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学校改革和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为突出院(系)级单位办学主体地位,规范和加强学校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院(系)级是指校内所有教学单位和科研机构,以下简称院(系)。
第三条 院(系)级预算管理的原则是:统一管理,费用分担,收支平衡,兼顾公平。
统一管理是指院(系)将学校下拨的经费和自筹经费统一纳入预算,所有收支均在学校财务处集中核算。
费用分担是指院(系)和学校分别承担相应的办学成本。院(系)作为相对独立的办学主体,承担本单位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费用,学校承担相应的公共运转费用。
收支平衡是指院(系)预算的编制要积极稳妥,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不做赤字预算。
兼顾公平是指院(系)预算经费分配要突出重点,既要注重人才培养、体现办学绩效、深化内涵建设、促进科学发展,同时要兼顾公平。
第二章 院(系)级预算的基本内容
第四条 院(系)级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五条 收入预算包括基本经费拨款、发展经费拨款、调节经费拨款、自筹经费、专项经费、科研经费。
(一)基本经费拨款、发展经费拨款、调节经费拨款是指按照《郑州大学院(系)级预算经费分配办法》分配的经费。
(二)院(系)自筹经费是指办班创收经费、科研管理费、对外服务收入及其它收入等。
1.办班创收经费。按照学校办班创收分成管理办法,院(系)在办学过程中按比例提取的创收经费。
2.科研管理费。院(系)按照学校规定提取科研经费到款额一定比例的科研管理费。
3.对外服务收入及其它。院(系)通过开展社会服务等取得的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的收入。
(三)专项经费是指院(系)申报的专门用途的经费。各单位依据自身发展需要,向主管职能部门和财务处申报的专项项目经费。
(四)科研经费是指院(系)预算年度预计取得的科研经费,包括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
第六条 院(系)所有收入都应纳入学校预算,各院(系)不得截留、挪用、私分收入,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七条 所有收费统一由财务处管理和审核,统一使用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院(系)不得自制收费票据,不得以任何名目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第八条 各院(系)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拓展收入渠道,增强筹资意识,提高办学主动性,力争收入逐年有所增长。
第九条 支出预算包括人员经费支出、业务费支出、公用经费支出、专项经费支出、科研经费支出五大项。
(一)人员经费支出:包括教职工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及职工福利费等。
精神文明奖和取暖补贴由学校统一发放,院(系)不承担此项费用。
当年新进博士及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工资由学校承担。
(二)业务费支出:包括本科生日常业务费、本科生专业实验耗材费、本科生创新实践费、本科生实习实训费、本科生毕业设计与答辩费、研究生日常业务费、研究生毕业设计与答辩费、研究生创新实践费、综合业务费、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费等。
(三)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办公费、行政差旅费、交通费、办公电话费、招待费、水电费、租赁费、办公设备购置费、设备维修费、小型房屋维修费、劳务费、物业管理费、其它日常公用经费等。
(四)专项经费支出:依据专项资金实施计划支出。
(五)科研经费支出:包括纵向科研经费支出、横向科研经费支出。具体参照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学校鼓励勤俭节约,各院(系)要维护财经纪律,严格执行预算,对超出预算、无预算和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开支,财务部门不得办理。
第十一条 院(系)的各类支出,在预算下达前学校采取预支的方式,待预算下达后,从预算中冲减。
第十二条 院(系)在维持教职工人员经费正常开支前提下,应保证教学、科研和学生经费的合理投入。
第十三条 各院(系)每月上报下一月份工资单,由学校人事处审核后,财务处负责发放。
第十四条 院(系)日常事业支出实行财务“一支笔”审批制度,各院(系)确定一名领导负责财务审批。重大支出项目须经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
第三章 院(系)预算的编制
第十五条 收入预算的编制。各院(系)在编制收入预算时,应根据学校的预算拨款和院(系)的创收能力,确定本院(系)年度预算的总额。
第十六条 支出预算的编制。各院(系)在收入总额确定后,首先确保教职工的正常工资,然后根据院(系)发展规划,按照“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的原则,确定支出总额和各项支出内容。专项经费以学校财务预算批复为准。
第十七条 院(系)预算编制的格式、项目和内容由学校财务处统一制订。
第十八条 院(系)预算的编报实行“二上二下”。各院(系)于当年编制下一年度的收支预算,上报学校财务处,财务处按照学校规定程序审核核定预算数;各院(系)按财务处核定的控制数重新编制预算,并上报财务处,财务处按照学校规定程序经学校批准后,批复下达各院(系)正式预算。
第十九条 院(系)级预算的编制时间。各院(系)于当年10月份编制下一年度财务预算,并于当年10月底以前上报财务处。
第二十条 院(系)预算按会计年度编制,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四章 院(系)预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 院(系)预算是各院(系)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是学校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十二条 院(系)预算根据学校的预算批复,集中管理、统筹使用,确保院(系)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三条 院(系)预算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进行全面审核,学校批复下达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院(系)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因收入变动较大导致支出减少或需增加相应支出时,可于每年10月份调整预算方案,报学校财务处,经审核批复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各院(系)要增强预算管理意识,不断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维护预算的严肃性,不得随意增加支出预算或预算项目。
第二十六条 院(系)经费实行分类管理。学校预算拨款按照“定额核定,总额包干,分类结转”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校、院(系)两级经济责任制,完善院(系)的指标考核体系,建立学校、院(系)、个人多层次监督机制。
第二十八条 学校每年对院(系)的财务管理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对院(系)的预算完成情况进行全面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 院(系)预算必须经过院(系)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预算的执行情况必须在院(系)职代会上报告并听取意见。
第三十条 院(系)须加强院内民主监督机制建设,积极推进财务公开、院务公开,充分发挥民主监督职能,自觉接受学校财务、审计和纪检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郑州大学院(系)财务预算管理办法(试行)》(校财务〔2010〕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