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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实施细则
发表时间:2020-11-09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强化监督执纪问责,营造审计处良好的廉政氛围,根据郑州大学《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审计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按照学校党委、纪委以及上级审计部门的要求,将其与审计处中心工作紧密结合,统一部署、统一落实、统一检查、统一考核。

第三条 明确领导干部负责制,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党风廉政建设纳入领导班子成员目标管理考核体系。认真细化各项任务,将廉政建设工作层层传导到每位审计人员。

第四条 审计处在做好自身党风廉政建设的同时,还要从关注资金、资产、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方面促进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审计保障。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五条 审计处领导班子对本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领导班子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审计年度工作计划,同审计业务工作紧密结合,明确工作重点,组织督促检查。

第六条 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处长是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应对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副处长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职责,自觉协助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科室负责人负责本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并负管理责任;审计组长及项目组成员对审计项目组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责任。

第七条 全面实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制度。处领导、科室负责人、审计人员既要对所在岗位应当承担的具体业务工作负责,又要对所在岗位应当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负责,即对本岗位的业务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负双重责任。

第三章 实施

第八条 严格执行审计工作纪律和各项廉政规定,恪守审计职业道德,切实做到依法审计、文明审计、廉洁审计。

第九条 在审计工作中,禁止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或未经批准通过授课等方式获取报酬,禁止参加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安排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禁止向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提出任何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第十条 审计人员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审计工作纪律,依法审计,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维护学校的利益,并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客观性负责。

第十一条 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健全长效机制,有效推动厉行节约,坚决堵住铺张浪费的漏洞。

第四章 监督

第十二条 加强思想教育,提高职业道德修养。开展警示教育,树立自我保护意识。严格遵守审计工作纪律,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从源头上防范廉政风险。

第十三条 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有效抓住重要岗位和重点环节,强化审中控制,降低廉政风险。

第十四条 强化监督机制,提升管理水平。坚持审计公开,把审计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纳入廉政风险防范管理中。以领导随时督查、审计人员互相监督、被审计单位回访等形式,主动接受内部及外部监督,做到廉洁从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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