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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本科生导师制实施办法

作者:窦靖伟时间:2017-08-28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教师在办学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增进师生感情,加强师生沟通,促进我校本科生培养质量和整体办学水平的提高,学校决定实施本科生导师制,现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导师,是指针对全日制本科学生,以其学业为核心,兼顾生活、心理、素质等方面指导的教育工作者。

第三条 导师制采取分院(系)、分阶段实行。有条件的院(系)可以先行先试。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管理

第四条 为保证本科生导师制的顺利实施,学校成立本科生导师制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教务处和各院(系)院长(主任)或教学副院长(副主任)等组成,具体负责本科生导师制的政策制定、组织领导、优秀导师的评选等。

第五条 学校本科生导师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具体负责全校本科生导师制实施的日常管理和服务。

第六条 各院(系)要组成由院长(主任)担任组长的本科生导师制领导小组,根据各院(系)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抓好本科生导师制的工作落实,要勇于实践,积极探索,大胆创新,积累经验,不断完善。

第三章 导师的职责

第七条 导师是引导学生自主学习的指导教师,以自己严谨的治学态度、优良的职业道德影响学生;注重学生的个性健康发展和科学精神、人文精神的培养。

第八条 帮助学生了解本学科、本专业科学研究方法和前沿动态,了解本专业的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指导学生确立符合社会需求及自身特点的成才目标。

第九条 关注学生的学习进程,帮助学生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指导学生科学合理地选课,针对学生专业发展方向的选择、学习潜质的挖掘、职业生涯的设计等方面进行个性化指导。

第十条 有意识、有计划地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科研能力,指导学有余力的学生参加科研实践创新活动,以培养其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鼓励学生参与导师的科研课题。

第十一条 在对学生给予学业指导的同时,注重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和品德教育,帮助和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端正就业态度,协助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十二条 积极联系学生,及时了解掌握学生的学习、生活和心理状况,帮助学生解决学习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四章 导师的任职条件

第十三条 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为人师表,爱护学生,关心学生的成长和成才。

第十四条 了解、指导学生所在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了解学校有关教学管理、学生管理等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 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完善的知识结构,教学经验丰富,一般由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专任教师担任。

第五章 导师的聘任

第十六条 导师的聘任工作由各院(系)具体组织实施,院(系)领导班子成员应带头承担导师工作。聘任结果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十七条 为保证导师指导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每位导师指导的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0人。学生分组工作由学院负责。

第十八条 导师的聘期一般为4年。

第六章 导师的考核及待遇

第十九条 导师考核采取量化方式进行,每年考核一次,考核工作由教务处统筹组织,各院(系)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 考核由两部分组成:学院考核和学生测评,权重各占50%

第二十一条 教师承担导师工作的经历和相应考核结果,将作为教师职务晋升、岗位聘任和评优评先等的参考依据之一。

第二十二条 本科生导师的工作量及报酬,由院(系)领导小组根据工作开展情况研究确定,年终纳入教师整体分配方案。

第二十三条 对先行先试且效果较好的院(系),学校授予优秀本科生导师组织管理先进单位称号。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 各院(系)应根据本办法,结合院(系)实际,制定导师制具体实施细则、导师考核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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