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关键制备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科研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开展高水平的科研工作是本实验室的核心任务。实验室各类人员应予以高度重视,积极承担国家、省、部门以及企业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争取更多的科研经费,为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多做贡献。
第二条 为充分调动实验室各类人员开展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加强科研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促进实验室科研工作的发展,根据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验室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实验室学术指导与专家决策小组和学术委员会应围绕实验室的主要研究方向,结合实验室依托的学科、科研队伍和科研条件的建设和发展,组织科研人员开展高水平的科研工作,申报重大重点项目。
第四条 “药物关键制备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是教育部依托郑州大学建设的一个部级重点科研基地,在国内外学术界已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具备一定的无形资产,实验室固定科研人员在申报科研项目、奖励、发表论文以及组织学术活动时,应署名本实验室,以利于各项工作的开展和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第二章 科研项目管理
第五条 科研项目分为国家、省部、地方三级纵向项目和横向项目。实验室不同类别的科研项目和成果的管理首先要遵照学校主管部门的有关管理办法。
第六条 实验室办公室负责本实验室科研项目的二级管理,包括:1)各类科研项目的组织申报;2)科研项目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工作的组织管理;3)科研项目的档案管理;4)数据统计。
第七条 实验室办公室建立各类科研人员的个人科研档案,负责索取和保存每一项科研项目的相关材料(申请书、合同或任务书、年度进展报告、结题报告、科研成果等),并随时提供本人查询。
第八条 实验室根据科研项目合同(或任务书)规定的计划进度,督促项目负责人及成员按时完成阶段性科研任务。
第九条 实验室固定科研人员的科研经费均应进入本实验室依托学院药学院的校内账户。客座人员凡以本实验室的名义申请到的科研经费均应进入依托学院药学院账户。
第三章 科研成果管理
第十条 实验室负责本实验室的科研成果二级管理,包括:1)科研成果的登记、鉴定和奖励的组织申报;2)科研成果(论文、专著、专利等)的档案管理和数据统计。
第十一条 实验室固定科研人员的科研成果应署名本实验室。客座科研人员与实验室协商确定科研成果的署名事宜。实验室开放课题完成的科研成果第一单位署名应为本实验室。
第十二条 实验室每学年对本实验室科研成果进行一次统计,科研人员要配合实验室档案管理和数据统计工作,向实验室提供正式出版的学术刊物和国内外学术会议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抽印本(或复印件)、正式出版的著作、译著、教材、获奖成果简介和证书复印件等各类数据。参见《药物关键制备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年度工作总结》
第十三条 实验室对以下科研成果进行奖励:1)被SCI收录并明确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的学术论文;2)本实验室作为成单位获得国家、省部级奖励的科研成果;3)授权专利。奖励办法参见《药物关键制备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第十四条 实验室人员应遵守科研道德,严禁伪造、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与论文。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归药物关键制备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郑州大学)。
药物关键制备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