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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州大学学报》刊登我校纪委吕济元、叶新江理论文章
日期: 2012-06-18 信息来源: 点击数:

《中州大学学报》2012年第02期刊登:

高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新审视及构建

吕济元 叶新江

(郑州大学纪委 郑州450001)

摘要: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新时期反腐倡廉制度体系中的一项基础性、全局性的制度,是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制度保证,是落实反腐倡廉各项工作任务的总抓手。为此,高校要重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问题,针对高校党风廉政建设的新形势,重新审视高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并为其新体系的构建提出策略建议。

一、引言

1998 年11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十多年来,《规定》对于促进各级党委、政府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党风廉政建设也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些新情况、新问题,《规定》由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0 年11 月10 日修订后布施行。《规定》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项重要基础性法规,对于强化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抓反腐倡廉建设的政治责任,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各项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提高管党治党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随着修订后的《规定》的颁布实施,高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也面临着适应新形势,按照新要求进行安排部署的重大任务。

二、高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新形势

中国社会科学院在2010 年中国教育蓝皮书中指出: “高校已成为腐败犯罪新的高发区。”伴随着国际国内环境的变化以及我国高校的快速发展,曾经以“清水衙门”和“一方净土”为荣的高校也开始出现滋生腐败的土壤和环境。武汉大学两名校级领导经济受贿、河南中医学院院长有经济问题的高校腐败事件触动了全社会的神经。最近三年,检察机关查处高校中的腐败案件猛增,案发数量上升了一倍。虽然这些腐败分子在高校中为数不多,仅仅是个别学校的个别行为,但产生的社会影响非常恶劣,它不仅阻碍了某些高校的发展,甚至对我党和国家的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都产生了非常不良的影响。

(一)高校规模的扩大对反腐倡廉建设提出新要求

随着高校办学规模扩大、办学资金来源多元化、办学经费总量大幅增长,高校在处置人、财、物时的权力也越来越大,廉政风险也越来越大。高校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群体,始终需要与社会交接,在与经济社会的往来中,社会上的一些消极腐朽的东西会不断侵蚀高校党员干部和教师队伍。一些高校应对廉政风险的措施不够有力,管理制度不够完善,特别是对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制度还不健全。

(二)高校领导干部的年轻化使党性修养和作风建设任务更繁重

近年来,高校领导班子结构发生较大变化,一批年轻同志走上领导岗位。他们学术水平较高、知识面较广、专业造诣较深,但有的领导干部在党性修养和作风建设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比如有的同志缺乏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系统学习,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研究不深; 有的同志缺少严格的党内生活锻炼和重大政治风浪考验,其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都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重新审视高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近年来,高校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时,有些领导干部对实行责任制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够; 在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项规定时,实施措施不具体、不明确,或者缺乏可操作性,造成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一)认识不到位

有些高校领导干部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缺乏足够的认识,认为学校的首要任务是抓教学和科研工作,并没有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放到较高的位置并给予足够的重视;认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纪委的事情,与其他部门关系不大,不愿去做这项工作; 或认为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就是为了配合上级的工作,不愿去得罪人,不愿去真抓实干。一些高校领导没有认识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系统工程,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只看数据和表面现象,没有深入调查研究,针对问题也不愿去总结和反思。

(二)监督不力

1.责任考核流于形式

责任考核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的重要环节,既是综合评价也是发现问题的前提。现行的考核办法主要为在被考核单位内部开展自我检查,依据《规定》写出报告,然后上级再根据被考核单位提供的资料和报告进行考核。这种考核方式基本上依靠被考核单位的自查报告和提供的支撑材料,很难发现问题,对于推进工作落实的作用非常有限。

2.专门监督队伍力量薄弱

纪检监察部门是高校内设的专门的监督机构,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纪检监察部门人员编制、专业知识和话语权的受限导致其监督的力量有限。甚至在相当一部分的高校,纪检监察部门的话语权不如组织、人事和审计部门,这也给高校内部监督带来了不利的影响。

3.监督协同机制不健全

高校内部的监督部门除了纪检监察部门外,组织、人事和审计等部门也担负有一定的监督职能,比如组织部门在考核、提拔干部的时候要征求纪委的意见,审计部门要把审计的结果上报给纪检监察部门。由于种种原因,组织、人事和审计等部门并不一定能够很好地配合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工作,这也会导致监督的不力。

(三)责任追究不够严肃

个别高校的领导干部缺乏原则性,思想认识不够,从内心上不愿追究某些问题,对一些责任事件视而不见、听而不闻,对上级督办的案件也是尽量开脱,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甚至对一些信访举报捂着盖着。某些领导干部对一些违法违纪问题不敢追究责任,担心给自己的工作带来不利; 甚至自身就存在问题,更不敢追究别人了。有时责任划分不明确,导致没有责任主体,不能确定对谁进行责任追究。

