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强化预算的调控职能,科学配置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预算管理体制
第一条 学校预算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预算管理体制。学校预算分为校级预算和院(系)级预算,院(系)级预算是校级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 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是学校预算管理的决策机构,其主要工作职责是审查、批准学校关于预算的规章制度,确定学校预算编制的方针、原则,审议、批准学校预算编制方案。
第三条 财务处是学校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实施学校预算的编制、预算指标的分配、预算的执行和调整。
第四条 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对其管理职责范围内各类经费项目进行立项审核、预算审核和预算执行的监督;负责核算相关业务工作量,并提供有关预算资料。
第五条 各院(系)是本单位预算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编报本单位年度预算草案,落实本单位预算收入和支出计划,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章 预算编制原则
第六条 预算编制应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不编制超出学校综合财力的赤字预算。
第七条 收入预算遵循积极稳妥的原则,非经常性的收入不作为预算收入的编制依据。
第八条 支出预算贯彻“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首先保证经常性项目的支出,专项项目支出的安排量力而行。经费分配要注重人才培养,体现办学绩效,深化内涵建设,促进科学发展,同时兼顾公平。
第九条 按照“定额核定、总额包干、分类结转”的原则进行经费管理。
第三章 预算编制与审批程序
第十条 年度财务预算编制程序为“二上二下”:
“一上”:财务处向全校各单位发布编制下一年度预算通知,各单位应根据要求,编制下一年度的收支计划,按时报送学校财务处。财务处汇总编制预算草案,并按规定时间和程序经主管校领导审定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一下”:财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当年预算控制数,布置校内各单位编制详细预算,在规定时间上报学校。
“二上”:财务处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和校级综合财力,编制学校综合财务收支计划,经学校批准,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二下”:财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预算批复,结合学校实际,编制学校预算方案,经学校批准后,下达校内各单位执行。
第四章 预算编制的内容
第十一条 学校预算是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编制的综合财务收支计划。
(一)校级预算:是按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要求,将年度内学校各项收入和支出归类汇总的财务收支计划。
1.收入预算
(1)财政补助收入:是指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收入。包括基本支出补助和项目支出补助,基本支出补助收入指人员经费拨款和公用经费拨款,项目支出补助指财政一般项目和专项项目拨款。
(2)教育事业收入:是指学校开展的教学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收入。具体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它教育事业收入。
(3)科研事业收入:是指学校开展科研及辅助活动所获得的收入。具体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研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
(4)上级补助收入:是指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5)经营收入:是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6)附属单位上交收入:是指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有关规定上缴学校的收入。
(7)其它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非同级财政补助收入等。
2.支出预算
(1)教育事业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活动和教学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其中,教学活动支出是指各院(系)(含不单列预算的研究机构)等教学机构,以及校团委、学工部等各类学生思政教育部门,为培养学生发生的各类支出;教学辅助活动支出是指学校网络中心、电教中心、测试中心、图书馆、博物馆和档案馆等教育辅助部门发生的支出。
(2)科研事业支出:是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包括学校单独设立的研究所、研究中心等各类科研机构发生的支出以及学校为完成各项科研任务发生的支出。
(3)行政管理支出:是指学校校级行政管理职能部门开展行政管理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以及由学校负担的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印花税、房产税、车船税等。
(4)后勤保障支出:是指学校为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活动提供后勤保障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包括学校后勤部门为提供后勤保障服务发生的各类支出,以及学校统一承担的水、电、煤、取暖等各类公用事业费、物业管理费、绿化费、车辆维持使用费、房屋及公用设施维修费、食堂价格补贴等。
(5)离退休支出:是指学校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的工资、津补贴等基本支出。
(6)经营支出:是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7)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是指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进行补助所发生的支出。
(8)上缴上级支出:是指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9)其它支出:是指除上述支出之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现金盘亏损失、资产处理损失、接受捐赠(调入)非流动资产发生的税费支出等。
(二)院(系)级预算:是指院(系)级单位从事教学科研等活动所编制的财务收支计划。
1.收入预算
(1)基本经费拨款
生均经费拨款: 学校按院(系)级单位的学生数核拨的经费。
师均经费拨款:学校按照院(系)级单位的教职工数核拨的经费。
教学基本条件经费拨款:学校按院(系)级单位的教学工作量核拨的经费。
(2)发展经费拨款
发展经费:学校按内涵建设的六项指标拨付的经费,即教学、科研、人才队伍建设、学科建设、国际化办学、社会服务。
(3)调节经费拨款:学校按院(系)级单位的特殊情况给予的调节性拨款。
(4)院(系)自筹经费:院(系)办班创收经费、科研管理费、对外服务收入及其它收入等。
(5)专项经费:院(系)申报的专门用途的经费。
(6)科研经费:院(系)预算年度预计取得的科研经费,包括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
2.支出预算
(1)人员经费支出:指院(系)级单位教职工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及福利费等支出。
(2)业务费支出:指教学业务费(含实践实习费)、学生活动费、师资培训费、引进人才经费(与年初学校确定的工作目标衔接)、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学位点建设经费、科研机构建设与运行费、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费、临时工工资等支出。
(3)公用经费支出:指院(系)单位的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维修费、招待费等支出。
(4)专项经费支出:指学校安排的专项类经费支出。
(5)科研经费支出:包括纵向科研经费支出、横向科研经费支出。
第五章 预算的执行与调整
第十二条 学校预算具有严肃性、权威性,一经确定后,全校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非经规定程序不得调整。
第十三条 学校预算全部实行项目管理,每个项目必须有明确收支计划,并确保按计划进行。
第十四条 每年十月份,财务处根据预算执行情况,制定预算调整草案,按规定程序进行预算调整。
第十五条 年度预算项目结余资金实行分类结转,结转资金纳入学校下年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 财务处依照国家有关政策,统一会计核算,加强预算执行的过程控制,并对学校各单位预算收支情况进行考核分析。
第六章 决算
第十七条 财务处在年末应按《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年终账务清理和结转。
第十八条 财务处应遵循全面性、准确性的原则,编制年度决算,真实反映学校年度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
第十九条 决算报表和决算报告经学校批准后,上报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为加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当年预算完成情况进行财务分析和绩效评价,并在适当范围内公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参照《郑州大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院(系)预算管理参照《郑州大学院(系)级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预算年度自1月1日开始,至12月31日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郑州大学预算管理办法》(校财务〔2010〕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