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评估报告(1995—2005)
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指标研究与应用课题组
英文标题:
Evaluation Report on Gender Equality and Women Developmentin China,1995—2005
内容提要:
本报告基于全面小康社会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指标研究,从健康、教育、经济、政治与决策、家庭和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六个方面对中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状况进行评估。指出男女两性在不同领域的发展差距,以及不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地区的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程度与差异等。报告表明,经济社会发展并不必然带来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状况的改善。
英文摘要:
This Report aims to develop a set of indicators to evaluategender equality and women development in a Xiao Kang society.It evaluateswith the indicators the progress made in gender equality and women developmentin each of all the provinces,autonomous regions and municipalities inChina in the six areas:health ,education,economy,politics anddecision-making ,family and the social environment suitable for genderequality and women's development.It points out difference between womenand men in the above areas of development as well as changes that haveoccurred and are occurring.Moreover,it recognizes disparities in thestate of gender equality and women development among regions that havedifferent levels of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It concludes that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will not necessarily bring forth the improvementof gender equality and women development. 关键词:性别平等 妇女发展 评估gender equality/women development/evaluation
1995年以来,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在中国的召开以及中国经济持续增长和社会全面进步,使妇女发展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但也面临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全面客观地评估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的进展及面临的挑战十分必要,将有助于政府、非政府组织和社会公众客观、准确地认识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的状况,明确促进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应优先关注的问题和进一步努力的方向。
基于全面小康社会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指标体系的研究,本报告从健康、教育、经济、政治与决策、家庭和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六个方面对中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区市)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状况进行评估。
本报告所理解的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是互为条件、互相促进的辩证统一。“性别平等”强调性男女两性在权利、机会、责任和评价上的平等。而“妇女发展”则主要指妇女各方面状况的改善,也包含为促进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而采取的积极措施。我们所追求的性别平等应该是发展基础上的平等,我们所期待的妇女发展则是平等前提下的发展。
基于上述对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基本概念的理解,本次评估采用的指标主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反映男女两性权益享有状况的指标,如15岁以上人口识字率及其比率、男女在业人口非农就业率及其比率等;第二类是反映男女两性对资源分享状况的指标,如各级在校生的女性比例、各级决策者中的女性比例等;第三类是反映女性需求满足和权益保障程度的指标,如孕产妇死亡率、再婚率等。考虑到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的复杂性和促进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的必要性,在利用上述指标进行评估时,除个别指标外,均以真正意义上的性别平等和妇女需求的充分满足为标准,即以男女在权益享有和资源分享上没有差距为100分。一个地区无论综合指数排名多高,但只要未达到理想状态,就还有继续推动和发展的空间。在构建综合指数时,对不同类型的指标进行了标准化处理,对不同方向的指标进行了同趋化处理。为防止出现只要平等不要发展或只要发展不要平等的误区,在评估时对反映两性权益享有状况的指标,采用把女性享有率和两性享有率之比平均赋权合成一个既包含女性发展水平又反映两性水平差异的复合指标的方法。
本次评估指标的数据来源主要为国家统计局和政府有关部委的年度统计报告、人口普查和人口抽样调查数据及其他全国性大型抽样调查数据。考虑到数据资料的可得性和可靠性,有些在研究中更具性别敏感的指标未能在本次评估中使用。
各领域评估使用的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和数据来源见表1.
