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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立法对 性骚扰 进行具体界定

辽宁立法对 性骚扰 进行具体界定
作者:何勇
资料来源:人民网2009-5-11
http://npc.people.com.cn/GB/14957/122475/9279432.html
这是中国地方性法规首次对此进行具体界定 70%以上的女性受到过不同形式的"性骚扰
“性骚扰”违法,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早在2005年2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就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但什么是“性骚扰”?行为特征有哪些?这部法律并没作出具体界定,因而操作性不强。如今,“性骚扰”界定难、处理难问题,在辽宁省率先得到破解。日前,辽宁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一部法规明确规定:向妇女发黄色短信、滥讲黄段子、有肢体行为等类行为就是“性骚扰”。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范力说,这是“性骚扰”的具体范围首次被中国地方立法确定。
将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在第十九条明确:“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任何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到性骚扰的妇女有权向当事人所在单位和公安机关投诉;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投诉的,单位应当及时干预、制止;向公安机关投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
范力介绍,这部法规在“性骚扰”问题上实现了突破,扩大了对“性骚扰”行为的禁止范围,加大了对妇女人格尊严和人身权利的保护力度。
专家指出,“性骚扰”是个社会问题,对此,有的省市也曾在立法时予以提及,但像辽宁省这样进行具体界定,并作出禁止性规定,以及明确要求公安机关予以受理,还是头一次。
长期关注这一问题的辽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张思宁说,“性骚扰”现象不断增多并逐渐成为近年来的社会关注焦点。辽宁省妇联的调查显示,70%以上的女性受到过不同形式的“性骚扰”,50%的女性听过黄色笑话,40%的女性遇到过电话、黄色短信的“骚扰”,10%的女性曾被别人偷窥。面对“性骚扰”,有六成左右的女性心里非常不舒服,但选择沉默;三成的女性当场用语言抗议;只有不到一成的女性选择报警并要求严惩骚扰者。
辽宁省妇联妇女权益保护部介绍,妇联平时接到的妇女维权举报以“家庭暴力”为主,“性骚扰”举报非常少,但这并非因为“性骚扰”很少发生,而是因为绝大多数女性不愿选择公开举报,能忍则忍,这正是“性骚扰”长期存在的原因之一。此外,“性骚扰”行为不易界定,取证存在困难,也是造成此类投诉较少的原因。
沈阳律师杨功涵说,辽宁的新法规规定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任何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都属于禁止之列,“不仅是地方配套细则的关键,也是关于禁止‘性骚扰’立法的突破,是一种进步。”。
专家认为,在立法上细化“性骚扰”的概念界定并予以禁止,有助于维护妇女权益。实施“性骚扰”者一般都有职务权力的背景,甚至关系到性别弱势者的就业权利。只有在性别歧视和公平就业歧视两方面都能对受害者进行实质性保护的情况下,受骚扰者才能真正敢于说不。但定性“性骚扰”后,究竟给与什么样的惩治,还需要在法律上作进一步的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