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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关于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授课的规定

作者:窦靖伟时间:2017-08-30点击数:

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本科教学水平,保证人才培养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教授、副教授给本科生授课是学校加强本科教学工作的一项基本制度,必须长期坚持。教授、副教授要把人才培养和给本科生授课作为自己工作的第一要务。

第二条 把教授、副教授承担本科生教学工作的情况纳入到对教师的评优、评奖、年终考核、职称晋升和岗位考核等工作中,作为其基础的评价标准或条件。

第三条 各院(系)要把教授、副教授为本科学生上课作为一项基本制度,教授、副教授每学年至少要为本科学生讲授一门课程。院(系)在安排教学任务时,应确保所开课程的1/2及以上学时的内容由教授、副教授讲授。当教授、副教授超额完成本科教学任务,所在院(系)的教授、副教授授课学时比例仍达不到所开课程的1/2及以上者,需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条 临床科室教授、副教授都必须承担和完成学校下达的本科生临床教学任务。临床科室医生晋升副教授时,必须完成至少一个学期的脱产教学任务;副教授晋升教授时,应承担过实习中期质量考核、OSCE考试、实习巡回检查等活动2次及以上。

第五条 为保证教授、副教授课堂教学质量,同时提升中青年教师的教学水平,院(系)应制定青年教师和高年级研究生从事助教工作的制度,为教授、副教授上好本科生课程当好助手。

第六条 提倡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讲授专业基础课、科研实践创新课,鼓励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开设全校素质教育课和本人研究领域的专题讲座,努力创造良好的校园学术氛围。

第七条 教授、副教授所完成本科课堂教学授课情况,将作为学校对院系教学质量评价的一项依据。

第八条 因出国进修访问、学术休假等特殊原因,在当年无法完成规定本科教学任务的教授、副教授,须事先由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院(系)审核签字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九条 学校每学年将各院(系)教授、副教授给本科生授课的情况作为院(系)教学评估的指标之一;对不按规定完成教学任务的教授、副教授,由各院(系)根据具体情况扣发其岗位津贴。

教授、副教授连续2年不为本科生授课以及不服从院(系)安排的,学校将不再聘任其担任教授、副教授职务。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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