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资管理

河南省高等学校设立特聘教授岗位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03-06-18    阅读次数 :
一、总则

为加强高等学校优秀中青年教师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我省高等学校教师的整体水平,根据国务院批转教育部《面向二十一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精神,省教育厅决定在全省高等学校中设立特聘教授岗位,其目的是吸引国内外中青年杰出人才,培养造就一批具有国内、国际先进水平的学科带头人,从而提高我省高等学校在全国乃至在世界范围内的学术地位和竞争实力。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

1、在高等学校省级以上重点学科、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和优势明显的新兴学科中设置特聘教授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招聘条件,在国内外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动态管理。

2、特聘教授实行岗位聘任制。人选由学校推荐,专家评审,学校聘任,聘期内颁发特聘教授津贴。

3、设置特聘教授岗位的学科由国内外知名学者组成的专家评审委员会审定。

 

三、岗位设置范围

1、特聘教授岗位一般在二级学科设置,分期进行。获准设置特聘教授岗位的学科设一个特聘教授岗位。全省高校特聘教授岗位为50个左右。

2、设置特聘教授岗位的学科范围:

①对我省乃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在学术上达到或有可能达到国内、国际先进水平的重点学科、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 

②教学科研实力雄厚,处于国内、国际学科发展前沿,有望实现重大突破的新兴学科。

3、申请设置特聘教授岗位的学校应具备支持设岗学科发展的学科优势和综合实力,并能够为特聘教授岗位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4、特聘教授岗位职责:

①   讲授本学科核心专业课程;

②   主持国家或省级重大科研项目研究;

③   领导本学科学术梯队建设;

④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

5、特聘教授岗位属于流动岗位,五年一期。由专家评审委员会根据学科发展和学术梯队建设的需要,按规定程序定期评审确认。

 

四、特聘教授招聘条件

1、从事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遵守法纪,年龄在50周岁以下(“两院院士”除外);

2、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3、胜任核心专业课程讲授条件;

4、学术造诣高深,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

5、具有发展潜力,对本学科建设和学术研究工作有创新性构想,具有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内、国际先进水平的能力。

6、具有团结协助精神以及相应的组织管理和领导能力。

 

五、特聘教授的聘任

1、获准设置特聘教授岗位的高等学校,通过新闻媒体等各种途径,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符合条件的人选。

2、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对应聘人员进行评议、遴选,并提出初步意见。

3、设岗高等学校向省教育厅提出特聘教授人选推荐意见,每个推荐人选须请二名以上国内外著名同行专家对推荐人选提出评价意见。每一个特聘教授岗位学科推荐特聘教授候选人,一般不得少于2人。

4、为更好地在高等学校实施特地聘教授岗位制度,保证特聘教授全身心投入特聘教授岗位的工作,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保持或赶超国际先进水平,特聘教授在聘期内不担任高等学校实质性领导职务(包括校级领导及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如已被聘任为特聘教授,学校应按规定程序免去或建议免去其领导职务。同时各高校今后不得在特聘教授聘期内选拔其担任实质性领导职务。特殊情况下如确需其担任系主任、研究所所长或内设学院院长职务,学校应为其配备常务副职,负责日常工作。

5、省教育厅组织同行专家对学校推荐的候选人进行评审,提出同行专家评议意见。评审采取会议评审或通讯评审的方式。对每一名特聘教授候选人的评审,同行专家不得少于5人(其中理工科中至少有2人为“两院院士”)。

6、根据同行专家评议意见,省教育厅研究确定特聘教授人选。

7、高等学校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和省教育厅的审定意见,决定聘任特聘教授

8、学校与受聘者签订聘任合同,规定聘期及聘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聘教授聘期为五年,采取分段聘任方法,首次聘期为三年,考核合格的,续聘两年。聘任期满,聘任合同自动解除。

 

六、特聘教授岗位设置申请审定程序

1、每年受理一次高等学校的设岗申请。有关高等学校于每年的4月15日前提出设岗申请,并报送《高等学校特聘教授岗位设置申请表》。

2、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学校的申请进行审定。获准设置特聘教授岗位的学科名单于每年的7月15日前通知有关高等学校,并向国内外公布,公开招聘。

 

七、特聘教授候选人推荐审定程序

1、已获准设置特聘教授岗位的学科由设岗高等学校向国内外公开招聘,一般应于每年的4月15日前报送《高等学校特聘教授候选人推荐表》。特殊情况,可以根据需要随时报送。

2、省教育厅组织有关同行专家对高等学校推荐的特聘教授人选进行评审,提出同行专家评议意见。

3、省教育厅根据专家意见确定特聘教授人选,通知有关高等学校。

4、获准设置特聘教授岗位的高等学校根据教育厅审定意见确定特聘教授聘任人选,与受聘人员签订聘任合同。

 

八、特聘教授的待遇

1、特聘教授在聘期内享受特聘教授岗位津贴。第一期特聘教授岗位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人民币12万元,同时享受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的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

2、特聘教授岗位津贴由省级教育事业专款安排。

3、在聘期内学校应为特聘教授配备助手,并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九、特聘教授的考核

1、特聘教授岗位实行严格的聘期目标管理。聘任学校每年对受聘特聘教授岗位的人员按确定的岗位职责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省教育厅备案。

2、省教育厅组织有关同行专家对特聘教授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和学科发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评估,评估办法另行制定。对在任职期间作出重大成就的特聘教授,推荐参评“特聘教授成就奖”,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十、管理机构及其它

1、在实施计划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经专家评审委员会同意,报党组研究可作特殊处理。

2、本办法解释权在河南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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