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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郑州大学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建设发展工作的问责办法》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0-03-24 点击数: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机关各部门,校内各单位:

《郑州大学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建设发展工作的问责办法》已经校党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中共郑州大学委员会

                                    2020323

 

郑州大学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建设发展工作的问责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党中央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落实落地,全力保障全校师生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统筹推进学校疫情防控、一流大学建设和高质量发展(以下简称为建设发展)各项工作,建立与疫情防控相适应的工作运行秩序,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共河南省委《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党内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问责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牢“四个意识”,坚持“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从严治党的各项要求,全面落实中央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部署,以严实的作风、严明的纪律,贯彻落实学校工作部署,努力实现疫情防控和建设发展的全面胜利。

第三条 问责工作坚持的原则是: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权责一致、错责相当;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惩前毖后、治病救人;集体决定、分清责任。

第四条 校党委加强对全校问责工作的领导,追究疫情防控和学校建设发展工作中失职失责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

校纪委履行监督专责,协助校党委开展问责工作。党委工作部门应当依据职能履行监督职责,实施本系统、本领域的问责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问责对象,是全校承担疫情防控和建设发展工作任务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

第六条 在统筹推进学校疫情防控和建设发展工作中,发现有下列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情形之一,应予问责:

(一)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部,省委、省政府、学校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工作要求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的;

(二)在疫情防控和学校建设发展工作中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消极应付、监管缺失,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三)瞒报、漏报、迟报、错报、谎报疫情和其他重要工作信息的;

(四)落实疫情监测、排查、人员隔离观察等防控措施和疫情防控期间各项工作预案、应急处理方案不及时、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五)不服从组织安排,擅离职守、违抗命令、临阵退缩、推诿扯皮、贻误工作的;

(六)贪污、挪用、截留、挤占疫情防控资金和物资的;

(七)擅自传播未经官方证实的疫情信息,甚至造谣传谣,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八)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七条 对党组织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采用以下方式:

(一)检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通报。进行严肃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切实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危害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危害严重,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依据规定合并使用。问责方式有影响期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发现有本办法第六条所列问责情形,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由校党委、纪委、党委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按照权限审批,及时启动问责调查程序。

第九条 问责决定由校党委、纪委、党委工作部门按照权限作出。

第十条 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诉。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依照规定对申诉进行处理。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十一条 问责调查、作出问责决定、问责决定执行等相关事项,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共河南省委《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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