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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作者:窦靖伟时间:2017-08-28点击数:


一、为深入贯彻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教学成果奖励精神,突出教学工作中心地位,大力推动教学研究与改革,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积极培育优秀教学成果,奖励在高等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单位和个人,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具有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教学成果要注重实用性,所解决的问题要有针对性,不要空泛。要能够针对目前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有效解决方法,实施效果显著,具有创新点和应用推广价值。

主要包括:

(一)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的要求,在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调整专业结构,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及其相关的教材,改进教学方法和教育技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二)根据教育目的、教育环境和教学规律,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及教学管理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开展质量保证与监控工作,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三)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显著效果的成果。

教学成果的主要形式为反映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成果的实施方案、研究报告、教材、课件、论文、著作等。

三、奖励范围是从事本科教学工作的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干部,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管理等方面取得的教学成果。奖励的重点是在改革方面迈出重大步伐并取得显著成绩的教学成果。

在同等水平情况下,对长期从事公共课、基础课教学工作教师的成果可适当倾斜;对国家、省本科教学工程建设项目且成果显著的适当倾斜。

四、教学成果必须是已经完成的校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并通过校级鉴定,方可推荐和申报校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

五、申报和推荐的教学成果必须经过2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实践检验的时间应从正式实施(包括正式试行)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截止时间为推荐教学成果奖的时间。

六、申请教学成果奖,须填写教学成果申请书等有关表格,并提交反映该成果的总结,或者在省级以上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报刊上发表的论文。

七、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和国家的现行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学风,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

(二)承担高等教育教学工作,一般要有连续3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教学的工作经历;

(三)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八、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指成果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基层单位,并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的全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

九、校级教学成果名称、项目成员、完成单位应和鉴定结项时保持一致。

十、校级教学成果奖设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对一等奖以上且通过省级鉴定的教学成果择优推荐参加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

十一、学校设立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若干人。评审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其职责是:

(一)完成项目评审工作,向学校提交校级教学成果奖励项目建议名单;

(二)对评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三)对完善教学成果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组和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是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教学成果奖的组织工作及委员会赋予的其它评审事务。

十二、校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定由评审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二等奖项目须有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一等奖以上项目须有全体委员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十三、校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十四、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布的教学成果权属持有异议,须在评审结果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评审办公室提出;异议要以书面形式(包括必要的证明材料)提出。单位提出的异议,须由单位负责人在异议材料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的异议,由本人签字。不符合本款规定的异议,不予受理。评审办公室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密。

十五、对获奖成果,学校给主要完成人颁发证书并发放奖金。奖金归获奖个人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获奖成果记入个人业绩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加薪的重要依据。

十六、严禁弄虚作假,对于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教学成果的获奖者,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经学校批准撤消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

十七、校级教学成果奖每2年评选1次。

十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郑州大学教学成果奖评选办法》(校教务〔200233号)文件废止。

十九、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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