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4-21
为贯彻《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科学系统推进研究生教育评价体系改革,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有关方案,现制定文学院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是对研究生在学期间个人素质及表现的评价,测评结果是研究生奖学金评定、毕业生鉴定以及就业推荐的重要参考和依据。
第二条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以每学年开学至下一学年开学前(应届毕业生提前至毕业前)为一个学年测评周期。凡我院正式注册的二年级及以上全日制研究生,均需参加年度综合测评。“硕博连读”博士研究生新生,在原硕士所在班级参加测评。文学院根据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学术学位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式的不同,分学科、分专业、分类别、分年级组织测评。
第三条文学院不断建立健全专业学位研究生分类培养的评价机制,加大其专业实践能力的考核力度,强化专业实践考核成绩在测评中的作用。同时,对于进入学校统一管理和备案的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等开展专业实践的研究生,在测评时给予适当鼓励。
第四条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重点在研究生日常行为表现上,主要考察研究生在上一学年德智体美劳五个方面的综合表现。
总成绩=德育分×20%+智育分×60%+体育分×6%+美育分×6%+劳育分×8%
第五条德育测评是对研究生思想政治、道德修养、遵纪守法、集体活动、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的综合评价。
第六条智育测评是对研究生的学业成绩、知识创新和实践创新能力等方面的综合评价。包括研究生在学年测评周期内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获得的考核成绩,以及在学术创新、科研实践活动中取得的各类奖项。
第七条体育测评是对研究生参加学校规定的体育活动和自觉参与各项课外体育锻炼活动情况的综合评价。
第八条美育测评是指对研究生在传承和创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审美和人文素养等方面的评价。
第九条劳育测评是指对研究生具有的崇尚劳动、尊重劳动、辛勤劳动、诚实劳动的精神和行动,以及对参与社会劳动实践、创造性劳动等方面的评价。
第二章 德育测评
德育分值= 基础分(85分)+奖励分(15分)+惩罚分
第十条能够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热爱祖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满足条件的,可获得基础分85分。
第十一条在学院担任学生干部,工作满一学年(含)以上的予以加分,任期不足一年的加分减半。学生干部必须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述职和评议。评议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按照评议结果档次予以加分。任期不足半年和评议不合格的不予加分。
1.研究生会主席、副主席,研究生党务负责人、年级长、团总支书记:8-10分。不合格者降级评定。
2.研究生会部长、副部长、主席助理,研究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党支部委员、团支部书记、副班长:6-8分。不合格者降级评定。
3.研究生会干事,班级委员:3-6分。研会干事档次评定在研会内部进行。
第十二条国家级、省部级、校级个人荣誉称号分别加10、7、5分。此项加分最高加10分。校、院研究生会评选出的个人荣誉称号不能单独另行加分,只能体现在上述学生工作附加分等级中。
第十三条未担任学生干部或其它职务,但关心他人,积极参加集体活动或向学校及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者,经研究生综合测评工作小组评议可酌情加分。(此项最高加分不超过2分)
第十四条受到学校通报批评,及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者,分别扣10、20、30、40、50分;经核实在学术科研过程中有抄袭、剽窃他人成果情节严重的学术不端等方面的行为,分别一次扣20、50分;集体活动缺勤一次扣2分,不按时注册扣10分。
第三章 智育测评
智育分值=基础分+奖励分+惩罚分
第十五条研究生智育成绩重点考察课程成绩,同时兼顾科研表现,学习成绩基础分70分、奖励分30分。
第十六条有课程的学年,必修课各科分数相加求平均值,乘以70%;选修课各门分数相加求平均值,乘以30%;两项相加再乘以70%。没有课程的学年,经导师考核其学习情况,完成学习任务的可获得基础分。研究生考试课程均采用百分制评定成绩;考查课程采用五级记分制评定成绩,按以下关系换算:A=95;B=85;C=75;D=65;E=50。
第十七条智育奖惩分主要指研究生科研创新成果或实践创新成果。加分主要反映学生在科研获奖、学术论文、以及各类科技竞赛中取得的成绩。参照《郑州大学研究生科研成果基本要求》,充分体现“破五唯”导向。
1.在SSCI、CSSCI发表学术论文加30分。
2.在中文核心期刊或CSSCI扩展版发表学术论文加15分。
3.在SCD期刊或国外期刊发表学术论文加10分。
4.在一般正规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加5分。(最多加一篇)
5.参加研究生创新论坛活动,获宣讲论文加5分、一等奖加4分、二等奖加3分、三等奖加2分、张贴论文加2分、参与加1分。此项最高加8分。(研究生创新论坛活动加分仅限于这一条)
6.校级及以上科研项目负责人加5分,省级及以上项目合作人加4分,校级项目合作人加2分,院级项目负责人加2分,合作人加1分。(校级项目结项,省级项目立项方可加分,校级项目合作人加分只取前3名)此项最高加5分。