一、健康领域 公民健康是衡量和评价一个国家公共卫生政策有效性的重要尺度。妇女健康和安全不仅关系到妇女自身的生存、发展与平等,而且也影响到子孙后代以及整个社会及家庭的总体健康水平。
妇女的健康涉及其整个生命周期的完好和安全状态,包括享有生命安全的权利、在整个生命周期达到身心健康标准的权利、享受基本的卫生保健服务的权利以及有能力抵御各种传播性疾病的权利。鉴于现有的数据状况,本次对妇女生命健康状况的评估主要从生命安全(生存)、保健服务两个方面进行。生命安全是健康的基础和前提,也是健康服务的目的所在。健康服务是达到身心健康标准的一个重要条件。
1.全国总体状况概述 从全国的情况看,1995年以来十年间,妇女健康状况得到一定改善,综合指数逐年上升。(见表2)但数据显示,妇女生命安全指数在十年间变化不大,甚至有小幅下降,这与偏高的出生性别比和女婴、女童死亡率不无关系,也与孕产妇死亡率地区分布不平衡的影响有关;健康服务指数有较大提高,但进一步改善的空间依然很大,尤其应增加各方面投入,提高妇科病检查率。 中国的出生性别比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持续上升,1995年达到115.6,2000年为116.86.而且呈现出孩次越高,性别比越高;城镇偏高,农村情况更为严重;汉族高于少数民族;中部地区高于东部和西部等特点。 婴儿和儿童死亡率持续下降。1995年,全国婴儿死亡率为36.4‰,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为44.5‰,2003年分别下降到25.5‰、29.9‰。但在婴儿和儿童死亡率不断降低的同时,女婴和女童死亡偏高现象却持续存在。1990年四普时,男、女婴死亡率分别为28.54‰、33.21‰;2000年五普时,男、女婴死亡率分别为23.90‰、33.72‰。[1]反映出女婴和女童生存状况亟待改善的严峻形势。孕产妇死亡率明显下降,由1995年的61.9/10万下降到2004年的48.3/10万。但孕产妇死亡率地区差异很大,2004年西藏、新疆、青海等边远少数民族地区仍超过100/10万,最高的甚至达310.4/10万。全面降低孕产妇死亡率仍任重道远。
孕产妇住院分娩率稳步上升,2004年比1995年提高了24.8个百分点,达到82.8%。但住院分娩率的地区差异也很大,一些地区仍停留在较低水平,如西藏、贵州等边远地区住院分娩率只有29.8%和38.9%。 随着妇幼保健服务市场化趋势的发展,妇幼保健机构受到很大冲击,由1995年的3179家减少到2004年的2998家。保健机构的减少必然削弱为妇女提供保健服务的能力,多年来妇科病检查率增幅很小,近十年来基本都在38%—39%之间徘徊,甚至出现下滑趋势。2000年妇科病检查率为38.6%,2004年为37.3%。
2.各地区妇女健康状况比较 各地区妇女健康状况的评估结果及分层状况见表11、表12.对评估结果进行分析发现: 2004年妇女健康状况综合指数较高的前10个省区市——上海、北京、天津、江苏、山东、浙江、河北、宁夏、黑龙江和辽宁,多数集中于经济较为发达的东部地区。位于后10位的省区市——江西、甘肃、重庆、海南、广西、新疆、青海、贵州、云南和西藏多处于西部地区。妇女健康指数在地区之间差异很大,最高和最低省份相差36.48分。与2000年相比,变化幅度较大的是宁夏和福建,宁夏从2000年的25名上升到2004年的第八名,福建的相对位次则从第八名降到第二十一名。 分析发现,2004年,2/3的省区市妇女健康指数与人均GDP 水平高度相关,说明健康作为最重要的人类发展指标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依赖。但1/3的省区市妇女健康指数与人均GDP 水平相差较大,有的地区人均GDP 水平较高,但妇女健康指数却较低,二者的位差甚至高达14,而有的地区虽然人均GDP 水平较低,但妇女生命健康指数却较高,如宁夏、陕西等地区。说明妇女的健康状况除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外,还受许多其他因素的制约,如政策因素的影响。同时,宁夏、陕西等地区妇女健康指数的提高,可能与国家的西部开发战略和妇幼卫生资源向西部倾斜有关。
二、教育领域 教育领域的性别平等是两性平等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分享社会经济资源的基础。对教育领域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状况的评估指标主要从两方面考虑:一是按照教育活动的递进性对学前教育、初等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成人教育②5个方面进行评估;二是对综合反映教育成果的指标——平均受教育年限和15岁以上人口的识字率进行评估。鉴于目前教育统计数据的可得性和可靠性,本次评估未使用“入学率”指标及数据。 1.全国总体状况概述 十年来中国教育领域的性别平等状况有较大的提高,综合指数从1995的70.06提高到了2004年的82.32.其中,1995到2000年增长了7.98,2000到2004年进一步增长了4.28.从分领域来看,除了学前教育指数下降外,其它领域都有不同程度的改善,按照增幅从高到低,依次是高等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成果和初等教育。(见表3、表4)
