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全民公共卫生意识,促进餐饮服务规范文明,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保障食品安全卫生和公众身体健康,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及餐饮服务提供者。
本规定所称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是指从事加工、制作、传菜、配送、外卖餐饮食品以及点餐、收银、卫生保洁等工作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
本规定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是指酒店、饭店、餐馆、茶艺馆、咖啡厅、酒吧以及有固定餐饮摊点的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品经营者。
机关、学校、医院、企业、托幼养老机构等单位食堂以及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从事加工、制作、传菜、配送、外卖等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在工作时应当规范佩戴清洁口罩,佩戴口罩应当遮住口鼻;当口罩出现脏污、损坏等情况时,应当及时更换。
在疫情期间,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工作时应当按照疫情防控要求规范佩戴口罩。
第四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为本单位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免费提供符合相关要求的口罩,保证从业人员规范佩戴。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管理责任,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悬挂本规定,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并接受社会公众、行业协会以及新闻媒体对执行本规定的监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进行宣传引导,做好卫生健康防疫知识的科普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部门按照职责指导行业协会共同做好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用餐人员等社会公众发现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口罩的,可以要求其改正,也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第七条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口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对未尽到管理责任,累计处罚其从业人员三人次以上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照规定向本单位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免费提供口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