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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学生(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细则(校学生〔2017〕10号)

日期:2017年11月28日 07:55 发布人:于苏静 信息来源:学生处 点击:

郑州大学学生(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细则

(校学生〔2017〕10号)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学生素质教育,树立优良的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河南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及《郑州大学学生奖励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评选类别

第二条 本细则所涵盖内容主要是我校学生工作及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中的先进个人:优秀辅导员、优秀班主任、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大学生标兵、优秀毕业生、社会服务先进个人、大学生科技创新奖八类;先进集体:先进班集体、学生工作先进单位、学生科技创新工作、迎新周工作先进单位四类。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三条 “郑州大学优秀辅导员”条件: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履行教育职责,维护校园和谐稳定,恪守学生辅导员职业守则。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管理秩序,确保校园稳定。

(二)敬业爱生。热爱辅导员工作,树立崇高职业理想,以献身教育事业、引领学生思想和服务学生成长为己任。能正确处理工作、家庭、学习等方面的关系,不计个人得失,不怕苦、不怕累,乐于奉献。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公正对待学生。

(三)业绩突出。扎实推进学生事务管理工作,在学生日常管理及服务工作中踏实严谨,所带班级在党团建设、校园文化建设、文明宿舍建设、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一学年内未有重大工作失误,所带年级未发生因个人工作失误而造成的重大责任事故。

(四)为人师表。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严守师德操行,生活、工作作风严谨,以高尚品行和人格魅力教育感染学生,在学生中有较高威信。

(五)创新工作。能根据学生思想、心理和行为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富有创新精神,不断探索学生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和新手段。注重研究学生工作理论,刻苦钻研业务知识,积极探索新时期大学生特点和学生思想教育与管理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有总结、有研究、有创新,有学生工作研究成果。

第四条 “郑州大学优秀班主任”条件:

(一)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较强的组织观念,认真履行班主任工作职责,加强自身师德修养,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二)积极做好学生日常教育管理工作,经常与学生、辅导员和任课教师沟通交流,掌握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情况,所负责班级学生无行政处分和重大事故发生。

(三)主动指导学生开展各类学术活动,定期组织学生开展学习经验交流,帮助学生改进学习方法,提高学习积极性,促进学生学业进步,在建设优良学风和班风方面成绩突出。

(四)密切关注学生发展,帮助学生进行素质拓展计划,注重引导学生人格培养,着力提升学生的科技创新能力。

(五)定期召开班会,经常到学生宿舍与学生沟通交流,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主动向所在院(系)反映问题,做好工作记录。

第五条 “郑州大学三好学生”条件:

(一)思想品德好。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思想进步,品行端正。

(二)学习成绩好。学习目的明确,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

(三)身体素质好。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体育达标成绩优良。

(四)以综合测评总成绩为重要依据(其中德、智、体分项测试成绩均在良好以上)。

(五)具备良好的群众基础,能在班级中起表率作用。

第六条 “郑州大学优秀学生干部”条件:

(一)为学校正式备案的校、院(系)、年级、班级学生干部。

(二)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在重大事件中能够与各级党组织保持高度一致;作风正派,品德高尚,在各项工作和集体活动中能起到骨干带头作用,坚持原则,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

(三)有较高的群众威信,经民主测评考核,“优秀”与“称职”合计达到85%以上。

(四)学习目的明确,认真刻苦,能较好地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考试、考察课程成绩优良,评选学年内无不及格科目,体育达标。

(五)有较强的组织能力,能较好的完成本职工作,富有开拓创新精神,在自己负责的岗位上取得显著成绩。

第七条 “郑州大学大学生标兵”条件:

(一)德智体全面发展,热爱集体,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在年级和院(系)学生中有模范带头作用。

(二)评选学年内学习成绩及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均在专业前10%以内。

(三)获得学校一等奖学金(或国家奖学金、宝钢教育奖、国家励志奖学金)两次以上(含两次),其中必须获得过国家奖学金或宝钢教育奖。

(四)积极参加社会服务活动,获得“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称号两次以上(含两次)。