高等教育阶段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状况显著改善。十年间,高等教育阶段的女生比例大幅度增长,使得高等教育阶段的指数从1995年的38.77急剧提升到2004年的82.89,提高了44.12分。相应地,1995到2004年期间,高等教育中女生比例的大幅度提高为教育领域综合指数的提高贡献了6.62分。 高中阶段教育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指数的提高也非常明显,近十年来提高了16.45分,为综合指数的提高贡献了3.29分。其中普通高中教育中女性的比例持续增长,普通高中毕业生中的女生比例从1995年的34.2%升至2004年的44.3%。但高中阶段教育中存在的中专教育女性过度集中的情况,会导致年轻女性未来就业相对集中于技术含量和发展空间相对较小职业。 教育成就指数的增长对总指数的贡献也较为突出,为3.19分。1995到2000年这5年中,女性平均受教育年限提高了1.07年,比男性的提高幅度0.73年多0.34年;15岁以上女性人口的识字率也从76.0%提高到2000年的83.1%,提高了7.1个百分点,其提高幅度也高于男性的提高幅度,男女之间的差距缩小。 相对而言,初等教育阶段的性别平等指数由于基础相对较好,因此在近十年来上升幅度相对较小。同时这一领域指数的变化在某种程度上也受到中国出生性别比异常偏高的影响。
2.各地区教育领域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状况比较 近十年来,各地区在教育领域的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状况都取得了不同程度的改善,其中尤其以西藏(19.72)、甘肃(17.25)、贵州(17.17)等西部地区的提高幅度最大;而新疆、北京、山西、河北、天津、上海、内蒙、青海和黑龙江等地区的增幅相对较小。其中,有些地区基础相对较好,因此增幅不大,但还有一些教育基础相对较差的地区,教育领域的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亟待改善。 从排序的地域分布来看,东北各省、新疆、上海、北京教育领域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评估综合指数一直位于全国的前列;而西藏、甘肃、云南、贵州、江西、湖北、安徽、海南、青海、四川、广东、福建相对较差。三个时期教育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综合指数得分比较,排序波动在5名以上的省区有吉林、福建、湖南、广东以及青海。吉林省的排序从1995和2000年的第九升至第一,是由于其除学前教育外,各个领域的得分均在增加,尤其是在职业培训指数上取得了48.2分的进步。北京排序的相对下降则是由于其基础较好,在各个领域的改进幅度相对于其它省区较小的缘故。 尽管妇女教育机会的增加与经济增长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但从各省区市教育领域性别平等指数的排序上看,教育领域的性别平等与各省区市的经济发展水平之间并不存在一种简单的对应关系。新疆、吉林、山西、内蒙等经济收入水平并不太高的地区,教育领域的综合指数一直位于全国前10名,而一些经济收入水平较高的地区教育性别平等程度并不高。 1995年到2004年,初等教育阶段的性别平等状况改善最显著的是西部贫困地区:贵州(16.90)、安徽(11.11)的增幅最大,分值的上升与地区教育投资的增长和国家教育投资向西部地区的倾斜有很大关系,从而使得西部贫困地区女童的入学机会获得了极大改善。
三、经济领域 经济资源与经济收益的享有是妇女生存与发展的重要条件。经济领域的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不仅对于妇女实现自身经济独立和家庭的福祉至关重要,而且体现了妇女平等获取和控制经济资源、平等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分享经济和社会发展成果、获得公正的价值评价和社会经济地位的程度。 对经济领域的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的评估主要从经济资源的获取与机会、收入和社会保障、就业结构与职业地位、贫困4个方面考察。③ 1.全国总体状况概述 从1995、2000、2004年三个时期的综合指数看,全国经济领域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程度虽然增幅较小,但一直处于上升趋势,2004年为72.83,比1995年提高了3.58分,比2000年提高了1.63分。(见表5)而在各子指数中,职业结构指数的改善最为明显,从1995年的50.92提高到2004年的60.07. 