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杜绝退休人员去世后他人违规使用其医疗保障统筹基金的通知

作者:黄玲 发布时间:2023-05-05

各校区:

2023428日,河南省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向我校人事处发来《关于协助退回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函》,人事处会商离退休职工工作处协助处理相关事宜。来函中提到我校五名在编退休教职工在去世后,由他人冒名使用其医保凭证,继续享受其医疗保障待遇,违规使用医疗保障统筹基金和公务员医疗补助。

此次违规使用医疗保障统筹基金的去世教职工由相关校区通知其家属并核查,自收到河南省医疗保障中心函件3个工作日内将违规使用的医疗保障统筹基金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分笔退回到相关账户,并将银行回执单上交。

各校区应进一步加强管理、积极与去世退休人员家属沟通并提醒、加大对我校退休人员参保职工医疗保障政策的宣传教育,杜绝涉嫌骗取医疗保障统筹基金、影响我校声誉的事件再次发生。

 

 

附: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

(一) 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二) 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三) 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收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前款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或者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或者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