(五)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在科技创新、科研实践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或个人有突出事迹,被媒体广泛报道,有一定的社会影响。

第八条 “郑州大学优秀毕业生”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关心国家大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纪处分记录。

(二)学习目的明确,成绩优秀;热爱集体,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身体健康,坚持体育锻炼,达到国家规定的体育锻炼标准。每学年均荣获优秀学生奖学金(或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宝钢教育奖等);且每学年均荣获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称号。

(三)在社会实践、专业实习及毕业实习、论文和设计等项目中表现突出,并取得优异成绩;或在科技创新、发明创造等方面获得国家级、省级表彰奖励;或拥有个人专利发明;或公开发表科研论文。

(四)对响应国家号召,参加国家和我省组织实施的基层就业项目,自愿到基层、边远地区、贫困县和艰苦行业就业的毕业生,或具有创业意识并积极开展创业实践活动的毕业生,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评选。

(五)在校期间,有见义勇为等先进事迹,或者在科学研究、发明创造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学校和社会产生较大影响者,可直接授予该称号。

第九条 “郑州大学社会服务先进个人”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热心公益事业,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三)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社会服务活动,包括“助研、助学”活动、第二课堂活动、社会调查活动、社团活动、科技服务、回乡劳动等活动,成绩突出。

(四)有较强的社会服务意识,自觉地把所学的科学知识运用到各种服务实践中,得到广大同学和老师的好评。

(五)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奉献精神和团队意识,为学校的各项工作和社会声誉作出了一定贡献。

第十条 “郑州大学大学生科技创新奖”条件:

(一)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成绩优良。

(二)具有创新意识,积极参与科技创新活动,在学生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三)学术态度端正,无造假、剽窃行为。

(四)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独著或合著学术著作;

2.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核心期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论文;

3.以第一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被EI、SCI、ISTP等收录;

4.在全国科技创新、学科竞赛中获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5.获得发明专利。

(五)在学术领域取得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突出成绩,可直接授予该称号。

第十一条 “郑州大学先进班集体”条件:

(一)班级组织健全,干部团结协作,联系群众,积极组织同学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并取得显著成绩。

(二)全班同学学习勤奋、严谨,无迟到、早退、旷课和考试作弊现象。

(三)全班同学积极上进,认真参加各种政治学习和思想教育活动,能够扶正气、树新风,无违法违纪现象,本班成员未有受到纪律处分;对破坏稳定的言行能及时反映并批评制止。

(四)讲卫生、讲礼貌,遵守社会公德,宿舍整齐、干净,没有在公共场合起哄、喧闹等现象。

(五)经常开展有利于同学综合素质、身心健康的集体活动,积极参加校、院(系)组织的各类学科竞赛活动和文化素质教育活动,坚持晨读晨练。

第十二条 “郑州大学学生工作先进单位”条件:

(一)院(系)党政班子重视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学生工作有计划、有落实、有督促。每月能够通过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学生工作。

(二)院(系)学生辅导员专兼职配备合理,保证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经费投入,能够认真落实“学生工作目标管理实施方案”,效果良好。院(系)重视对辅导员的日常管理,有制度、有检查。辅导员例会每月不少于两次。

(三)学生工作有创新、有突破。每学期能够在完成学校工作要求的基础上开展一定的特色活动,效果良好。

(四)院(系)能够保质保量地完成学校所安排的各项工作,学生对院(系)学生工作满意率高。

(五)一学年内没有出现重大学生工作事故和学生群发性事件。

第十三条 “郑州大学学生科技创新工作先进单位”条件:

(一)院(系)高度重视学生科技创新工作,将学生科技创新工作纳入院(系)整体规划,有计划、有指导、有督促、有落实。

(二)营造良好的学生科技创新氛围,搭建科技创新平台,对学生科技创新活动提供资金等支持。

(三)积极承办各层次学生科技创新活动或竞赛,组织学生参加各类科技创新活动,动员有力,学生参与面广。

(四)院(系)学生为第一完成人(或导师为第一完成人,学生为第二完成人)在省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学科竞赛或论文发表、专利发明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

