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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来啦 |《民法典》如何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民法典》有针对性地加强了对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为妇女权益的保障提供了更加坚实可靠的法律基础。而要使其真正发挥法律作用、实现公平正义,还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

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国家始终致力于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事业发展,逐步形成并完善了以宪法为基础、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100多部单行法律法规在内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律体系,为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构筑了坚实的法律屏障。“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也被写入中共十八大、十九大报告。法律在推动男女享有平等地位、消除对妇女的歧视方面发挥了决定性作用,使妇女的权益状况发生了历史性变化。

近期全国人大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强调男女平等的民事法律地位的同时,有针对性地加强了对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充分考虑两性现实差异和妇女特殊利益的重大成果和典范之作。

破除“24条”之害

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历来是离婚纠纷的焦点之一。广受争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简称“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这项规定的出发点在于保护善意债权人的利益,夫妻本是情感和利益共同体,共同偿还债务天经地义。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人利用该条虚构债务;有人将嫖娼、赌博等违法举债变成夫妻共同债务,用来诈取对方的财产或是将其作为威胁离婚或拒绝离婚的武器,甚至利用它来干扰对方的生活。

“24条”的受害者主要是妇女。常见的情形是,她们好不容易摆脱了一段失败的婚姻,以为终于可以开始新的生活,却突然被一张借条或一条强制执行还款的通知再次推入深渊。由于未考虑到两性在家庭分工、经济收入、对家庭财务的参与程度等方面的差异,“24条”客观上对许多女性造成了不公,使她们无辜负债,导致大量申诉上访、检察院抗诉、再审改判的现象,对当事人正常生活、法院公信力和法律权威都造成了伤害,从而备受争议。

这些现象引起了立法部门与社会公众的广泛重视。在司法实践中,地方法院也积累了一些积极的案例,为纠正“24条”提供了基础与依据。例如,在一起案例中,男方在提出离婚时伪造了近400万元的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女方共担还款责任。与此同时,债权人也向同一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主张这两笔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地方法院一审时按照“24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夫妻平分共同财产,但未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处理。女方提起上诉,主张按8︰2的比例分配夫妻共同财产。后女方发现所谓“借款”系债权人与男方伪造,经过当事人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最终法院认定男方存在伪造债务等情节,女方不仅免于偿还债务,还分得75%的夫妻共同财产。

这一显失公平的规定在《民法典》中得到了纠偏。《民法典》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未来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将以夫妻共签为原则,而以未签为例外。严格区分夫妻共同债务,能够避免一方无辜负债。同时,通过强化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对家庭中弱势群体实施倾斜性保护,体现了《民法典》的人文关怀,可以有效地保护妇女,维护其合法经济利益。

守护农村妇女土地权

土地是农民最基本、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是农民的命根子,“耕者有其田”也同样适用于女性。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规定,离婚后男女各得田地;1934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则更加明确地规定了离婚女子可参与新居乡村土地的分配或保留原有土地。195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土地“按人口统一分配”,充分体现了男女平等原则。

当下,农村劳动力六成以上是妇女,她们成为农业生产的主力军和美丽乡村的建设者。但是,1983年第一轮土地承包以来,特别是在市场化、城镇化进程中,农村地区部分外嫁女、离婚女、丧偶女、未嫁女、农嫁非、招婿女等群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分配权、土地入股分红权以及征用土地的补偿权等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方面的权利遭到剥夺或限制,这一现象引起了广泛关注。2010年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表明,农村妇女无地的比例为21.0%,高于男性9.1个百分点。因婚姻变动(含结婚、再婚、离婚、丧偶)而失去土地的妇女占27.7%,而男性仅为3.7%。在2018年某省妇联的一项土地权益调查中,1429位受访者中的13.7%表示“本人名下没有土地”,其中女性占86.7%。这种状况,使得不少农村妇女在家庭中长期依附于男人,许多遭受家暴、感情背叛等伤害的农村妇女因为害怕离婚后成为“地无一垄、房无一间、钱无一分”的“三无人员”而不得不忍气吞声。土地纠纷也成为社会问题,问题严重的时候,某省各级妇联三年间接到有关农村土地问题的信访就高达605件(次),占财产权益类信访量的50.6%。《民法典》规定,离婚时“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该法条聚焦于夫妻离婚时的利益分配,确定了家庭土地承包权虽不是共同财产,但属于共同权益,在离婚分割权益时也要依法予以保护。这虽然是一个中性的表述,却可以更好地照顾到从夫居女方的利益,并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解决此类案件受理难的问题。