注:各年度贫困指数均使用2004年国家重点贫困县调查数据,收入和社会保障指数中的收入数据均使用2003年劳动社会保障部抽样调查数据,基本社会保险覆盖率指标均使用2000年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 经济领域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状况的改善主要得益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进步:积极的就业政策使妇女就业和再就业的困难得到了缓解,2004年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女性比例为49.2%,比2000年降低1.7个百分点;城镇单位就业人员的女性比例结束了持续走低的局面,自2003年开始回升,2004年达到38.1%;女性就业人口的非农从业率上升,男女两性非农从业率的差距缩小,根据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计算,男女从业人口非农从业率之比为79.4,比1995年1%人口调查时提高1.6分;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女性比例不断上升,有力地改善了女性的职业结构,2004年达到43.3%,而15年前这一比例只有35.3%。 数据也显示,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经济收益在男女两性之间的分配是不平衡的,妇女更多地承受了经济改革的负面影响,影响经济领域中两性平等主要因素是:女性以高于男性的速度退出劳动力市场,2000年全国城乡男女16岁以上人口从业率之比为84.9%,低于1995年,而变化主要发生在城镇,2000年城镇男女16岁以上人口从业率之比只有76.9;男女两性的收入差距拉大,2003年城镇单位女性就业人员的年均收入是男性就业人员的81.9%,而据劳动部1978年的抽样调查,这一数据为83%;生育保险制度改革未能得到有效地推行,2004年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覆盖率只有38.9%,5年间只增长了0.2个百分点,直接影响了生育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享有;即便在以资源贫困为主的国家重点贫困县,女性人口中的贫困发生率也高于男性,女性为8.3%,男性为7.9%。
2.各地区经济领域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状况比较 限于数据,分省的经济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综合指数只纳入了经济资源分享和就业结构两个分领域的指标和数据,从2000、2004年两个年度经济领域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综合指数的分省情况与排序(详见表11、表12)我们发现: 不同时期经济领域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程度较高的地区相对比较集中,2004年排名前10位的是新疆、广东、北京、广西、吉林、黑龙江、河北、福建、天津、上海,其中北京、天津、吉林、上海、广东、广西、新疆7省区市3个时期的经济指数都位居前10名。2004
年得分最高的前3个省区市新疆、广东、北京的经济指数得分别达到了76.27、76.18和74.22. 各省区市经济领域综合指数分布不太均衡,得分差异较大,且有逐渐扩大的趋势。2000年最高得分与最低得分相差14.90分,2004年最高得分与最低得分相差17.41分。各分领域中,经济资源分享指数十年间变化最为显著,有将近一半的省区市2000年的经济资源分享指数不仅低于2004年,而且低于1995年,形成V字形曲线,如北京市,1995年经济资源分享指数为79.18,2000年为69.72,2004年又回升到77.73.数据的变动,反映出市场化过程中宏观经济形势和政府对经济活动政策干预的变化对妇女经济资源分享的影响。 从综合指数排序和人均GDP 排序的对比中可以看到,只有1/3的省区市的经济领域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指数排序与人均GDP 的排序较为一致(相差不超过3个位次)表明经济发展水平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妇女对经济资源和经济收益的分享。但更多的情况说明,一个地区经济性别平等程度并不完全甚至并不取决于地区的经济收入水平。经济水平偏低的地区同样可以达到较高水平的经济领域的性别平等,如2004年新疆的人均GDP 排名处于全国第十三位,但其经济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综合指数排名一直位居全国前列,1995、2000、2004年分别为第三和第一。2004年经济并不十分发达的山西、吉林、黑龙江、广西、四川、贵州、云南、新疆八省区的经济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排序都高于其人均GDP 排序5个位次以上。相反,如果不重视性别平等的促进,经济虽然发展了,妇女享有的经济资源和经济成果反而低于经济水平差的地区。2004年经济领域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指数明显落后于其人均GDP 排名的省区市是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湖北、海南、重庆、宁夏11个省区市。
