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农合法律制度建设》的建议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04-01-01 点击数: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自20039月启动以来,通过七年艰苦细致的工作,取得明显成效。随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不断发展,不同程度上出现了一些矛盾和问题:

一、缺乏长效的筹资机制。按照《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精神,农民参加“新农合”以“自愿”为原则。由于是自愿参加,筹资成本高、筹资难度大一直是产生困扰的问题。试点初期,各地多采取乡村干部和医务人员上门办理的做法,一些地区为了追求高参合率出现了一些违规的行为。目前,“新农合”筹资的主要方式还是以村干部入户收缴为主,还没有建立长效的筹资机制,而稳定的资金筹集机制是新型合作医疗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先决条件,是一个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二、“新农合”制度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目前,各地政府都将“新农合”工作作为头等大事来抓,财政部门和卫生部门各尽其责,积极推进新农合的运行,但是,当这种热度下降以后,当“新农合”成为一项日常工作以后,是否还能够像现在这样受到各级政府的大力重视呢?因此,“新农合”制度的发展必须要有有效的法律保障。“新农合”在制度建设、机制全过程中的立法滞后问题应予以充分关注和高度重视,使完善的政策法规与新农合制度可持续发展的实际需要相配套、相衔接。

三、“新农合”监管缺乏法律保障。。新农合开展以来,不少基层医疗机构的业务收入都出现了大幅上涨,一些不法医疗机构把“新农合”视为创收的“捷径”, “新农合”管理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有一部分医院为提高业务收入,存在“变相套取新农合资金”问题。由于法律依据缺失,监管人员在发现定点医疗机构的违规行为后,普遍只能对其做出“扣罚补偿款”的处罚,而不能进行法律处罚,这对于违反“新农合”政策的行为难以起到有效的震慑和遏制作用导致政策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较差。

所以启动制定《农村合作医疗法》,立和完善“新农合”法律制度,有效应对发展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建议:

一、出台相关法规明确筹资方式和实施办法,改变目前由基层干部逐年上门收缴资金的现状  资金筹集和高参保率是“新农合”制度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在自愿参合的前提下,建立自愿筹资机制成为当前“新农合”制度发展所面临的最为迫切的问题。因此,出台相关法规明确筹资方式和实施办法,改变目前由基层干部逐年上门收缴资金的现状,否则,筹资可能在基层出现梗阻现象。

二、规范政府和经办机构的管理行为,加强对“新农合”政府管理机构和经办机构的法律监督  虽然目前“新农合”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制度和监督机制,医疗机构从农民住院到出院逐级审核,经办机构对补助审核及财务情况逐月复核检查,财政、审计每半年对基金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但组织管理成本高一方面使得基层经办人员叫苦不迭,另一方面管理部门在政策制定和实施方案调整过程中主观性较大,政府的诚信受到一定的影响,使得参合农民对政府的承诺缺乏信心。因此,规范政府和经办机构的管理行为,加强对“新农合”政府管理机构和经办机构的法律监督成为民心所向。通过立法,一要健全“新农合”制度的组织管理机构;二要使政府通过严格落实“新农合”制度法律法规,依法对政府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进行约束、规范及监督检查,依法监督审计,依法接受人民的监督。

三、协调、均衡机制的法制化,维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公平性。政府是制度建设和组织实施的主体,医疗机构是医疗产品的服务者,参合农民是这一制度的受益者。就定点医疗机构而言,随着医疗卫生事业的市场化,日趋追求利润最大化。就参合农民而言,追求补偿的最大化并且希望参与“新农合”的运作和监督。经过几年的实践和探索,对《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立法时机已经成熟,国家启动制定《农村合作医疗法》,以法的形式明确规定管理机构、经办机构、监管机构的职权及责任,规定参合农民的权利和义务,规定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的程序、方法和医疗行为,明确选择合作医疗形式的基本原则及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等内容,从而维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权威性、公平性,促进新农合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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