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大学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
时间:2025-04-09   阅读次数:

一条 为促进爱国卫生工作,保护广大师生员工的健康,加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爱国卫生工作是增强师生员工的社会卫生意识,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环境和生活质量,提高师生员工健康水平的社会性卫生活动。

第三条 学校成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主任委员由主管后勤工作的副校级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党政办公室、党委宣传部、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校工会、校团委、校医院、后勤保障中心、各校区综合管理职能部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爱卫会办公室设在后勤保障中心。爱国卫生活动的开展实行学校组织、分级实施、部门协作、师生参与、共同监督、科学治理的工作方针。

第四条 爱卫会负责学校饮食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等爱国卫生工作的部署、监督、检查和指导,除害防病的技术指导与监测,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普及和研究等工作。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爱卫会办公室是学校爱卫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爱卫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各部门要健全相关机构,切实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把此项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计划,不断提高本部门的爱国卫生工作水平。

第六条 健全和完善义务卫生劳动制度。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是每个师生员工应尽的义务,任何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进行劝阻、制止和检举的权利。

第七条  饮食主管部门负责搞好饮食卫生,严防病从口入,保证食品安全。

第八条  后勤相关管理部门对校内垃圾、粪便、污水及时清运和无害化处理,严格管理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维护好学校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

第九条  学校资产经营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所属企业的环境卫生工作。

第十条  宣传部门充分发挥校报、广播站、网络平台等宣传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搞好卫生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十一条  校医院抓好师生健康教育和疾病的防治;学生主管部门负责全校学生的卫生宣传与教育,并结合勤工助学组织开展卫生清洁活动;工会、共青团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爱国卫生工作;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内部的爱国卫生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全校师生员工应当遵守下列基本的校园卫生规范:

(一)不乱扔果皮纸屑和其他废弃物,不乱倒垃圾污物;

(二)不随地吐痰、便溺;

(三)不在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

(四)禁止其他有碍校园卫生的行为。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除“四害”活动,治理孳生场所,清除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体。严格管理消杀药品和器械。

第十四条  校园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饲养家禽、家畜。对批准饲养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严禁放养。

第十五条  医疗部门应积极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积极劝阻吸烟行为,推广戒烟方法。

第十六条  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对不认真开展爱国卫生活动,环境脏、乱、差的单位,限期整改,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爱卫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郑州大学爱国卫生条例》(校政〔2017〕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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