四、政治与决策领域 建设和谐社会需要统筹性别利益,而政治与决策领域的性别平等是保障利益统筹中性别公正的重要条件。 本报告对政治与决策领域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状况的测量和评估包括参与党和政府、参与立法机构、参与政治协商、参与基层管理4个分领域12个具体指标。④ 1.全国总体状况概述 表6显示了1995年以来特别是近五年全国政治与决策领域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的总体和各分领域的情况。 注:1995年参与基层管理的数据欠缺,计算综合指数时用2000年数据替代。 从表6可看出,与1995年相比,近十年来政治与决策领域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程度有了较大提高,2004年政治与决策领域指数得分比1995年提高了3.13,但是进步主要表现在前5年,2000年以来则一直处于徘徊状态。 与基层管理和决策参与相比,高层决策者中女性比例更低。从具体指标数据看,无论是在政府部门还是在政党的参与方面,越是决策高层,女性参与的比例就越低。2004年省部级以上干部、地厅级干部、公务员的女性比例分别为8.1%、12.6%和22.8%,决策高层中女性比例与公务员中女性比例的差距高达14.7个百分点。
另外,从动态角度看,全国政治与决策领域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各领域的情况不尽相同。十年来参与党和政府的女性比例上升速度较快。从2000到2004年这五年间,中央委员和省部级领导干部的女性比例的增长速度略高于1995到2000年间的增长,而公务员和中共党员中的女性比例后五年的增长速度低于前五年。同样,在参与立法方面,十年中,人大常委中的女性比例有所上升,而人大代表的女性比例却略有下降。在参与政治协商方面,后五年,政协委员中的女性比例的增长速度变慢,而政协常委中的女性比例明显增长。在基层参与方面,居民委员会委员中的女性比例一致处于较高水平,但近年来也处于下降态势,2004年居委会成员的女性比例为55.8%,比2002年的60.6%下降了5个百分点,而村委会成员的女性比例则始终未能得到明显改善,2004年比2003年还降低了1个百分点,仅为15.1%。 2.各地区政治与决策领域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状况比较 由表12可知,2004年全国31个省区市女性政治与决策领域综合指数的排名最前的是北京,得分为57.58分,比最低值高出24.24分。若将31个省区市分为三个层次,跻身于前10名的有北京、上海、内蒙古、安徽、贵州、新疆、山西、广西、广东、天津,排在后10位的依次为山东、海南、云南、福建、西藏、甘肃、浙江、青海、河北、和陕西,余者皆处于中间水平。将这个结果与女性接受高等教育比例的地区分布比较,我们发现:女性接受高等教育的比例较高的地区,女性政治与决策领域综合指数大多数排序靠前,反之,女性政治与决策领域综合指数大多数排序靠后。这表明较高的受教育程度,对于提高女性参政水平有积极的作用。 五年来各地区女性政治与决策领域综合指数的变化可分为五种情况:直线上升、曲折上升、基本不变、直线下降、曲折下降。五年来在曲折中下降的有江苏、重庆;在曲折中上升的有北京、黑龙江、广西、陕西;基本不变的有浙江、甘肃和湖南;一直上升的有西藏、新疆、青海、安徽、上海;一直下降的是山东和云南。
五、家庭领域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织,家庭领域的性别关系既是社会性别关系的微观基础,也是社会性别关系的具体体现。家庭领域中的性别不平等,降低了家庭内部资源的分配效率,必然也会恶化两性在其他社会领域的资源分配状况,其结果会对整个性别关系和社会发展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实现和谐的家庭性别关系本身既是一个目标,又是构建其它领域性别平等的基础和前提。 本报告从婚姻关系、家庭责任和家庭资源3个方面,构建了家庭领域中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评估指标体系及综合指数。根据目前相关数据的可获得性与数据质量,本次评估使用了8个二级指标。由于家庭领域中有相当一部分指标只有2000年数据,没有或难以获得相应的年度统计数据。因此,只能基于一个时期的综合指数的数值进行横向的分地区比较说明。 1.全国总体状况概述 从全国的综合指数看,(见表7)中国家庭领域中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目前处于中等发展程度。家庭性别平等指数全国的数值为67.01,各个地区的该指数水平也都大于60. 家庭领域的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状况在不同方面的发展并不均衡。从3个一级综合指标的数值看,家庭资源分配指数、婚姻关系指数与家庭责任分担指数的数值分别为84.0、74.39和53.53.这表明与家庭责任分担的性别关系相比,男女两性在家庭资源分配与婚姻关
