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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投水自杀 丈夫见死不救

 
妻子投水自杀 丈夫见死不救
 
夫妻间有无"救助义务"
 李方平和肖敏自由恋爱结婚,夫妻关系融洽,儿子刚满2岁时,李方平为让家里日子过得更好些,辞去工作做起了电器生意。然而,随着儿子的长大和生意的繁忙,性格比较急的李方平和有些内向的肖敏之间渐渐少了沟通和理解。在李方平看来,他和妻子已经是老夫老妻了,有时忙了,晚上就直接住在店里,顺便也看着店子。妻子肖敏却以为丈夫做生意有了钱,嫌弃自己不愿和自己住在一起。肖敏虽然嘴里不说,却有事没事地找气怄,性格也由以前的内向变得急躁起来,夫妻俩因此经常为一些家庭小事争吵、打闹。
 
 妻子负气投水丈夫赌气不救
 为打消妻子的猜疑,李方平将店面转让了出去,自己打起了零工。转让了生意,李方平每天都回家里住,然而,家里少了一大笔进账,眼看正是儿子上学花钱,父母也年老体弱的阶段,肖敏常常一看见李方平就来气。 2002年7月17日早晨,李方平出门时,发现自己平时穿的一双皮鞋不见了,便质问妻子肖敏是不是拿去给岳父穿了。肖敏一听,立马来了气,大骂李方平吃住在自己的父母家,就穿了一双皮鞋又能算啥?这原本是一件微不足道的小事,夫妻俩却为此谁也不肯让谁,最后闹到要去办离婚。 当天下午6点,在外面折腾了一天的李方平夫妇精疲力尽地走在回家的路上,肖敏向丈夫提出歇息会再走,但怨气未消的李方平并没有理会,只管自己一个劲地往前走。见丈夫对自己的要求无动于衷,肖敏跑上去就和李方平抓打了起来。几个路过的行人见了,赶忙把夫妇两从抓打中劝解拉开,两人才住了手。李方平再次赌气抛下妻子一个人离开了,刚没走出多远,后面就有人喊李方平:"你妻子投水了,快回来救人啊!" 尽管听到路人们的呼救声,李方平无动于衷地回答道:"是她自己跳的水,我又没有推她下去,关我什么事?"已经被妻子的吵闹弄的伤透了脑筋的李方平,就这样头也不回地走了。 肖敏被一位路人救起,送到附近的医院去抢救,但因抢救不及时,告别了人世。
 
 丈夫被判无罪
 妻子投水后袖手旁观不去实施救助的事情,很快传到了肖家父母那里,老两口到派出所报了案,请求依法惩治李方平冷漠无情的不救助行为。 2002年7月30日,重庆市万州区天城公安分局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将李方平刑事拘留,2002年8月19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向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 2002年11月29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审理认为,李方平与肖敏虽是夫妻关系,但认定李方平对肖敏的投水自杀负有法定的救助义务缺乏法律依据,肖敏的死亡也并不是李方平的不救助行为直接导致的。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方平无罪。"救助义务"成为争议点 重庆市万州区法院对李方平的无罪判决宣判后不久,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对此判决提起了抗诉,要求万州区人民法院重新判决,李方平因对妻子肖敏不实施救助的义务导致其不救而亡有罪。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罗方柱认为,我国婚姻法第四条、第十二条都明文规定,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帮助,夫妻有互相扶助的义务。虽然婚姻法中没有明文规定夫妻间有相互救助的义务,但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帮助和扶养中显然涵盖了特殊情况下的救助义务。当一方处于生命危急的关头,另一方应当积极实施救助。在本案中,妻子肖敏的投水虽不是其丈夫李方平的行为直接所造成的,但面对处于生命危险中的妻子,作为丈夫的李方平不但不积极地进行施救,且不听其他人的警告和劝阻扬长而去,正是由于李方平的故意放任行为,促成了肖敏投水被淹死的结果发生,所以李方平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李方平的辩护律师、重庆市正章事务所陈东认为,在刑法意义上,不作为犯罪构成的首要前提是,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法律上的义务。婚姻法中虽然规定了扶养义务,但不应作出扩大性解释,否则有悖于罪刑法定原则。同时,司法实践如果肯定了夫妻间有这种"自杀救助"的法定义务,那么,可能造成"法律对自杀的鼓励",夫妻间任何一方要报复对方,都可以采取这种自杀的方式,将另一方送入大牢去蹲上几年。 对于陈律师的观点,重庆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重庆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周厚熙教授认为,"法院若追究了丈夫李方平的刑事责任,就会变相地支持或鼓励夫妻间自杀"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因为追究不作为人的刑事责任,并不能等同于主张或支持自杀的行为。也就是说,虽然有自杀行为的发生,只要相关责任人作出了救助行为的,即使没有挽救回来也不会被追究责任,如果不予以施救则应受到相应的处罚。 周教授谈到,法院主张当事人无罪,可能是认为夫妻两人吵架不足以引发妻子自杀,两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而这一点也恰恰反映出该案例的争议较大。夫妻吵架后一方自杀身亡,虽然这不像一方动手致死另一方那么明显,但法院判决最终还是应当以证据为重。本案中,那些警告、劝说李方平回去救投水的妻子的路人,应该是李方平眼睁睁看妻子投水身亡,不实施救助的最好人证。
 
信息来源: 《法律服务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