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个案研究

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

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 
 
 
日前热播的以反映"家庭暴力"主题的电视剧《不要和陌生人说话》揪动了 千千万万观众的心绪,从而使社会各界再次就家庭暴力这一沉重话题展开了全面 剖析与拷问。现将本人关于这一问题的若干法律思考呈寄过来,以就教于诸位专家。
 
  家庭暴力破坏家庭,影响社会稳定,是全球性的社会问题,已成为国际公害。据报道,美国平均每7秒钟就发生一起家庭暴力事件,英国这个时间降到了6秒钟。据统计,在我国2.67亿个家庭中,约有8000万个家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现象。我国家庭的离婚率为1.54%,每年约有40万个家庭解体,其中25%祸起家庭暴力。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曾在21个省进行中国妇女社会地位的调查,结果显示,有0.9%的女性经常挨丈夫打;8.2%的女性有时挨打。人们一般认为,家庭暴力主要发生在农村文化层次较低的人群中,但调查显示,城市高文化层次人群中家庭暴力所占比例更高,且受害者多有自己的工作和收入。
 
  发生家庭暴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大男子主义封建思想严重、第三者插足、男女经济收入悬殊等。但最不可忽视的原因在于法律的不完善。我国目前涉及反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已不少,《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中确定的妇女发展的具体目标之一是,有效遏制对妇女的暴力侵害及拐骗、买卖妇女的犯罪行为等,同时规定依法保护妇女在家庭中的平等地位,坚决制止家庭暴力。《婚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虽然如此,但也明显地表现出许多不足之处,各项规定不配套,缺乏对侵害行为的惩治条款,不便有效执行。目前,关于家庭暴力没有明确的定义,婚姻法只在总则中作了原则性规定,分则中未作具体规定;刑法中家庭方面的罪名只有定罪标准较高的虐待一项,没有"家庭暴力罪"等罪名;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均有家庭成员之间的轻微伤害案件及虐待案件"告诉才处理"的规定,很多人出于各种原因不去告诉,致使伤害程度为轻伤的无法追究;现行的鉴定体制不合理,有的公安机关和法院互相推诿扯皮,使受害人很难拿到作为受害程度的权威依据和认定轻微伤、轻伤或重伤依据的伤情检验和鉴定结论,处于控告无门的困境;现行的法律监督主要为事后监督,事前预防制度欠缺。
 
  为预防和惩治家庭暴力,首要问题是推进立法进程。目前全世界约有40多个国家制定了单项家庭暴力法,例如英、美、澳等,我国也应尽快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应给家庭暴力一个明确的法律定义。同时,在刑法中增加家庭暴力罪等罪名,在法律上对该行为进行界定,借鉴外国的做法,对施暴者从重从严制裁;在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中增加对暴力的取证、诉讼程序等方面的措施,对家庭暴力犯罪确立检察机关的公诉制度,通过公诉制度将施暴者推上法庭;建立对受暴妇女的保护令,使受暴妇女获得充分的救济。其次,着手进行司法改革。从提高认识程度入手,突破"这是家庭内部矛盾,应以和解为主"的主导思想和"宁拆千家庙,不破一家婚"的传统观念,借鉴加拿大政府出台的家庭暴力不分轻重必须立案的规定,司法人员要像处理其他刑事案件一样详细勘查现场、提取凶器、讯问当事人、询问证人并制作笔录,使家庭暴力无法作为"家务事"躲在不受控制的空间。第三,充分利用社会传媒的监督与导向功能,强化舆论监督,增强妇女的自我保护意识,营造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社会氛围,加强社会舆论对"依法治家"的引导。第四,及时进行普法宣传,加强弱者的以法自护意识,使受害人抛弃"家丑不可外扬"、"宁可牺牲自己也要保住这个家"的传统保守思想,及时向司法机关反映,寻求最有效的司法保护。此外,设立防止家庭暴力基金会,建立紧急、临时和永久性庇护所,强化社区管理服务,建立维权信访网络组织,开通家庭暴力热线等都是行之有效的方法。  
 (穆云红)
 
点评:
  家庭暴力是一个非常普遍的社会问题,是不同年龄、人种、社会阶层都会涉及到的、影响社会公共健康的问题。据统计,目前在中国,有33.9%的家庭存在着程度不等的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已经不是家务事,对受虐者而言,这是性命攸关的大事。我们应该积极行动起来,制止卑劣的侵害,对受虐者伸出援助之手,协助他们及早脱离险境。同时,我们亦呼吁有关方面进一步加快立法,尽快找到解决良策,共同营造一个没有暴力的世界。 
 
信息来源: (《时代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