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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普通本科生学籍身份信息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窦靖伟时间:2017-08-30点击数: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本科生学籍身份信息变更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加强普通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的通知》(教学司 200924号)及河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中的学生学籍信息,是指我校普通本科生学籍信息中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和身份证号码等个人身份信息。

第二条 学生学籍信息是学生在校期间基本情况的真实体现,应与招生录取信息保持一致,一般不得予以变更。

第三条 学生确须变更学籍信息的,须首先向学校所在院(系)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保证所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并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对违纪行为学校将予以相应处分。

第四条 学生学籍信息在招生考试报名信息采集时发生错误,或因户口登记等原因导致出生年月日信息错误需变更的,由学生向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申请更改招生录取库信息。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因家庭、行政区划变化或身份证号码重号等原因,需变更姓名、性别、民族和公民身份号码的,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核实不存在冒名顶替等舞弊情况,并经相关部门提供合法性证明后,可以变更在校生学籍信息。

第六条 因第五款原因申请办理学籍信息变更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填写《郑州大学普通本科生信息更改申请表》。

(二)学生所在的院(系),对照有关档案材料,进一步审查学生的入学资格,审查学生的申请理由是否正当,材料是否详实,未发现问题并同意变更的上报学校教务处学籍科审查。

(三)教务处学籍科审查确认无误的,填写《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信息更改申请表》,报省教育厅学生处审核。经教育厅核准的,学校方可变更申请人在校内教学系统及教育部学信网的相关信息。

第七条 学生申请身份信息变更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公民户籍信息更改证明(证明应包含申请更改信息的时间、原因或理由,本人照片及发函单位固定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加盖户籍专用章、户籍民警专用章)。

(二)涉及姓氏、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变更的,还须提交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公安局治安部门审批同意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变更民族的,同时需省辖市以上民族宗教部门出具证明)。

(三)更改信息后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如更改姓名应在户口本曾用名一栏注明原姓名)。身份证原件丢失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户籍证明要有被更改人照片并加盖户籍专用章和户籍民警专用章)。

第八条 下列情形,不受理学生学籍信息变更申请。

(一)在校生第一学年和最后一个学期提出变更学籍信息的。

(二)学生提出申请,但未能提供合法证明材料的。

(三)曾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又再次提出新的变更申请的。

(四)学历证书已发放,非因工作失误要求变更学历信息的。

第九条 未经申请及审核同意擅自变更个人信息的,后果自负。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郑州大学普通本科生信息更改申请表

学校代码:10459 院校名称:郑州大学 填表日期: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


普通入学外校转入

高考录取专业




联系电话


出生日期身份证号

名字或其它 ______

原信息


申请更改后信息


申请更改理由

描述更改原因或过程的说明

 

 

本人保证以上信息更改内容的真实性,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签名:

提交照片 □ ②户口本原件 □ ③新身份证原件

旧身份证复印件

涉及姓氏、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变更的另需提供:

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公民户籍信息更改证明(材料须注明申请更改信息的时间、原因或理由,公安发函单位的固定联系方式、办理户籍民警专用章、贴学生照片并加盖户籍专用章)

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公安局治安部门审批同意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省辖市以上民族宗教部门出具证明(仅限更改民族的)

院系党委(总支)办公室:

 

 

审核人签名(公章):

教学办公室:

 

 

审核人签名(公章):

教务处学籍科审核

 

 

审核人签名(公章):











说明:1.申请学生信息更正除提交照片外,还须提交公安局户籍证明、身份证、户口本等证明材料原件,供各管理部门核对。

                              2.本表及所附材料报省教育厅审核、存学校教务处。


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更申请表

序号

考生号

身份证号

更改项目

名称

更改前

更改后





























 

经办人签字:

 

 

部门负责人签字:

 

 

学校教学副院长(主任)签字: (盖章)

 

 

经办人签字:

 

 

主管处长签字:

 

 

处长签字: (盖章)

 

 









注:本表一式两联,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各存一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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