7.在院系、学校公开做学术交流报告每次加2分。此项最高加4分。
8.参编教材专著,5分/1万字(至多5分),低于1万字2分;选编3分/1万字(至多3分),低于1万字1分。(需出示书刊,尚未出版无效)
第十八条鼓励广大研究生积极参加“挑战杯”、中国研究生创新实践系列大赛等全国性学科竞赛,获得校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5、4、3分;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8、6、5分;获得全国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5、10、8分;获得全国特等奖的加20分。
第十九条同一内容的论文或科研成果取单项最高分,不累加。
第二十条按照培养计划的规定,不能按时完成文献综述、开题报告、中期考核等培养要求的,扣10分。
第二十一条旷课1学时扣1分,有其他违反校纪行为者酌情扣分。
第四章 体育测评
体育分值=基础分(85分)+奖励分(15分)+惩罚分
第二十二条基础分由测评小组和班级同学互评评分,主要参考以下两个方面的表现进行评分:
1.身心健康,有良好的运动习惯;
2.积极参加校、学院和年级、班级组织的体育活动。
第二十三条体育活动加分项仅依据学校和学院组织的体育竞技类赛事获得奖励加分,各类兴趣类社团活动不加分;获得院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3、2、1分;获得校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5、4、3分;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8、6、5分;获得全国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5、10、8分;参加“阳光体育运动会”系列比赛,未获奖加1分。
第二十四条测评学年内未参加学校、学院和年级班级组织的任何一项体育活动者,扣10分。
第五章 美育测评
美育分值=基础分(85分)+奖励分(15分)
第二十五条基础分由测评小组评价和班级同学互评评分,主要参考以下两个方面的表现进行评分:
1.有较高的审美情操;
2.积极参加各类文化艺术活动。
第二十六条参加所有歌舞、演讲、辩论、书法绘画、摄影、视频制作等文化艺术相关的比赛,获得院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3、2、1分;校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5、4、3分;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8、6、5分;获得全国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5、10、8分。参演省级及以上、学校、学院举办的各类文化艺术活动的分别加8、5、3分。
第二十七条测评学年内未参加学校、学院和年级班级组织的任何一项文化艺术活动者,扣10分。
第六章 劳育测评
劳育分值=基础分(85分)+奖励分(15分)+惩罚分
第二十八条基础分由测评小组评价和班级同学互评评分,主要参考以下两个方面的表现进行评分:
1.有较好的劳动习惯和生活习惯;
2.积极参加各类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第二十九条参与省级及以上、学校、学院组织的研究生社会实践活动,分别加8分、5分、3分。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被省级及以上媒体报道,国家级媒体加5分,省级媒体加3分,市级媒体加1分。
获得院级“研究生文明宿舍”1次,宿舍研究生每人加2分;获得校级“研究生文明宿舍”1次,宿舍研究生每人加3分。
第三十条获得院级不合格宿舍1次,宿舍研究生每人扣2分;获得校级不合格宿舍1次,宿舍研究生每人扣2分。
第七章 测评程序
第三十一条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原则上安排在每学年开学后第一个月进行,毕业生安排在毕业前一个月进行。
第三十二条文学院成立研究生综合测评领导小组,研究生综合测评领导小组由主管研究生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韩宁、主管研究生教学工作的副院长罗家湘、研究生辅导员曹立民、研究生教学秘书石卉、导师代表张力、学生代表张旭阳等11人组成,组长由文学院党委副书记韩宁担任。负责本单位评价办法的制定、评价过程的监督和裁定。按学科专业分年级为单位成立研究生综合测评工作小组,由研究生辅导员,党支部、年级(班级)和团总支(团支部)主要学生干部,以及学生代表等组成,组长由研究生辅导员担任。
第三十三条以工作小组所负责研究生为单位组织学生学习考核文件,进行个人总结、自我评价以及同学互评等环节。每年综合测评时由学生本人提供年度申请加分的各级各类奖项证明。
第三十四条文学院研究生综合测评工作小组负责研究生综合测评结果的统计、评议,核算出初步评价结果后反馈给学生,听取意见,接受申诉。
第三十五条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经文学院研究生综合测评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学院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公示期间,研究生有权向领导小组提出申诉,领导小组接到学生的申诉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
第三十六条研究生综合测评工作结束后,文学院打印汇总表一式二份,由党委(党总支)副书记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一份,文学院存档一份。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文学院的各项评优评先活动均参照以上标准执行,包括国家奖学金、优秀毕业生等的评定。
郑州大学文学院
2021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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