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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处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发表时间:2020-11-09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保证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郑州大学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郑大党发〔2016〕13号),结合审计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属审计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支出等“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处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策。

第二章 集体决策内容

第三条 重大决策事项

(一)贯彻上级部门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精神,落实学校重大决策部署的办法和措施;

(二)审定处内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部门年度经费预算、部门报告、工作总结;

(三)制定、修订处内审计工作的规章、制度、办法、流程等;

(四)研究审定审计报告、重要合同;

(五)职工的收入分配、福利待遇、培训等事项;

(六)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四条 重要人事任免

(一)内部机构设置、岗位负责人推荐等事项;

(二)处内审计人员的聘用、调动等事项;

(三)年终考核、职称职级评审、奖惩、评优表彰等事项;

(四)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一)各项审计工作的安排和调整;

(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入围招标和审计任务分配等事项;

(三)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六条 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单项支出金额超过3000元的事项。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形式集体研究决定,会议形式指议事会议,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

第八条 议事会议参加人员为领导班子成员,根据需要确定会议的列席人员。议事会议由处长或由处长委托副处长召集并主持。

第九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需要决策的议题,应经处领导审阅或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

第十条 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表示不同意或缓议的,应说明理由。处长末位发言,并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性意见。会议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要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定。

第十一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通过会议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参与人员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主要内容,应当以记录或会议纪要等形式留下文字材料并存档。会议记录应指定专人负责、专人保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三重一大”事项论证、决策与实施程序。凡是未经过合法程序进行调研论证或未依规进行协商和沟通的事项,一律不上会讨论。

第十四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三重一大”制度的执行情况应作为审计处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定期向主管校领导汇报。

第十六条 审计处应自觉接受校纪委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学校规定予以公开,接受监督。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审计处实行“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凡属下列情况,要根据事实、性质、情节等,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未经集体讨论由个人擅自决定的;

(三)未向领导班子提供真实情况导致决策失误的;

(四)执行决策中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却不采取措施纠正而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因违反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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