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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经费制度


郑州大学纵向科研项目(自然科学)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校科研〔2017〕1号)

郑州大学纵向科研项目(自然科学)经费

管理办法(试行)

(校科研〔20171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纵向科研项目(自然科学)经费管理,明确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研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豫办〔201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提到的科研经费为纵向科研项目(自然科学)经费,是指来自政府计划、公益性行业和纵向项目联合承担单位等财政科研经费,包括:

(一)国家各部委拨付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

(二)省、市及有关厅(局)拨付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

(三)各类基金机构、行业机构、公益机构或纵向项目联合承担单位拨付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  凡以郑州大学名义取得的纵向项目科研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并确保科研经费专款专用。

第二章  项目经费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和法人负责制,成立科研经费管理领导小组,主要由校长,分管校领导,科研、财务、资产、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中各司其职、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建立健全科研经费协同管理监督机制,保障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

(一)科学与技术研究院是学校纵向科研项目(自然科学)的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的申报、立项、合同管理、登记备案、结题验收、成果鉴定、奖励申报以及科研项目执行监督等工作,配合财务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

(二)财务处是科研项目经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部门,配合科学与技术研究院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决算审核工作;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合理使用经费;配合科学与技术研究院及项目负责人办理项目的账户设立、经费入账、财务检查、审计和验收。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科研经费形成的设备、无形资产的监管,执行国家关于政府采购、招投标、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四)学校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和监督,按照国家和学校要求,定期对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或专项审计,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使用经费,发现问题及时向主管校长、科学与技术研究院、财务处和项目负责人反馈相关信息,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科研经费合理合规使用。

第五条 各院(系)(或科研机构)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院长(系主任)或科研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院(系)(或科研机构)应根据学科特点和科研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同时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项目负责人应依据国家、省市以及学校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的预算或合同(任务书)要求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第七条  纵向科研经费使用时,按照批复的预算或合同书(任务书)中的预算经费开支项目执行。无批复预算或合同书(任务书)的项目,项目负责人要按照项目下达部门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据实合理编报预算并报项目下达部门、学校科学与技术研究院和财务处备案或审批。

第八条  科研经费开支范围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九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一)设备费

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或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

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消耗各种必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消耗品而发生的采购、运输、装卸和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

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学校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发生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

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等费用。

(五)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差旅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会议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费支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和会期。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而发生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六)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图书资料费、打印印刷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七)劳务费

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人员中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相关研发人员(如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等)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河南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劳务费预算应据实编制,不设比例限制。

(八)专家咨询费

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的标准按照国家和河南省的有关规定执行。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该计划及项目、课题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九)其他支出

与实施项目的科研活动直接相关的、除上述支出项目之外的其他支出。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需要据实预算。

第十条  间接费用指学校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科研管理费、绩效支出和其他费用。对于明确了间接费用的科研项目,其间接费用支出按郑州大学科研项目(自然科学)间接费用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协作费

项目(或课题)牵头单位转拨合作单位的经费。科学与技术研究院依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或合同书(任务书)办理入账单,财务处审核入账后全额转拨合作单位。

第四章  预算经费的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收入预算是指同一项目不同来源渠道的经费预算,包括下达的项目专项经费以及从依托单位和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支出预算是指与科研活动有关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支出预算应当按照支出科目分类编制,并详细说明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预算科目编制应按照各类项目的经费开支范围确定。其中,设备费预算编制中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确有必要购买的,应当按照学校对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执行;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劳务费预算应结合单位实际和相关人员参与课题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编制;专家咨询费预算按照规定标准据实编制;预算科目中其他支出要密切结合项目科研任务实际需要编制。

第十四条  强化预算编制管理,科学与技术研究院和财务处设置专门岗位,协助项目负责人根据各类纵向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科研活动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预算,并加强财务监督,提供全过程服务。

第十五条  预算的调整。纵向项目经费预算经项目下达部门批准后原则上应严格执行。由于项目研究目标、技术路线或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对项目经费预算造成较大影响时,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调整方案,由科学与技术研究院和财务处批准,或按程序报上级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后,方可进行调整。项目预算总额调整、承担单位变更等重大事项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一)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可调增也可调减。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但可调减用于课题其他方面支出。间接费用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写出书面申请,并报送项目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二)科研经费预算调整申请及审批流程。属于经费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预算调整事项,项目负责人按照经费主管部门规定要求上报预算调整申请材料,学校科学与技术研究院和财务处审核,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属于学校有权审批的预算调整事项,项目负责人上报预算调整申请,由院(系)(或科研机构)主管科研负责人审核后,报送学校科学与技术研究院和财务处审批后进行调整,每个项目每年最多只能进行1次预算调整,单个科目调整幅度大于30%的需要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五章  收支管理

第十六条  科研经费应按照批复的预算或合同约定以及相应的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开支。科研人员必须按照实际开展的科研活动据实支出,必须取得真实、合法票据进行财务报销,不得使用假发票;不得虚构经济业务或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对于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研究调查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事项:额度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供批复的项目合同(任务书)和提供开展这些科研活动的完整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院(系)主管科研负责人审核相关材料后签字,报送学校科学与技术研究院和财务处审批,上网公示1周无异议后,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报账;额度在5000元以上的,除上述要求外,还需报送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进入公示和报账流程。

第十七条  加强协作费管理。科研协作费的转拨,应该由项目负责人提供科研项目批复预算或合同书(任务书)等相关材料,科学与技术研究院审核后办理入账单,财务处依据科学与技术研究院盖章的入账单办理协作费的入账和转拨。项目负责人不得假借协作科研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或转入与其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

第十八条  加强大额分析测试化验加工费的管理。经费额度在5万元以上的分析测试化验加工费的外拨应以合作(外协)项目合同为依据,合同中应明确合作(外协)的任务明细,按照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付款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第十九条  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研究生助研费的支出采取实名制,由本人签字后通过银行卡转账支付。对于海外专家等不便转账的情况可提供辅助性证明材料以现金的形式发放,发放标准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项目负责人对人员资格、姓名和身份证号的真实性等负责,不得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购买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支出,必须通过法定的采购方式、采购方法和采购程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对于明确了间接费用的科研项目,科研管理费的提取与使用按郑州大学科研项目(自然科学)间接费用的管理办法执行。对于没有明确间接费用的科研项目,科研管理费按项目总经费的2%提取,其中科学与技术研究院提取1%,项目依托院(系)提取1%

第二十二条  经费审批。科研经费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按财务处报销审批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资产管理。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与形成的固定和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统一纳入学校资产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谋取私利,其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决算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经费决算管理。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按照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制度有关要求,在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规定时间内开展研究。项目研究结束或通过验收后,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结题、结账手续。项目完成结题验收后,上级主管部门对结余经费有明确要求的,按其相关规定执行;无明确要求的,由项目组用于后续的科学研究使用。

第二十五条  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一)学校科学与技术研究院和财务处组织对科研项目负责人和科研财务助理等人员进行经费预算、支出和决算等方面的培训,提高经费使用和管理水平。

(二)学校纪检监察和审计等部门可以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确保科研经费合理使用。

(三)对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依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或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相关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中止科研经费使用,学校有权收回项目经费:

(一)项目负责人因故无法继续开展研究工作,又没有相应整改措施。

(二)项目已超过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结题时间6个月以上,项目负责人未完成目标任务,且未向主管部门申请延期,或已申请延期但未获批准。

(三)被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同意撤销的科研项目。

(四)项目负责人违反国家有关法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如有与项目上级主管部门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项目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原《郑州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校财务〔2010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学与技术研究院和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