安徽农村女性领取土地确权证

反对性骚扰与保护隐私权

通过完善反对性骚扰和保护隐私权的相关条款,《民法典》也体现了对妇女人身权的保护。

女性是性骚扰的主要受害者。2010年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表明,在工作、劳动、学习中遭遇过性骚扰的女性占调查总数的7.8%。2014年全国妇联一项针对北京、南京等城市15所高校大学生的调查发现,经历过不同形式性骚扰的女性比例达到57%。另外一项涉及86000多个样本的调查中,24%的调查对象报告经历过职场性骚扰。性骚扰给女性身心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甚至使一些女性无法完成学业或工作。《民法典》强调了性骚扰的一个构成要件——“违背他人意愿”,明确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赋予性骚扰受害人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并规定了用人单位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这些都将对反性骚扰起到很好的推进作用。

《民法典》的规定也有利于保护女性隐私权。女性的隐私权相对于男性更为脆弱,特别是新技术给女性的隐私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一些不法人员在地铁或电梯等公共场所偷拍女性裙底、在洗手间偷窥女性、在酒店或出租房安装针孔摄像头、趁帮女性修电脑时安装偷拍软件远程控制摄像头等,甚至有人将偷拍到的视频放到网上销售牟利,形成了黑色产业链。2016年《南方都市报》曾经作过统计,至少有24个城市的35家酒店被查出偷装针孔摄像头。这些侵犯隐私案例的受害者多为女性,一些受害者因此患上抑郁症,甚至自杀。即便没有受到侵犯的女性,也因相关案例与报道而人人自危,大大降低了安全感。但是,依照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仅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法律对侵犯隐私行为的规定不够细致,导致违法成本相当低。

《民法典》明确禁止了一系列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如:“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等。这些细致的规定引导社会尊重女性个体的人格尊严,有利于预防与惩罚犯罪。

承认妇女的家庭付出

相比公共领域,女性在私人领域即家庭中的权益保护更加困难。《民法典》在保护妇女婚姻家庭权益方面体现出了进步性。

《民法典》居住权的设置,有利于保护经济上弱势的女性。《民法典﹒物权编》新增了居住权制度,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现实生活中,男性拥有房产比例高于女性。2010年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显示, 女性有房产 (含夫妻联名) 的占37.9%, 男性为67.1%。已婚女性中,自己名下有房产的占13.2%,与配偶联名拥有房产的占28.0%;男性则分别为51.7%和25.6%。同时,女性平均寿命高于男性。2015年的调查数据显示,女性平均预期寿命比男性长5.79岁,她们往往是照料家中老弱病人的主力军。在这样的现实背景下,这一规定无疑给那些所居住的房产属于已故配偶个人财产的女性吃下了定心丸。

《民法典》有关家务劳动补偿的规定,是对妇女无酬劳动价值的承认。虽然男女两性家务劳动时间差距逐步缩小,但女性承担更多家务劳动仍是普遍的社会现实。实际上,妇女承担家务劳动对家庭的维系、家庭成员的福祉乃至整个社会的运行具有重要价值,但也给女性带来了“母职惩罚”,使她们难以在职场上与男性竞争,降低了她们的发展机会与收入水平,甚至使她们不得不在经济上依赖他人。而她们的无酬劳动往往得不到公正评价,一旦离异也难以得到合理补偿,多年对家庭的投入变成了沉没成本。《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这一规定更有诚意地体现了社会对女性在人口再生产及家务劳动中的贡献与价值的尊重和认可。

《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保障了女性的家庭贡献。与《婚姻法》相比,《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方面,增加了“劳务报酬”和“投资的收益”两类。这一规定扩大了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强调了劳动所得共有的婚姻共享立法理念,同样是对妇女在家庭中的投入的认可与保障。

《民法典》的出台是多年来司法实践与民意呼吁的共同成果,为日后妇女权益的保障提供了更加坚实可靠的法律基础。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其能否真正作为有生命力、有权威性的武器,切实起到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实现公平正义的作用,尚须众多法学实践者和各方社会力量的共同努力。

》2020年第8期

作者单位: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

摘自搜狐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