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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院学生课外活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04-11-08

    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高素质的建设人才,制订本办法。
    一、 学院鼓励学生开展各种有益的课外活动。
    二、 课外活动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注意思想性、学术性、知识性、实践性和安全性,要有利于“四有”新人培养,有利于良好学风建设,有利于身心健康。严禁以开展课外活动为名进行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活动。
    三、学生举办的各种大型课外活动都要经过申请,经批准后要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内容进行。
    四、学生举行的各种集体活动要有严密的组织、完备的安全保障措施,学生在活动中要遵守纪律,服从指挥。由于违反纪律而导致的一切后果由违纪者本人承担。
    五、学生原则上不允许举办跨校性活动,确需举办的应事先以书面形式报有关部门批准。
    六、严禁学生私自外出旅游,私自到水库等非游泳场所游泳等活动。违者除给予纪律处分外,由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行为人自己承担。
    七、学生上网,应遵守网络安全规定,进行健康有益的活动,严禁登录黄色网站和反动网站,严禁进行网恋。违者除给予行为人纪律处分外,由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行为人自己承担。
    八、学生组织出版的各种小报、刊物须经学院批准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发行。
    九、学院团委受学院委托负责学生课外活动的管理工作。
    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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