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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授予学士学位规定

发布时间: 2005-04-27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符合下列要求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德智体全 面发展;

2.已达到大学本科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础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三条   本科毕业生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政治上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2.因违反校纪或考试作弊受记过处分,无明显悔改表现者;

3.受过留校察看处分者;

44年(或5年)中累计有25学分(含25学分)、专升本学生2年中累计有12学分(含12学分)以上课程补考或重修者;

5.作结业处理者。

第四条   评定学士学位的程序:

1.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本科毕业生从学业成绩、鉴定材料等方 面进行认真审查,提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初步意见,教务处审定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对其中合格者授予学士学位;

2.授予学士学位者,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校学位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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