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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经费制度


郑州大学科研项目(自然科学)间接费用经费管理办法(校科研〔2017〕1号)

郑州大学科研项目(自然科学)间接费用经费

管理办法

(校科研〔20171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自然科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确保科研项目间接费用规范合理有效使用,根据《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豫办〔201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科研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地方专项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中明确了间接费用的各类自然科学课题和科研项目,以及其它类别自然科学科研专项课题和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者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学校是间接费用统筹管理和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核定间接费用预算,统筹安排间接费用使用;项目负责人是间接费用使用的直接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据实合理使用间接费用。

第四条  间接费用管理采取分类核定、比例控制、统筹安排、规范使用的原则。

(一)分类核定:按照项目经费的类别分别核定间接费用的额度。

(二)比例控制:按照项目经费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后的一定比例控制间接费用的预算,间接费用的预算额度不予调整。

(三)统筹安排:间接费用由学校统筹安排入账,学校财务处为每个项目设立单独账户进行间接费用管理。

(四)规范使用:间接费用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政策和法规。

第五条  间接费用的预算编制与核定

间接费用按项目核定,项目组可在规定比例上限内据实编制预算,具体的比例上限如下:

(一)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及公益性行业科技专项:间接费用采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上限为:

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13%

(二)其他专项:按照其他专项经费规定的相应间接费用比例编制,如无相应规定,可参照(一)中规定的比例进行预算编制。

(三)我校作为合作单位的科技项目,间接费用应按子项目经费占总经费的比例核定;若项目组有明确约定的,项目负责人须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供项目经费总预算及分配方案,经确认后按项目组分配方案执行预算编制。

第六条 间接费用的分配和使用

间接费用包括:科研管理费、绩效支出经费和其他费用三部分。

(一)科研管理费

科研管理费指学校补偿科研管理成本的相关支出,应在间接费用中优先足额列支。

科研管理费提取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规定的最高限额提取,无明确规定的统一按项目间接费用的20%提取。其中,项目依托院(系)提取10%作为项目科研条件保障与管理费,科学与技术研究院提取10%作为管理费。

(二)绩效支出经费

绩效支出经费是指学校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由学校统筹安排的科研相关人员的激励支出经费。

预算编制中,绩效支出经费应为间接经费总额减去科研管理费与其他费用之和。

(三)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用于支付学校为项目开展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等资源的使用,以及相关的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支出。

其他费用由项目组根据相关管理文件的规定据实预算使用。

第七条  间接费用分配与支出规定

项目经费到账后,项目负责人需从学校财务管理系统中打印经费到账单,同时提供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和预算书等材料办理入账;科学与技术研究院审核间接费用各部分的比例和金额,开具入账凭证,项目负责人到财务处办理入账手续。财务处按项目预算批复及科学与技术研究院审核确认的间接费用各项比例和金额对项目经费实施预算控制。

(一)科研管理费用支出应根据学校相关管理文件的规定执行,并据实列支。

(二)绩效支出经费的发放原则上应平均到研究期限内各个年度,每个项目每月最多发放1次。由项目负责人会同项目组成员,根据项目执行情况填写郑州大学自然科学纵向项目间接经费绩效支出发放申请表,提交发放申请;财务处按预算核定后发放。

(三)其他费用的支出,由项目组根据相关管理文件的规定据实列支,开支范围包括: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等资源的使用以及相关的水、电、气、暖消耗,通用设备费、办公用品购置费、项目结题审计费、人才培养的论文答辩费、专家讲课费、科研活动中发生的交通燃油费、直接费用超预算部分等无法在直接经费中列支的其它与科研活动相关的费用。

第八条  项目执行期间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发放绩效支出:

(一)项目负责人未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相关材料,包括计划任务书(合同书)、预算书、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总结报告、验收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等。

(二)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参加人员、经费预算、研究目标与内容等重要事项的调整未按要求提前报批备案。

(三)无正当理由,项目未按合同进度执行,逾期1年以上不结题或未按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等。

(四)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以及其他影响学校声誉的行为。

如有上述情况之一,学校视情节有权追回已发放的绩效支出。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科学与技术研究院和财务处负责解释。此前学校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原《郑州大学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校政〔2015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