未在申诉期内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二)不在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申诉受理范围内的。
第十三条 在申诉的处理过程中,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的,经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同意,申诉人在“郑州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呈报表”签署同意撤诉后,可以撤回。申诉一经撤回,申诉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 学生对学校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或者公告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可以向上级部门提出申诉。
第四章 学生申诉的处理
第十五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5日内书面告知学生是否受理。
第十六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在发出受理告知之日起5日内将申诉材料副本送达对申诉人提出处理意见的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的职能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包括提出处理意见的事实、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的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在收到提出处理意见单位书面答复后组成复查小组,负责学生申诉的处理。复查小组人数一般应为5人,其中学生申诉委员会指定教职工代表3人,学生会指定学生代表2人。
第十八条 复查小组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的简单申诉时,可以采取书面复查方式。复查小组认为有必要通过会议方式进行复查的,可以召开听证会议对申诉进行复查。
第十九条 采取书面复查方式的,复查小组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书面复查意见应获得复查小组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采取会议方式进行复查的,复查小组应当在收到提出处理意见单位书面材料后,报学生申诉委员会批准,召开听证会议。
第二十一条 听证会议应当通知申诉人、提出处理意见单位参加,根据听证会笔录作出学生申诉决定。
(一)当事人可以委托1~2 名代理人参加听证,代理人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代理资格;
(二)听证会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主任指定的委员主持;
(三)听证按照申诉人说明申诉请求,提出处理意见单位答辩,申诉人和提出处理意见单位相互质证、辩论的程序进行;
(四)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辩论结束后,申诉人、原处理单位和参加听证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委员应当在听证笔录上签字。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及时进行审议,并结合实际调查及听证会议情况,在发出受理告知之日起30 日内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一)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认为原处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认定不清、发现新的重要证据、处理依据错误或者存在程序错误,可能对原处理决定有实质性影响,要求提出处理意见单位重新研究作出处理决定。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学生申诉委员会批准,处理期限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30日。
第二十三条 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后,应当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申诉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原)学号、(原)单位等基本信息;
(二)申诉请求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作出原处理决定的事实证据、依据、程序;
(四)学生申诉委员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的事实证据、理由及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五)处理决定;
(六)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的日期;
(七)其他需要载明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在学生申诉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后及时将申诉处理决定书按照下列规定送达申诉人和提出原处理意见单位:
(一)直接送达申诉人和处理主责单位,被送达人需在送达回执上签名,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申诉人本人不在的,可以由其在申诉申请书中指定的有效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视为送达,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可以采用留置方式送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送达的工作人员应当在送达回执上说明相关情况并签名,签名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邮寄方式送达。
(五)通过上述规定的方式均无法送达的,可以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上等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负责送达的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公告送达过程。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将申诉处理相关材料整理立卷归档。
第二十六条申诉人对教师申诉委员会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 日内按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复议。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申诉过程中弄虚作假者,按照《郑州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郑州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实施办法》(校学生〔2017〕10号)同时废止。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信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