系上更为平等一些;换言之,中国女性在家庭中的传统角色以及男女两性家庭责任分担模式并没有太大改变。说明家庭责任中的性别平等关系已经成为制约目前及未来一个时期家庭领域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的最重要因素。 2.家庭领域中的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的地区比较 比较不同地区家庭领域中的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状况,我们有以下发现: 各地区家庭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水平之间存在着比较大的差异。31个省区市的家庭性别平等指数的数值范围从60.17到76.31,相差16.14. 家庭性别指数处于前10位的地区分别是山东、北京、河南、重庆、四川、广西、天津、辽宁、河北与上海,而排在后10位的地区分别是贵州、山西、甘肃、云南、海南、江西、吉林、黑龙江、宁夏和青海。影响这些地区综合的排序主要有以下原因: 首先,婚姻关系状况对家庭性别平等程度有着重要的影响。例如山东在2002年已经没有早婚情况;同时由于教育程度的提高、婚育观念的进步,其晚婚率为96.60%,远远高于全国的同期指标值(57.29%)。因此,山东的婚姻关系指数排在全国第一位(87.98),明显高于其它地区。宁夏、青海、云南、江西等地区早婚率比较高,而晚婚率又比较低,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这些地区的综合排序靠后。
其次,家庭责任分担方面的性别平等程度也决定了家庭内部性别关系,与其它地区相比较,北京、重庆、四川、山东、天津、上海、广西等地区的男性在计划生育、家务劳动以及照看0—6岁的子女方面承担了更多的责任,因此也决定了这些地区的家庭性别平等程度要更高一些。而黑龙江、山西、内蒙古、吉林和青海等地区的家庭责任指数都在50以下,处于相对较低的水平。 家庭领域的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状况与经济发展水平并没有直接的相关关系,各个地区家庭性别平等发展水平排序与人均GDP 排序之间有很大的差别。如2004年,浙江、广东、江苏、福建与黑龙江的人均GDP 分别处于全国的第四、六、五、七、十位,但是家庭性别平等指数排序却位于全国的第十三、十四、十五、十九与二十九位;而重庆、河南、广西和四川的人均GDP 分别排在第十六、十七、二十八和二十三位,但是其家庭性别平等指数却都排在全国的前10位。 少数民族集中地区的情况不完全一致。相对而言,广西、内蒙古和新疆的早婚情况比较少,同时,由于教育程度比较高,其女性的晚婚情况又比较普遍,因此综合指数的排序比较靠前;而云南、青海和宁夏这两个指标值在全国的位次都在后面,影响了其综合指数排位。
六、环境领域 环境是妇女发展的外部条件。对环境领域的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状况进行评估不仅可以反映出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的结果、背景和条件状况,同时也可以反映男女两性对环境资源的占有、控制和管理等方面的差异,为改善妇女生存发展的环境、促进环境领域中的性别平等提供依据。 对环境领域的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状况主要从生活环境、社会安全环境、资金支持环境和环境参与4个方面进行评估。 1.全国总体状况概述 2004年环境领域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综合指数为63.40,比2000年高5.45,(见表8)说明近年来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的环境在整体上有了一定改善,环境领域的性别平等程度有所提高,妇女发展获得了一定空间。但是,目前综合指数尚未达到70,相对偏低,距离理想值100还有很大差距,因此,环境领域的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状况还有待进一步改善。
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环境的改善与多个方面取得的进步有关: 与2000年相比,2004年在公众安全感抽样调查中女性被调查者遭受不法侵害的人员比重下降了0.8个百分点; 2004年,农村自来水普及率和卫生厕所普及率都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分别比2000年提高了4.8和8.26个百分点,这不仅使农村女性的生活环境得到了进一步的改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村妇女的家务劳动负担; 政府加大了对妇幼卫生经费的投入,2004年的人均妇幼卫生经费投入比2000年增加了0.37元,妇女和儿童的保健得到了越来越多的资金支持; 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中的女性比例从2000年的18.9%增加到2004年的20.1%,女性对司法环境的参与程度有所提高,但相对于男性来说,女性所占比例仍然较小;2004年,记者中的女性比例为37.4%,女性对舆论环境的参与程度也不及男性高,不仅如此,女性在新闻从业人员中占的比例与高级职称、领导职位的比例并不协调。一项由中国社科院和厦门大学联合进行的调查显示,中国新闻界副总编以上领导职位中,女性仅占4.7%,在中央主要媒体的决策层几乎看不到女性的身影。 2.