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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会村委会应有妇女名额

 

居委会村委会应有妇女名额

作者:宋识径     

资料来源:中国妇女研究网2009-6-3
http://www.wsic.ac.cn/AcademicGlossaryNews/Detail_
Browse.aspx?InfoMainId=IM-66052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5月21日上午,《北京市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提请北京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草案对妇女参加基层民主的成员比例作出了硬性要求。
1994年5月颁布的相关实施办法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中,妇女应当占有适当比例,并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女代表候选人的比例。
据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周继东介绍,北京市妇女在参政议政方面的权益保障取得了显著进展,截至2007年底,北京市第十次党代会女代表比例为36.3%,市第十三届人代会女代表比例为30.6%,市十一届政协会女委员为31.6%,在全国居领先水平;全市干部队伍中的女性比例不断增长,已达到48.5%。
但是有关部门调研发现,该市城乡基层妇女的民主参与程度不均衡。据有关资料显示,该市居委会中女性成员比例较高且逐年上升,而村委会中女性成员比例较低且近年来有所下降。
针对该市农村基层妇女参与民主管理程度不高的现状,修订草案从两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要求居委会、村委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二是明确本市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对女性较集中的单位和部门,要求逐步增加领导班子中女性成员的比例。
周继东对记者解释说,居委会和村委会选举是直接选举,要求两委会成员有妇女名额,不是要干扰居民和村民自由行使选举权,而是要求有关选举组织部门加强对女性候选人的宣传,引导选举人选择女性候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