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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下翻开职业女性维护权益新篇章

新时期下翻开职业女性维护权益新篇章

阿有梅 朱玲 郑州大学 药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她,带着对事业的满腔热情和对爱情的迷惘走进了大众的视线。作为一名职场新人,她凭借着过硬的实力以及不懈的努力为我们创造出一段职场女性的神话。影片《杜拉拉升职记》通过讲述年轻女孩杜拉拉从一个默默无闻的职员,经过自己的不断奋斗,成长为一个企业的高管的故事。它让我们认识到,在当今社会“家是男人的一部分,却是女人的全部”这样的观点已经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了,越来越多的现代女性正用行动颠覆着“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看法。然而,影片中杜拉拉的成功却令我们不得不去思考困扰职场女性的一大难题:性别歧视。其实,现实生活中存在着许许多多侵犯女性权益的不公平现象,例如家庭暴力、离婚时的财产分配、劳动保障等等。如今,女性维权热点有了新转变,女性维权领域不断拓宽,形形色色的维权案例让我们感受到,女性通过自己的努力希望争取得到的,不仅仅是自己的权益,更是社会对她们地位、价值的尊重和确认。仅就职场女性来说,面对如此残酷的现状,她们该如何应对,该如何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呢?
针对女性在工作中权益来说,我个人认为可以分为以下四个部分:就业权益、职业权益、离职权益和特殊劳动权益。接下来就让我们围绕这四个方面来讨论一下职场女性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吧!
一、维护就业权益,谁说女子不如男
我国的就业形势不容乐观这是众所周知的事情,可是并非所有人都清楚的是,女性的就业形势更加不乐观,更加严峻。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很多情况下是因为对女性就业的性别歧视。天津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李清表示,用人单位在招聘人员的时候,明确提出不要女性、只要男性或是对女性要求的条件可能在学历以及技能方面要高于男性又或是提出女性在就业之后,几年之内不能结婚、几年之内不能生育等等都是明显的就业歧视。作为一名药学专业的学生,我通过与学生们的交流也了解到一些本专业女同学在求职过程中遭受到的不公平待遇。一些制药企业宁可选择在校成绩较差的男生也不愿接受成绩名列前茅、能力较强的女生,而且企业并未对这样的举动给出合理解释。我相信,女大学生在求职时所遇到的这类现象并非只存在于我的身边,它是一种跨越了多数专业的全国范围内的一种现象,换句话说:这种性别歧视十分普遍。
女生难道真的不如男生么?答案毋庸置疑是否定的。然而,为什么用人单位会倾向于接受男性求职者呢?只要你用心的思考,用人单位的心思便很好揣摩:女生毕业走上工作岗位后,将面临怀孕、生育等一系列问题,难免会给用人单位用工造成不便,除其在此期间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得照常支付外,单位还得另外聘请一名工作人员,当其产假期满回到岗位上后,用人单位则必须解决新聘员工的岗位问题。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聘用男性员工,不仅少了很多麻烦,还可节约成本,避免“性别亏损”。另外,女员工单独出差,出去应酬等等都有诸多不便,这些都可能导致招聘中的重男轻女。可是倘若用人单位仅仅是因为这些由于女性的天性而造成的小小损失就拒绝了一批又一批优秀的女性求职者,那可就大错特错了。因为女性有自己独特的优势,许多工作岗位需要的正是女性员工的这些特质。
然而,当女性求职者真的遇到性别歧视时,她们该怎么做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最正当的方法应该是采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理权益。多数女性求职者对性别歧视问题的态度基本是愤怒、无奈和沉默,沉默成为她们无奈之下最有效率的“理性选择”。可是,我们不能让这种不良现象继续滋长下去。出现这种情况,每个应聘的女性朋友都应该保留当时看到的或拿到的应聘企业的一些招聘条件标志,注意上面是否有歧视性的规定。倘若有便可以作为保护自身权益的有力武器。
除此之外,我还建议广大女性朋友在选择工作岗位的时候应当考虑到自身的优势,选择最适合自己的工作。因为解决职场性别岐视问题,不但要靠用人单位转变用人观念、法律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还需要职业女性自身正确应对。我相信,这些措施一定能为广大的女性朋友们在求职过程中减少不少阻力,她们的未来一定是光明而美好的!
