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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化工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修订版)

2023/03/17 发布人:赵笑统 浏览次数:

根据国家政策和郑州大学关于印发《郑州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校研究生[2019]9号)文件要求,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和便于核查监督的原则,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郑州大学化工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设立旨在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内的学业表现优异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依法依章开展,确保评审质量和评审结果的权威性。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在考虑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全日制研究生规模的基础上,对培养质量较高的单位、特色优势学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专业)予以适当的倾斜。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条件


第五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2万元。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学习成绩优异,各科考试必须符合研究生课程要求,无补考、重修,学位课程成绩的平均分不能低于80分;

(六)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注重自身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创新能力的培养,潜心学习与科研,并具有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或实践成果。

(七)具有集体主义意识、积极向上的团队精神,积极参加学校和学院以及年级、班级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获得校级以上荣誉奖项。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七条 我院成立化工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我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和评审工作。由学院党委书记、院长、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书记和副院长、导师代表、研究生教育管理人员和研究生代表组成。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四章 评审细则


第九条 评审细则全面考虑相关因素,在权重比例上更加突出科研成果或实践成果。对学术型研究生,评审标准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量化考核指标原则上为:总分=学业分值(20%)+学术成果分值(80%)。

第十条 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须向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表格,并提交科研成果原件及获奖证书等材料。

第十一条 经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确定初选名单后,公示5 个工作日。在此公示期间,有异议者由本院系评审委员会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研究生院。

第十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若研究生本人有违反学术纪律或弄虚作假行为,取消该生在校期间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章 综合评定方法


第十三条 研究生综合评定包括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科研能力(成果)、综合素质四个方面。

综合成绩(100分)=学业分值(20%)+学术成果分值(80%)

(1)学业分值

学业分值最高评定分值为20分,主要指课程成绩,学位课程成绩的平均分×20%。

(2)学术成果分值

学术成果分值最高评定分值为80 分,本年度参评研究生该项最高成绩计为80 分,其余成绩由((实际成绩/最高分成绩)×80)计算得出。

学术成果须满足以下基本要求之一:

(一)学术学位研究生主要成果形式包括:发表论文、发明专利、参编著作、参研课题获奖、大赛获奖等。其中,发表学术论文为必备条件。学术成果截止时间为评选当年8月31日。

1.以郑州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研究生本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已发表学术论文(Nature、Science、Cell除外),共同一作只认排名第一作者。

博士研究生:须在SCI期刊发表2篇学术论文,或在中国科学院认定的SCI一区期刊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只认排名第一作者。

学术学位硕士生:须在SCI期刊发表1篇学术论文。

2.以郑州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且研究生本人为第一申请人(或导师为第一申请人,研究生为第二申请人)获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博士研究生2项,硕士研究生1项。

3.博士研究生获国际、国家级学科竞赛一等奖以上奖励,排名前三;硕士研究生获国际、国家级学科竞赛二等及以上奖励,排名前二;硕士研究生获省部级学科竞赛一等及以上奖励,排名第一。

4.博士研究生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或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排名前五;硕士研究生获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及以上奖励,排名前五。

5.硕士研究生参编著作应为3万字以上,须在书中明确标注所撰写内容或章节。

6.作出特殊贡献,取得突出社会效益。

(二)专业学位研究生主要考察创新实践能力,其成果形式除满足学术学位研究生要求外,还包括以下形式:参与编写国际、国家、地方及行业、企业标准一项(排名前三,署名须有郑州大学);参加专业实践过程中完成的研究项目或阶段任务(排名第一)为实践单位(须为上市企业、或国有大中型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效益证明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科研成果计分如下:

(1)发表论文:

1)Science、Nature和Cell顶尖期刊,可获得1000分/篇;

2)TOP期刊,可获得200分/篇;

3)一区期刊,可获得70分/篇;

4)二区期刊,可获得50分/篇;

5)三区期刊,可获得20分/篇;

6)四区期刊,可获得15分/篇;

7)中文核心期刊(需提供原刊),可获得10分/篇。

注:TOP期刊分类依照郑州大学“三类高质量论文”期刊分类等级及目录(试行)(自然科学类)执行。分区以当年最新版中科院升级版大类分区为准。要求提供web of science 检索截图。论文提供不多于3篇代表作,且综述类论文只能有1篇。其它可作为同等条件下的参考。

(2)获得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

发明专利授权,排名第一可获得50分/项,排名第二可获得35分/项,排名第三可获得25分/项。

(3)创新创业竞赛获奖:

研究生在读期间,参加国家级和省部级创新创业竞赛获奖,根据获奖等级(以获奖证书上的法定公章为准)按如下方式(假定一等奖为最高奖)计分:

国家级:一等奖:200分/人,二等奖:70分/人,三等奖:50分/人。

省部级:一等奖:50分/人,二等奖:20分/人,三等奖:15/人。

同类获奖项目不重复加分,只取最高加分项。排名第1者按照分值的100%计算,排名第二、第三者分别按照分值的70%、50%计算。

注:关于竞赛等级认定,以主办方盖章为准,国家级、省部级竞赛以学校文件或官方主办部门为依据;国家一级学会举办的比赛按省部级对待,其他等级学会不予认定。国际级比赛根据其影响力由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定其层次与分值。

(4)参编各级标准:

国家标准,70分/篇;地方及行业标准,30分/篇;企业标准,10分/篇。

(5)实践成果经济或社会效益突出:

50分/项。

(6)研究生获科技成果奖,郑州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

国家级科技成果奖(国家三大奖)可获得100 分/项,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可获得60 分/项,厅局级科技成果奖可获得30分/项。

(7)参编著作达到要求的,20分/本。

第十四条 参与国奖评定的学生须进行PPT汇报与现场答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研究生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具备或取消国家奖学金评定资格:

(1)在学期间违反国家法律、宗教政策、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2)在学期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

(3)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4)参评学年学业课程考试或考查成绩有不合格者、补考者、重修者。

(5)PPT汇报和答辩中,不通过票数达到三分之二者。

第十六条 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取得正式学籍、完成注册并交纳学费后,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当年毕业的研究生、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十七条 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十八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十九条 学校与科研院所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之间联合培养的研究生,由校内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对其进行国家奖学金评审。

第二十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可多次申报,但申报成功后以前所有材料不得使用。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最终解释权归郑州大学化工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化工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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