(四)群众参与不够

部分高校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过程中,忽视了群众的力量,缺乏群众基础与动力。其实,学校的发展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广大师生员工对反腐倡廉建设有着很高的期望,渴望参与到其中,但在现实中,一部分教职工却对此较为冷漠,究其原因有三: 一是一些学校没有认识到教职工在落实责任制中的作用,忽视了群众的力量; 二是没有找到一个很好的途径使广大教职工主动参与到责任制的贯彻落实中,没有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 三是没有建立有效的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使教职工参与相关工作的热情受到影响。

四、高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新体系的构建

(一)加强对高校领导干部的教育

高校领导干部大多数是从知识分子中成长起来的,具有较高的思想素质和较强的学习能力,对他们应该加强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教育,提高其党性认识,增强其拒腐防变的能力。一是要加强党纪党规教育,使他们从内心深处能够认识到党纪党规的要求。二是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和落实高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学习内容,不断加大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力度,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解决高校领导干部在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并认真加以整改。三是要针对性地加强高校领导干部艰苦奋斗教育,使高校领导干部牢记毛泽东同志关于“务必使同志们继续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使同志们继续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的教导,消除高校领导干部中存在的享乐主义和拜金主义思想。

(二)完善检查考核与监督措施

高校要在落实新《规定》的过程中,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制度,制定评价标准,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和程序,完善检查考核机制。一是要坚持对各单位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按年度进行检查考核,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检查考核结果。二是要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三是要高度重视检查考核结果的运用,将其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四是要积极探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现形式,做到履行职责有规范、检查考核有标准、责任追究有依据。

(三)细化分解责任追究内容,完善责任追究方式与程序

高校在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过程中,要加强责任追究。一是要细化责任追究的内容,重点突出对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领导责任的追究。加强对领导班子的责任追究,解决只有领导班子责任内容、没有相对应的责任追究方式的问题,同时完善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方式。二是要充实完善责任追究的程序、时效和影响期以及再追究程序。增加再追究程序,要求高校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下级党委、部门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纠正。三是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不管是任现职还是已经调离、升迁,都要予以追究,并根据不同的责任追究方式设定不同的影响期,在影响期内不得提拔任用。

(四)建立监督协同机制,加强风险防控

为更好地发挥高校内各个监督机构的监督功能,应当建立相应的组织以保证各个监督机构整体合力发挥作用,改变当前高校内监督工作的无序状态。一是建立联系制度,比如各个监督部门参加“监督协调委员会”,通过此类制度和机构,对各个监督主体进行综合指导和协调,协同并整合具有监督功能的主体资源,增强监督合力。二是建立经常性的相互协作机制,并且以校内文件的形式规定下来,明确各个监督主体的职责权限,各监督主体依据规定各司其职。比如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由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这样就解决了原《规定》责任追究的主体和程序不明确的问题,有利于责任追究的实施。

高校还应建立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立和完善风险排查、防控措施、运行机制等规章制度。各部门要针对自身实际情况进行廉政风险排查,针对廉政风险制定相应的防控措施,把防控体系细化到岗位中去,确保权力运行到哪里,风险防范措施就跟进到哪里,监督管理就落实到哪里的源头防腐工作机制。针对重点岗位和关键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进行轮岗,提前排除风险,有效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

(五)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充分发动群众参与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十七届六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深刻阐述了切实把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落实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我们要把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思想贯彻落实到高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转变思想观念、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充分发动师生员工参与到高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过程中,这既是发展基层民主,保障群众民主权利的有效方法,也是动员群众参与监督,确保高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落实的有效手段。

师生员工参与的主要形式有以下几种: 一是信息公开制度。高校要积极推进党务公开、校务公开,规范信息公开行为,自觉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切实保障广大教职员工和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二是教代会制度。教代会监督是群众监督的主要途径,它有利于廉政监督的落实,促进高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勤政廉政建设。教代会通过发挥提案的作用,使师生员工直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真正体现师生员工的主人翁地位。三是述职述廉和民主生活会制度。开展述职述廉工作在反腐败工作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通过群众对领导干部进行评定,能使领导干部反省自我,查找问题和不足,从中受到教育,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高校通过开展校级和院系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并将其与年底干部考核结合在一起,听取来自党内外群众的批评、建议与意见,从而发挥师生员工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基础作用。

五、结束语

高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形势依然很严峻,任务依然很艰巨,新《规定》的实施,为我们加强高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指明了方向,增强了我们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的可操作性。新《规定》的实施,为营造风清气正的大学校园环境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如何利用好这个条件,把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贯彻落实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是当前高校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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