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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本科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方法

作者:时间:2004-12-22点击数:

郑州大学本科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为规范学校的教学工作,促进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准确反映教师承担教学任务和工作量的多少,充分调动广大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一、工作原则

1.根据教学过程中各教学环节的性质,分为理论教学和实验、实践教学两大类,分别计算。

2.理论课教学工作量包括备课、授课、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考核等教学环节,以计划课堂教学时数为计算依据。全校课程按学科性质分为文科类(含文、史、哲、教、经、法、管)、理工类(含理、工、医)和艺术类。

3.实验、实践教学工作量包括先期准备、实验及实践环节的指导、实验实习报告批改、总结、答辩考核等教学环节,实验课适当考虑分组情况。

4.适当考虑分班级规模。公修大学英语、体育课和外语类专业班级规模以40人为计算基数,艺术类课程以班实有人数为计算基数,其余各类课程一般以60人为班规模计算基数。公修高等数学、大学物理、政治理论课、德育课、计算机基础课程、及其它除规定外第一教学平台课程授课班级规模一般不能低于120人。各类课程班级规模由院系提出,教务处核准确定,教师个人无权确定班级教学规模。

5.不考虑任课教师的职称因素。凡承担主讲教学任务的教师,工作系数相等。

6.不考虑课程的考核形式(考试或考查)和课程类型(必修课、限选课、任选课)。

7.对于开展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活动,不纳入本工作量计算办法。对于在该方面取得的成绩,学校以其它方式给予奖励。

8.本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以每节课50分钟为标准进行计算,结算单位为标准学时。

二、计算办法

W=W1+W2

注:W:教学工作总量,W1:理论课教学工作量,

W2:实验、实践教学工作量

1.理论课教学工作量

为某门课程工作量

注:(1)为某门课程授课学时数,为某门课程授课班级规模系数。

K的取值见下表:

课程类别

班级人数

K

公修大学英语、体育和外语类专业课程

30--40

1

>40

1.1

文科类课程

文科类课程

60

1

61--90

1.1

91--120

1.2

121--160

1.3

161--200

1.4

>200

1.5

理工类课程

60

1

61—90

1.2

91—120

1.4

121—160

1.6

161—200

1.8

>200

2.0

注:艺术类课程班级规模系数K=1;招生规模不足规定人数下限的专业,专业课阶段课程班级规模按专业招生规模;专业选修课程以选修课程实有人数(≥20人)为班级规模。

(2)为培养青年教师,某些课程需安排辅导教师的,应报各院系负责人批准,教务处备案。经批准备案配备辅导教师的课程,辅导教师补贴教学工作量W=0.15W1

2.实验、实践教学工作量W2

W2=W21+W22

其中W21为实践教学工作量,W22为实验教学工作量。

1)实践教学工作量W21

某个实践教学工作=0.8RZS1S2

注:(1)R为某个实践教学环节学生人数,Z为该实践教学环节实践周数。

(2)S1为实践类型系数,其取值见下表

实践教学类型

S1

市区内认识实习、专业劳动、临床见习、文科类教学实践活动等

0.7

外地认识实习等

0.9

市区内生产实习、临床教学检查等

1

课程设计

0.6

外地生产实习、毕业设计(论文)、临床实习等

1.2

(3)S2为修正系数:在学校规定的最佳人数范围内,S2=1;超出学校规定的最佳人数范围的超出部分,S2=0.8;达不到学校规定人数的,S2=0.8。

(4)医学类七年制专业导师和其余各类专业导师工作量W21

年级

一至五年级

六年级

七年级

工作量

20

40

100

注:医学类七年制专业导师6-7年级每人指导学生2-3人;所有专业导师一至五年级每人指导学生30人左右。

2)实验教学工作量W22

某个实验教学工作量=LXF

注:(1)X为某实验计划学时数;F为该实验标准分组数,一般情况下,F=年级或班级学生数/实验室最大容纳量;

(2)L值:综合性实验:L=0.7;一般实验、上机辅导、金工实习:L=0.5。

(3)一般情况下,F≤10,若F大于10,超出部分工作量按原工作量的80%计。

三、实施办法

1.年度教学工作量的核算依据是该年度教学执行计划。

2.学校对教学工作量的核算对象为各院系,不面对教师个人。

3.工作量的核算由各院系自行计算,教务处和研究生处审核。

4.附属一、二、三、四医院承担教学任务人员的教学工作量由各单位参照本办法计算,超工作量补贴自行解决。

5.教学工作量每年核算一次,于当年12月底以前完成。

四、附则

1.本计算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2.本计算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和人事处。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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