(五)院(系)对科技创新获奖学生有相关的奖励制度。

第十四条 “郑州大学迎新周工作先进单位”条件:

(一)院(系)高度重视迎新周主题教育活动,认真筹备,保障落实,成效显著。

(二)依据《郑州大学迎新周工作实施方案》,结合院(系)特色,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四爱”(爱国家、爱知识、爱学校、爱自己)入学主题教育活动。

(三)“四爱”教育有计划、有保障、有落实、有总结,成效显著。

(四)院(系)新生能够了解学校历史沿革、校园文化、校园环境以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建立专业学习框架。

(五)院(系)新生班级学风优良,学生行为得体规范。

第三章 评选比例

第十五条 本细则各奖项评选比例为:

(一)“郑州大学优秀辅导员”占全校专兼职辅导员总数的10%。

(二)“郑州大学优秀班主任”占全校班主任总数的5%。

(三)“郑州大学三好学生”不超过参评学生总数的15%。

(四)“郑州大学优秀学生干部”每班评2人,校学生会、院(系)学生会和年级学生干部按应参评干部总数的15%评选。

(五)“郑州大学大学生标兵”每学年评选10—30名。

(六)“郑州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为当学年毕业学生数的5%。

(七)“郑州大学社会服务先进个人”为参评学生总数的3%。

(八)“郑州大学大学生科技创新奖”每学年评选30名。

(九)“郑州大学先进班集体”不超过院(系)参评班级总数的20%。

(十)“郑州大学学生工作先进单位”为参评单位总数的20%。

(十一)“郑州大学科技创新先进单位”每年评选10个。

(十二)“郑州大学迎新周工作先进单位”每年评选16个。

第四章 评审程序和办法

第十六条 学生处具体负责学生评先创优活动的评审工作。

第十七条 各院(系)成立学生评先创优活动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任组长,评审小组由3—5人组成,具体负责院(系)学生评先工作。

第十八条 学生工作的评先评优工作应在每年下半年学生综合测评工作结束后进行。

第十九条 “优秀辅导员”“优秀班主任”的评选程序依次是:个人写出工作总结、院(系)评议推荐、院(系)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学生处组织进行学生评议、学生处内部考核、由学生处上报学校审批确定。

第二十条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优秀毕业生”“社会服务先进个人”的评选程序依次是:写出书面总结、学生班级或年级集体评议推荐、院(系)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公示3天、上报学生处、由学生处上报学校审批确定。

第二十一条 “大学生标兵”候选人要从本学年“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中产生;“大学生科技创新奖”候选人要从在科技创新活动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中产生。评选程序依次是:个人写出总结、院(系)领导小组集体研究产生人选、院(系)领导小组审核同意、上报学生处、学生处进行综合评审确定、公示3天、由学生处上报学校审批确定。

第二十二条 “学生工作先进集体”的评选程序依次是:院(系)写出总结、提交院(系)领导小组审核同意、上报学生处、学生处组织进行学生评议、学生处内部考核、院(系)之间评议、公示3天、由学生处上报学校审批确定。

第二十三条 “学生科技创新工作先进单位”的评选程序依次是:院(系)写出总结、提交院(系)领导小组审核同意、上报学生处、学生处依据奖励分值累计加分排序、公示3天、由学生处上报学校审批确定。

第二十四条 “迎新周工作先进单位”的评选程序是:院(系)写总结、提交院(系)领导小组审核同意、上报学生处、学生处审核排序、公示3天、由学生处上报学校审批确定。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二十五条 授予“优秀辅导员”“优秀班主任”“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大学生标兵”“优秀毕业生”“社会服务先进个人”“大学生科技创新奖”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奖品,记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六条 授予“先进班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状和奖金。

第二十七条 授予“学生工作先进单位”“学生科技创新工作先进单位”“迎新周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奖金。

第二十八条 推荐参加河南省和全国更高荣誉评比活动的集体和个人应从学校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中产生。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1年内取消评先资格。

第二十条 本评选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或修正。

第三十一条 本评选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郑州大学学生先进个人先进集体评选办法》(校学生〔2002〕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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