各地区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环境比较 环境领域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状况最好的北京综合指数达到了75.76分,与排位第二的上海相差3.63分,与排位第三的天津相差10.43分,比排位最低的地区高30.8分,地区之间仍然存在较大的差距。2004年环境领域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程度较高的前10个省区市分别是北京、上海、天津、浙江、青海、广东、黑龙江、山西、云南和江苏。 从2004年综合指数排序和人均GDP 排序的对比(见表11、表12)中可以看到,约有2/3的省、区、市在环境领域的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排序与人均GDP 的排序较为一致,其中北京、天津、河北、辽宁、吉林、上海、浙江、安徽、湖南、广东、海南的两者排序基本一致,其排序差小于3位,说明环境领域的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状况与经济发展程度具有较强的相关性。但是,另一方面也可以看到,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程度并不完全取决于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发展程度较高的地区如果不重视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不注重创造有利于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的环境,那么男女两性就难以平等分享环境资源,妇女发展往往受到制约;相反,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地区却可以在环境领域达到较高程度的性别平等。
从表12可以看到,福建、山东、河南、湖北、西藏等地区的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程度明显落后于经济发展程度,而山西、云南、甘肃、青海等地区的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状况排名则明显优于其人均GDP 的排名。 七、中国及各地区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综合评估 从各个领域的综合情况看,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的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也取得了较快的进步。2004年,全国综合指数达到68.23分,比2000年提高了2.12分。就各个领域而言,虽然状况逐年改善,但各领域之间存在很大差异。(见表9)教育和健康领域的指数分别达到了82.32分和80.13分,遥遥领先于其它领域;经济领域、家庭领域以及环境领域的评价指数也达到了60分以上,而在政治和决策参与领域,我国的妇女发展和性别平等状况还亟待改善。 2000年与2004年中国各地区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总体状况及其变化情况可在图1、图2中得到反映。
与2000年相比,2004年各领域的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指数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其中提高幅度最大的是环境领域和教育领域,分别增加了5.45分和4.28分;而政治和决策参与领域的进步幅度最小,仅提高了0.58分。 从各地区的情况看,2004年,北京的综合指数值达到了77.95分,位居各省区市之首,上海、天津紧随其后,分值也在70分以上。此外,位于北方的河北、内蒙古、吉林、辽宁、黑龙江、新疆和南部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广东其综合指数也相对较高,居于前10位之中;东部沿海的浙江、江苏、山东、福建和中部的山西、河南、湖南、湖北以及位处西部的广西、宁夏、四川等得分居中;而中部地区的安徽、江西和西部的陕西、重庆、青海、云南、贵州、甘肃、西藏及南部的海南等省区市综合指数相对较低,处于后10名之列。
与2000年相比,2004年中国各省区市的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综合指数都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其中增幅最大的是西部社会经济水平相对较低的西藏(6.22)、贵州(3.59),青海、宁夏、广东、新疆、安徽、河南、吉林、湖南、广西、山西、甘肃、湖北等12个省区市的增幅也在两分以上。福建、山东、辽宁、天津、云南以及重庆6个省区市的增幅相对较小,在1分以内。由于各省区市增幅的不等,也导致其在全国排序中位次的波动。(见表10) 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状况在不同领域发展的不平衡导致了各省区市综合指数排名的波动。