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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郑州大学机关委员会关于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规定

作者:机关党委 时间:2015-07-20 点击数:

为了认真做好党费收交和管理工作,使每个党员明确交纳党费的意义,增强组织观念、自觉地按照有关规定的比例交纳党费,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根据有关要求,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

每月工资收(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最多15元);

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者,交纳1%30-50元)

5000元以上者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75-150元);

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二、交纳时间和办法

每月7日为党员交纳党费时间,10日以前为各支部上交机关党委时间,15日以前为机关党委上交党犍组织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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