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大学普通本科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
(校学生〔2017〕10号)
第一条 为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树立典型,表彰先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郑州大学学生奖励实施办法》《郑州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主要从两个方面积极筹措优秀学生奖学金经费:
(一)学校拨款。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学校每年按照事业费收入的4%—6%核拨学生经费,用于学生奖学金、学生勤工助学基金和特别困难学生资助。
(二)社会捐赠。倡导和鼓励热心支持郑州大学的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以及个人在我校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或者奖励基金。
第三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设立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和优秀学生(学生集体)特别奖学金两个表彰奖励项目,其中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颁发给学生个人,优秀学生(学生集体)特别奖学金颁发给学生个人或者学生集体。
第四条 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安排在每年10—11月份进行。院(系)应当依据《郑州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以及本院(系)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学生专业学科特点,认真做好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根据测评成绩推荐候选人,报学生处审核后,适时进行表彰奖励。
应届毕业生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的评选,安排在毕业前3周进行。院(系)应当依据《郑州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以及本院(系)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学生专业学科特点和毕业生实践教学活动实际情况,负责组织实施和推荐候选人,报学生处审核后,适时进行表彰奖励。
第五条 优秀学生(学生集体)特别奖学金,采取学生个人(学生集体)申报与院(系)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报学生处审核后,适时进行表彰奖励。
第六条 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的评选和表彰奖励:
(一)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以专业为单位,按比例评选。
(二)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设立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占学生总数的30%。其中,一等奖比例占学生总数的5%,奖励金额为学生学费收费标准的50%;二等奖比例占学生总数的10%,奖励金额为学生学费收费标准的30%;三等奖比例占学生总数的15%,奖励金额为学生学费收费标准的20%。
(三)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学校和院(系)依据每学年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和评选比例依次排序,决定学生享受奖学金的等级;依据学生获奖等级和缴纳学费标准,决定学生享受奖学金的金额;依据学生享受奖学金的金额,颁发奖学金和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四)学生在学年测评周期内,受到警告以上处分、或者学业考核成绩(包括体育课程)出现一门及以上不及格、或者德育素质测评成绩低于12分(含),取消其当学年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的参评资格。
(五)学生在学年测评周期内,确因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欠缴学校学费,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审查、核实,报请学生处批准,具有当学年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的参评资格;经学校或者院(系)审查、核实,当学年恶意欠缴学校学费,取消其当学年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的参评资格。
第七条 优秀学生(学生集体)特别奖学金的评选和表彰奖励:
(一)学校对在思想品德、学术科研、社会服务及文体活动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的学生个人或者学生集体,给予单项或者综合表彰,颁发特别奖学金和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二)在学年测评周期内,以学生身份参加并且署名单位为郑州大学的成果方可作为评选依据。
(三)学生个人(学生集体)因同一种事由获得不同级别表彰,学校取其最高级别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郑州大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郑州大学普通本科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校学生〔2006〕10号)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由郑州大学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