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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遭受家人虐待或遗弃怎么办

女性遭受家人虐待或遗弃怎么办?
 
我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妇女权益保障法》对此作了具体规定。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老年妇女。此外,我国《刑法》、《民法》等都相应对上述问题作过规定。但是,在生活中,歧视、遗弃、虐待妇女的现象仍时有发生。 张女士48岁,大学毕业,来电话倾诉丈夫经常暴力解决感情问题,她已忍了二十多年想离婚,同时想告丈夫虐待罪,问什么是虐待罪。 丈夫虐待是虐待行为的一个类型,情节恶劣的即构成虐待罪。判断情节是否恶劣,主要有以下方面:1、时间上的持续性,不间断性和长久性。间断地和偶尔地打骂不构成犯罪;2、手段恶劣。一般指采用比较残忍的或不人道的手段来达到虐待的目的。一般性吵架和轻微打骂不能构成犯罪;3 、虐待的后果较严重。 听了我们的分析,张女士认为他丈夫的行为尚构不成犯罪。但她认为仅离婚是太便宜了对方,还耽心法院是否判离。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告诉她,第一,打人是违法的或错误的,因此导致感情破裂可协议离婚,也可告诉法院判决离婚。第二,长期地间隔性被打,可在离婚时诉诸法律,争取道义和物质的救助;第三,"便宜了对方"的心理有不当之外,报复往往会反馈己方,给自己也带来生活障碍和新的压力,妇女有权保护自己,包括离婚,像她这样长期凑和的婚姻,责任也不全在对方,所以不要因此误了更有利于今后生活的选择。 还有一位刘女士来电话,讲她的邻居夫妇经常虐待年老的母亲,她想告诉法院,但又听说虐待罪要亲告,而被虐待的母亲又不想告儿子。这种情况,在一些母亲的来话中也有反映,即父亲虐待女儿,自己不想诉诸法律。 的确对没有引起被害妇女重伤、死亡的虐待行为,一般要亲告法院才处理。被虐待妇女应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生命健康权。为什么最要亲告呢。这晨面有个母亲与儿子的关系问题,还有一个老人的赡养问题。如果说在虐待问题上,母亲与儿子可以法情大于亲情,但在赡养部下上则更复杂,如儿子一旦被判刑,社会又无力承担老人赡养事宜,会造成诸多后遗症,所以这类问题最好通过批评、教育解决。当然,情节恶劣的除外。对长期虐待致被害人身体逐渐损伤或被害妇女自杀的,如果被虐待妇女由于种种原因无法亲向人民法院告诉。对在虐待中故意使用残暴手段伤人或杀人的,则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与虐待罪数罪并罚。对虐待女婴、女童的,可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由监护人学校、街道等告诉法院,依法处理。 来话中还有人问遗弃与虐待的区别。遗弃妇女是指对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妇女,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严重损害妇女权益的行为。 我国法律规定,家庭成员之间具有互相抚养的义务。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遗弃行为破坏了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权利和义务关系,直接威胁被遗弃人的生命和健康,也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社会秩序的安定。 有一位老妈妈来电话,谴责他的独子忙于工作,经常忽略对她的照顾,告她儿子犯有遗弃罪。 我们问他具体情况,老妈妈讲她生活尚能自理,儿子每月给她的钱也勉强够花。那么,这显然不能构成犯罪,只能说是照顾欠周。因为,遗弃妇女必须表现为对没有生活能力的妇女,具有抚养义务而拒养的行为。没有独立生活能力,一指年老丧失劳动和工作能力;二指由于患病伤残丧失劳动能力;三指年幻尚无独立生活能力。但是,对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妇女,不能构成遗弃罪。 实施遗弃妇女行为的人,不但要负责有抚养义务,而且要有履行抚养义务的实际能力,如因天灾人祸或本人患重病自顾不暇,因而未履行抚养义务的,不能构成遗弃行为。 对一般遗弃妇女的行为,如果情节较轻,危害后果不严重,主要是批评教育;只有少数情节恶劣的遗弃行为,才构成遗弃罪,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情节恶劣的遗弃行为,主要是指基于玩弄女性、腐化堕落动机遗弃妇女的,由于遗弃而引起被害妇女伤、亡的;遗弃人对被害妇女施以打、骂、虐待的等,可加重处罚。 
 虐待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主要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权利。由于虐待行为所采取的方法,也侵犯了受害者的人身权利,因此,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本罪侵犯的对象只能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家庭成员主要由以下四部分成员构成: 1、由婚姻关系的形成而出现的最初的家庭成员,即丈夫和妻子。夫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是最初的家庭关系,它是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关系,如果形成一种收养关系,则就成为家庭关系,它实质既为因收养关系而发生在家庭关系,也为因 2、由血缘关系而引起的家庭成员,这是由于血亲关系而产生的家庭成员,包括两类:其一,由直系血亲关系而联系起来的父母、子女、孙子女、曾孙子女以及祖父母、曾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等,他们之间不因成家立业,及经济上的分开而解除家庭成员的法律地位;其二,由旁系血亲而联系 3、由收养关系而发生的家庭成员,即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这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 4、在现实生活中,还经常出现一种既区别于收养关系、血亲关系,又区别于婚姻关系而发生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如某甲是位孤寡老人,生活无着落,乙丙夫妇见状而将甲领回去,自愿试行一种决非法律意义上的赡养义务。一经同意赡养,甲就成了乙丙家的一个家庭成员。 只有基于上述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收养关系等方面取得家庭成员的身份,方能成为虐待罪之侵害对象,这也是此种犯罪行为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经常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 1、要有对被害人肉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迫害的行为。这种行为,就方式而言,既包括积极的作为,如殴打、捆绑、禁闭、讽刺、谩骂、侮辱、限制自由、强迫超负荷劳动等,又包括消极的不作为,如有病不给治疗、不给吃饱饭、不给穿暖衣等,但构成本罪,不可能是纯粹的不作为。瞪立。 2、行为必须具有经常性、一贯性。这是构成本罪虐待行为的一个必要特征。偶尔的打骂、冻饿、赶出家门,不能认定为虐待行为。 3、虐待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所渭"情节恶劣",指虐待动机卑鄙、手段残酷、持续时间较长、屡教不改的、被害人是年幼、年老、病残者、孕妇、产妇等。