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资管理

郑州大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 :2003-09-08    阅读次数 :
为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适应学校建设与发展的需要,根据《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主要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知识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的教育。

第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以提高综合办学效益,最大限度的发挥现有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为学校建设与发展不断提供人才支持为目的。

第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要遵循“工作需要、学用一致、讲求实效、统一计划”和“自学为主、在职为主、校内为主、国内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我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工作,由人事处统一进行规划、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 继续教育的形式

第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根据工作需要自学提高;

2、经学校批准到国内重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其他培训机构进行短期培训、进修提高、做访问学者;或出国(境)进修、培训;

3、参加不同层次的学历教育;

4、其他适当形式;

第三章 继续教育的内容

第六条     继续教育的内容应当具有针对性、适用性和先进性,促使专业技术人员了解和掌握有关专业技术方面的新理论、新办法、新信息,完善知识结构,提高专业技术执业水平和工作创新能力。

第四章 继续教育的条件

第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申请接受继续教育,应忠诚于人民的教育和卫生事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勤奋努力,积极进取,工作需要,身体健康。

1、申请学历、学位教育

(1)申请报考博士研究生。具有硕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完成学校规定的服务期限,原则上同意报考博士研究生。高层次人才较缺的学科、专业,鼓励优秀中青年教师报考定向(委培)博士研究生,但需在校工作三年以上。

(2)申请报考硕士研究生。本科毕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完成学校规定的服务期限,可以申请报考硕士研究生;如欲通过参加在职人员硕士课程班学习而获得学位,则必须以校内学习为主。个别无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确因工作需要的青年教师经批准可报考校外定向硕士研究生。

   (3) 申请专科、本科学历教育。 一般专业技术人员申请专科、本科学历教育,必须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进行业余学习。若申请脱产学习,录取后办理调离手续。

(4) 申请出国(境)攻读学位。 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出国(境)攻读学位按《郑州大学教职工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2、申请脱产进修学习

(1)  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教学、科研或其它业务工作需要,可申请到国内重点高校、科研院所或其它培训机构进修学习或做访问学者。进修学习时间每次一般不超过半年。申请做国内访问学者的教师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

(2)  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出国(境)进修、 做访问学者或参加学术会议,按《郑州大学教职工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继续教育的管理

第八条     校内各教学、医疗和科研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度做出继续教育计划,在每年11月份向人事处报送。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青年教师在职攻读学位或外出脱产学习进修人数,一般控制在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10%以内。由人事处综合平衡后,报学校批准执行。

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先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基层单位研究同意,报学校人事处审批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经学校同意考取在职、定向研究生的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在职攻读学位人员工资待遇。为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定向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学校将对攻读学位的人员每月发放一定数量的生活补贴,每个学期报销一次往返车票。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经学校同意脱产到外地学习、培训,享有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工资待遇。国内进修学习人员,其学习费用由学校、派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学校支付专任教师的学习费用每半年不超过2000元,其它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半年不超过1500元。住宿费和差旅费由派出单位与本人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职攻读学位、进修培训,在被录取或被接收的同时,要与学校签定在职攻读学位(进修)服务期协议书,学习结束后按期回校工作,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专业技术人员如果不按合同履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 继续教育的经费

第十三条         学校设有师资培养和职工教育专项经费,教学人员的培训费用由学校师资培养经费支付,其他人员从职工教育专项经费中支付(经费独立单位人员培训不在此列)。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关于鼓励中青年教师在职攻读学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条:郑州大学关于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服务(聘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