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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郑州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作者:机关党委 时间:2016-05-16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切实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基层党组织(指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下同)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基层党组织应在广大教职工和学生中大力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特别是对积极要求进步的青年教师和学生,要积极引导、鼓励他们积极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吸引他们积极向党组织靠拢,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年满十八岁的学生、教职工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书面入党申请。入党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本人主要成长经历和思想、学习、工作等方面简要情况;申请书后应附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

    第六条 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介绍党的基本知识,说明入党条件、要求、程序等,同时对其年龄、入党动机和其他情况进行了解,鼓励和引导其积极向党组织靠拢。

    第七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报上级党组织(党委、党总支)审核通过,到校党委组织部备案,领取《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 28 周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应经过团组织推优。

    第八条 党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一般由经过一定时间党内生活锻炼、能够用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得比较好的正式党员担任。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九条 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基层党组织要举办党的基本知识学习培训班,组织入党积极分子集中听党课,学习的主要内容及学习情况填入《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

    第十条 培养联系人应定期与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谈话,每季度形成书面考察意见,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形成书面意见填入《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重点考察的主要内容是:

    (一)对党的基本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等知识的学习情况;

    (二)道德品质是否一贯良好,政治觉悟是否逐步提高,入党动机是否端正;

    (三)对于教职工入党积极分子,根据从事的岗位性质,重点考察其思想入党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四)对于学生入党积极分子,重点考察其思想入党,学习、工作以及参加集体活动情况。

    第十一条 基层党组织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党组织。原单位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党组织。现单位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三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对于学生入党积极分子,还应当听取导师、辅导员、班主任等的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提出发展对象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党委、党总支)审核通过,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四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五条 基层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主要内容、基本方法和基本要求如下:

    (一)政治审查主要内容: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发展对象本人的政治历史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重大历史事件中的主要表现等。

    (二)政治审查基本方法: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三)政治审查基本要求: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六条 基层党组织要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以及相关入党教材。培训考试成绩合格的,填写《发展对象培训鉴定表》和《发展对象培训结业证》。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七条 基层党组织应当对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的发展对象进行公示。公示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如下:

    (一)公示主要内容:(1)党支部拟讨论接收公示对象为预备党员的决定;(2)公示对象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主要经历、所在岗位及职务、奖惩情况;(3)被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时间、政治审查及参加集中培训情况,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姓名;(4)公示起止日期;(5)党支部及其上级党组织联系人、联系电话、来信来访地址。

    (二)公示基本要求:(1)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2)公示范围一般为公示对象工作、学习、生活所在单位;(3)可以在公开栏、宣传橱窗等张贴公告;(4)要设立便于群众反映意见的地点、邮箱以及联系电话,指派专人受理来信来访;(5)对公示期内接到的反映,党组织要进行调查核实,问题性质比较严重、一时难以查实但又不能轻易否定的,暂缓发展;经核实问题严重的,不予发展;(6)公示结果要形成书面材料,作为发展党员的必备材料归档。

    第十八条 公示结束,经研究认为合格的,报党委预审(上级党组织是党总支的,先由党总支审议,再上报党委)。党委要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逐级通知到党支部。审核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校党委组织部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党委要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可根据需要征求学校教务处、学生处、校团委以及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的意见。重点审查的内容是:入党申请书;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团组织“推优”登记表(共青团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政治审查材料(结论性材料);公示材料;思想汇报等。

    第十九条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要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得办理接收预备党员手续。

    第二十条 经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一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入党志愿书》,连同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二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审批。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发展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副处级以上职务的教职工入党,基层党委研究后报校党委审批。

    第二十三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党委审批意见写入《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四条 党委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后 10 个工作日内,应当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五条 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已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六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党总支或党支部组织进行。上级党组织可派人参加由党支部举行的宣誓仪式。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八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

    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基层党委可以审批预备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但要向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副处级以上职务的教职工预备党员转正,基层党委研究后报校党委审批。

    第二十九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不设党小组的,由党支部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的表现,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三十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预备党员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三十一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转正,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党委审批意见写入《入党志愿书》;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预备党员转正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

    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转正,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的预备党员转正决议进行审议。

    第三十二条 党委审批结果应当逐级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三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第三十四条 基层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校党委组织部批准,不予承认。

    第三十五条 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

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六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基层党组织妥善保存。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七条 基层党组织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要认真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每年 12 月份向校党委组织部报告全年发展党员工作总结。

    第三十八条 基层党组织要严把发展学生党员的质量关,切实把学生中的先进分子吸收到党组织中来。要重视从青年教职工中发展党员,进一步优化教职工党员队伍结构。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党支部,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对其进行组织整顿。

    第三十九条 基层党组织要重视党支部书记、组织委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条 党支部要做好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会议记录,并交予上级党组织保管;基层党组织要指定专人做好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工作审批(审议)会议记录,妥善保管。

    第四十一条 基层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发展党员工作的过程管理,建立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和正式党员数据库。建立和完善工作责任制度,按要求做好预备党员接收和预备党员转正工作。

  第四十二条 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将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共产党郑州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郑大党文[2001] 74 号)同时废止。在此之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冲突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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