对于一般家庭纠纷的打骂或者曾有虐待行为,但情节轻微,后果不严重,不构成虐待罪。有的父母教育子女方法简单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必须是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的成员,相互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或者扶养关系。如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等。虐待者都是具有一定的扶养义务,在经济上或者家庭地位中占一定优势的成员。非家庭成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故意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至于虐待的动机则是多种多样的,不论出于什么动机,都不影响定罪,但量刑时应予以考虑。 二、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根据立法规定和实践经验,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区分虐待罪与非罪的界限: 1、从情节是否恶劣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主要标志。根据本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只有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虐待行为一般,情节较轻的,如一、两次的打骂,偶尔的不给饭吃、禁闭等,不应作为虐待罪论处。 虐待情节是否恶劣,应当根据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 (1)虐待行为持续的时间。虐待时间的长短,在相当程度上决定对被害人身心损害的大小。虐待持续的时间长,比如几个月、几年,往往会造成被害人的身心受到较为严重的损害。相反,因家庭琐事出于一时气愤而对家庭成员实施了短时间的虐待行为,一般也不会造成什么严重后果。 (2)虐待行为的次数。虐待时间虽然不长,但行为次数频繁的,也容易使被害人的身心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极易出现严重后果。例如,有的丈夫在妻子生女婴后的一个月内,先后毒打妻子10余次;有的儿女对因卧床不起的老人一次又一次地不给饭吃,一个月内就达20余次,等等。 (3)虐待的手段。实践中,有的虐待手段十分残忍,例如,丈夫在冬天把妻子的衣服扒光推出门外受冻;丈夫用烙铁、烟头等烫妻子的阴部、乳房;儿女惨无人道地毒打年迈的父母等。使用这些残忍手段,极易造成被害人伤残和死亡,应以情节恶劣论处。至于打耳光、拧耳朵等虐待行为, (4)虐待的后果是否严重。虐待行为一般都会程度不同地给被害人造成精神上、肉体上的痛苦和损害,其中有的后果严重,例如,由于虐待行为人使被害人患了精神分裂症、妇科病或者其他病症;虐待行为致使被害人身体瘫痪、肢体伤残;将被害人虐待致死;被害人因不堪虐待而自杀等等 当然,判断是否"情节恶劣",可以根据上述诸方面进行综合分析,也可以根据其中的一个方面加以分析认定, 2、从犯罪的对象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虐待罪是发生在家庭成员间的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和扶养关系,如夫妻、父子、兄弟姐妹等。虐待非家庭成员的,不构成虐待罪 (但如果因虐待行为直接给被害人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严重,构成其他犯罪的,可以按其他犯罪论处)。 (二)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虐待行为的手段,有时与故意杀人的手段十分相似,并且,虐待行为有时在客观上也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所以,虐待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较容易混淆。我们认为,司法实践中难以认定某一行为是构成虐待罪还是故意杀人罪时,应当从主观故意上区分二者的界限,虐待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 (三)本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虐待行为往往会造成被害人身体伤害的后果。所以,虐待罪容易与故意伤害罪混淆。在司法实践中,也应当主要从主观故意上区别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如果行为人出于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摧残和折磨的故意,在实施虐待行为过程中,造成被害人轻伤或者重伤的,其行为构成虐待罪,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并且在客观上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则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构成虐待罪。 (四)依本条第三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告诉的才处理 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被害人要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人民法院才处理,不告诉不处理。本条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虐待案件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被虐待者不希望亲属关系破裂,更不希望诉诸司法机关对虐待者定罪量刑。因此要充分考虑被虐待者的意思。如果被虐待者不控告,司法机关就不要主动干预,这样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但根据本法第98条之规定,如果被虐待者受强制、威吓等而无法向人民民院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公诉。被虐待者的其他近亲属也可以控告,有关单位和组织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检举揭发干涉,由人民检察院查实后提起公诉。犯本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不适用"告诉的才处理"的规定。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本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由于被害人长期受虐待逐渐造成身体的严重损伤或导致死亡,或者由于被害人不堪忍受长期虐待而自杀造成死亡或重伤,行为人是故意的实施虐待行为,而过失地引起他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其虐待行为和重伤、死亡后果之间具备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根据本条规定,虐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案件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范围,因此,对这类案件,即使被告人提出控告,检察机关也应提起公诉。 
 
信息来源: 北京红枫妇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