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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七年制临床医学专业授予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实施细则(试行)

作者:窦靖伟时间:2017-08-30点击数: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下发的《关于印发〈七年制高等医学教育基本培养要求及授予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试行办法〉的通知》(学位〔199851号)和教育部高教司《关于印发〈七年制临床医学专业能力考核标准(试行)〉、〈七年制中医学专业能力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高教〔199925号)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授予标准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团结协作,遵纪守法,愿意为我国现代化建设和医学事业献身。

(二)具有广泛的人文、社会科学知识,较宽厚的自然科学基础,扎实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具备系统的专业知识和熟练的临床技能。

(三)具有较强的临床分析和思维能力,能独立处理本学科(指申请学位的临床医学二级学科,其中内科学、外科学分别不少于3个三级学科)领域内的常见病、多发病;临床工作水平达到卫生部颁发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中规定的第一阶段培训结束时要求的临床工作水平。

(四)掌握一门外语,通过学校组织的基础外语综合考核,并能较熟练地阅读和翻译本专业外文文献,专业外语考核合格。

(五)能结合临床实际,学习并掌握临床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

(六)身心健康,达到国家规定的体育和军事训练标准。

第二条  学位课程

七年制临床医学专业实行七年一贯,本硕融通的培养模式。根据教育部关于七年制主要课程(包括基础理论课和专业理论课),即为申请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课程的规定,以及将临床技能性课程作为学位课程补充的规定,七年制教学计划已将学位课程融入全程教学之中,不再另立。

第三条  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申请

(一)申请资格

1.课程:完成七年制临床医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含临床技能性课程),考试合格,取得相应学分。

2.外语水平:学校组织的公共外语综合测试合格;专业外语合格。

3.临床能力:完成二级学科培养,达到临床医学七年制临床能力考核标准。

4.学位论文:完成学位论文。论文应具有科学性和一定的应用价值,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临床医疗工作或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5.在学期间遵纪守法,无违纪处分,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医德医风。

6.取得七年制毕业资格。

(二)申请程序

1.申请:申请人向二级学科培养时所在临床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郑州大学七年制临床医学专业硕士专业学位申请表》等有关表格,经二级学科主任(或导师组负责人)同意、院(系)审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后进行申请资格综合评审,通过综合评审方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该项工作由临床医学系会同各临床学院的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2.申请资格综合评审:学位申请资格综合评审由教务处会同校学位办等有关部门共同进行。

第四条  临床能力考核与论文答辩

(一)考核答辩委员会

1.按学科、专业组成考核答辩委员会。考核答辩委员会应由5位具有临床医学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专家(含临床医学硕士导师2名以上)组成。导师可列席论文答辩会,但不作为考核答辩委员。

考核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协助主席组织考核答辩工作,并作好记录,起草答辩决议书。

2.考核答辩委员会由各临床学院教学管理部门提名,学位分委员会审核,报学校教务处和学位办批准备案,考核答辩方有效。

(二)临床能力考核

1.考核内容:内科、外科按分别不少于3个三级学科的内容进行考核,其它学科按二级学科进行考核。依据国务院学位办和教育部高教司联合下发的《七年制临床医学专业临床能力考核标准》,考核申请人是否具有规范的临床操作和独立处理本学科常见病、多发病的能力。

2.临床能力考核的一般程序:

1)学生报告课程学习情况和临实习及二级学科培养情况;

2)现场病例考试,由考核答辩委员会采取口试加临床技能操作考核的方式,重点考核学生的临床思维能力和临床操作能力;

3)检查七年制学生临床培养手册、课程成绩单、硕士学位申请表等资料;

4)每位委员抽查被考核人的一份平时病历;

5)每位委员分别给出综合成绩,其均值作为学生临床能力考核的成绩。成绩达70分(含70分)以上为临床能力考核合格;

6)考核答辩委员会给出评语;

7)临床能力考核不合格者,不进行论文答辩。

3.考核时间:临床能力考核应于论文答辩前进行。

(三)学位论文要求和论文答辩

1.学位论文要求:应具有科学性和一定的应用价值;类型为病历分析报告(含文献综述)或专题研究;应紧密结合临床实际,以总结临床经验为主;应表明申请人具有独立从事临床医疗工作或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导师应对学生的学位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

2.学位论文应由两位同行专家进行评阅,导师不能作为论文评阅人。

3.学位论文答辩:由考核答辩委员会以论文答辩的形式考核申请人所掌握的基本理论知识的广度和深度,对临床医学问题的思维能力和临床科研能力。论文答辩成绩按优秀、良好、一般、不合格评定。

4.论文答辩的一般程序:

1)导师简要介绍学生情况及论文研究、临床培养情况,向考核答辩委员会介绍学生的临床能力考核成绩;

2)学位申请人报告论文(一般不超过30分钟);

3)委员提问,申请人答辩;

4)学位申请人及列席会议人员退席,秘书宣读导师及论文评阅人的学术评语。答辩委员会对论文及论文答辩进行综合评议;

5)答辩委员会主席向大会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

第五条  学位授予

考核答辩委员会应根据对学生的临床能力考核和论文答辩情况,就是否授予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进行表决,做出决议。表决采取不记名投票的方式,须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做出建议授予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的决议。决议经考核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生二级学科培养阶段所在的临床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资格综合评审结果和答辩委员会的决议,讨论、评定,决定授予申请人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经临床能力考核和论文答辩,申请人未达硕士专业学位水平者,考核答辩委员会应做出不授予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的决议,同时应做出是否同意在一年内再次考核或论文答辩的决议。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位

(一)未完成七年制临床医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含临床技能性课程———高级医学讲座),考试成绩不合格,未取得相应学分,未获得毕业资格者。

(二)七年制教学计划中的主要课程经补考合格或重修达到三门次以上(含三门次)者。

(三)临床能力考核不合格。

(四)学位论文不是由个人独立完成或剽窃抄袭他人成果者。

(五)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未被建议授予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者。

(六)其它不符合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标准等原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位者。

第七条  学位证书

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通过,发给医学学士学位证书和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证书。对不符合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条件,但符合医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发给医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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