宁夏排序的提高主要得益于其在健康领域指数的大幅度增加,同时其在教育和政治与决策参与方面也有一定的提高,弥补了其在经济领域得分的下降;广东是教育和经济领域的增幅显著。重庆除了在教育领域有所改善,在健康、经济和政治与决策参与等方面均有所下滑,从而导致了其排名的大幅度下跌;而浙江尽管各个领域的得分均有小幅度提高,但是相对于其它省份的增幅太小,从而使其排名下滑;福建在健康领域有相对显著的下降影响了其排名的下滑,山东和云南排名下滑的主要原因是政治与决策参与方面的下降所致。 社会经济的发展会为国家和地区的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创造良好的基础和条件,但是并不会必然带来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的改善,这是国际社会的一个共识,我们的评估结果也再次印证了这一点。各省区市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综合指数的排序与人均GDP 的排序之间并不存在一个简单的相关关系。人均GDP 较低的10个省区市,其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综合指数的排名也大体处于全国的后10位;但是人均GDP 达到16000元以上的9个省区市中,浙江、江苏、福建、山东等地区,其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综合指数排名却在10名以后;而河北、内蒙、新疆以及吉林等省区虽然人均GDP 在全国处于中间位置,但是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综合指数却居于全国前列。(见表11、表12)
一般而言,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的6个分领域中,健康、教育、环境的部分指标对国家和地区经济的发展具有一定的依赖性,而经济、政治与决策、家庭领域的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对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的依赖性较弱,而与政府是否制定并实施了促进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关系密切。 与经济发展并不必然带来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状况改善一样,普遍意义上的社会发展,也并不必然改善和提高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状况,2003年中国各省区市的人类发展指数排序与2004年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综合指数排序之间的错位也反映了这一点。 上述三种社会发展评估指数排序的错位说明,必须积极推进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到所有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政策和项目的主流,只有这样才能逐步实现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和经济社会整体发展的同步,提高和改善国家和地区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的整体水平,造福于子孙后代。
注:各地区家庭、环境数据为2004年数据,环境全国数据为当年数据。
注释: ①本文是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指标研究与应用”课题的成果之一。执笔人为蒋永萍、姜秀花、陈方、贾云竹、杨玉静、吴帆。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国家统计局社科司及各有关部委统计部门为本文提供了宝贵的意见和数据资料,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②各级教育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指数均由招生、在校以及毕业学生中女生与男生的比例之比3个具体指标按照招生权重为0.3、在校为0.35、毕业为0.35加总合成。 ③鉴于分省数据状况,对各省的评估只使用经济资源分享和就业结构两个领域指标,两个领域的权重均为0.5. ④省级评估中,未使用省级人大常委、省级政协常委、各民主党派及省委委员中女性比例4个指标。
参考文献: [1]郑真真,张妍。生存与死亡之间——我国婴儿死亡性别差异研究综述[Z].2005年中国妇女研究会年会暨“北京+10”论坛。
作者简介:
蒋永萍,姜秀花,贾云竹,杨玉静,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北京100730;
陈方,中华女子学院女性学系,北京100101;
吴帆,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天津300071
原文出处《妇女研究论丛》2006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