二、保障职业权益,妇女能顶半边天
女性在职场中遭受的不公平待遇除了表现在就业方面外,还表现在工作待遇等其他方面,如女性在孕产假期间不发工资、休完孕产假后被换岗位等等。然而这些都不是女性同胞们所应当遭受的,她们的职业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根据我国现行立法对妇女职业权益的保护性条款,女性同胞们在工作中应享有以下权益:第一、男女同工同酬(任何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任何工作岗位的男女职工,只要付出同等的劳动,就应当获取同等的报酬。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基本工资。并且,为了保障女职工及其子女的身心健康,女职工在生育期间享受产假、生育津贴及医疗费用等国家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第二、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及职业培训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根据工作业绩给予男女职工平等的机会和待遇。不得歧视妇女,实行差别对待;第三、合理安排女职工的工种和工作。另外,为了保护妇女的身体健康,根据妇女的身体和生理特点,法律还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多种劳动,其中包括矿山井下作业;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等等。
然而,我们都知道,除了从法律上明确女性在工作中应有的平等权益外,如何在现实过程中确保给予女性平等权益,仍是一个任重道远的话题。然而令人欣慰的是,在劳动就业方面,现代女性们的关注热点越来越紧扣社会脉搏,如退休待遇、打工妹的劳动权利、妇女的性别歧视以及下岗女工的社会福利问题等,这说明广大女性工作者的维权意识正在逐步增强、范围正在不断扩大。根据某市妇联权益部统计,2012年,该市市妇联共接到了30多起女性关于劳动与社会保障方面问题的咨询和投诉。虽然与家庭暴力和离婚咨询相比,不满十位数的咨询量并不多,但这相较于往年该领域的咨询数量却是大为增加,维护女性在工作中的平等权益越来越受到女性们的关注。
面对自身的职业权益受到侵犯,广大妇女除了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外,还应为自己所反映的内容提供积极有效的证据。这就要求职场女性在平时工作中注意做工作记录来明确自己的工作职责,例如自己的月度、季度、年度的考评成绩达到什么程度。如果说你能够完成给你设定的工作,而且你在每个月、每季度、每年的考评当中都能取得很好的成绩,这时候在晋升或者公司有人员变更的时候被淘汰,这些都可以作为证据,作为你受到不平等的对待、受到歧视的证据。这样的话,一是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第二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来主张自身的权利。
三、维护离职权益,弱者的名字不是女人
维护离职权益主要是指按照发生劳动风险的原因和性质的不同,妇女同男子一样,退休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患病或者负伤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因工伤残疾或者患职业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失业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并且,女职工死亡后,为解决其善后事宜和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其遗属还可以享受遗属津贴。其实,除了以上的这些,近些年来让不少女性工作者高呼的是“平等退休”这一话题。
为什么妇女55岁就得退休,而男性可以工作到60岁?越来越多高素质的女性对这一规定提出异议。让女性先于男性退休,这一规定的原意是为了照顾女性在体能上的欠缺。但随着时代发展,女性受教育程度越来越高,平均寿命也日益延长,在脑力劳动上完全可以与男性媲美。尤其是对一些有着丰富社会经验,担任领导干部和技术工作的女性来说,让她们55岁退休,是对人力资源的浪费。让女性享有与男性平等的劳动权利,可实现女性就业人员素质和年龄结构的优化。原来良好的初衷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可能就暴露出很多的弊端,男女同龄退休首先是一种平等权利的表现,权利的行使和选择应由女性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身体状况自己决定。
谁说女性一定是弱者呢?
四、保障特殊劳动权益,水做的骨肉是女人
借用《红楼梦》中一句广为流传的话:女人是水做的骨肉。水,温柔地呵护了千千万万个生命,它是生命之源,而女子也是一样。由于大自然交给女性的伟大使命,每一个女孩都会成长为一名伟大的母亲,结婚、生育甚至哺乳和照料婴孩都是她们生活的一部分。她们是如此的伟大,没有她们就不会有祖国乃至世界的明天。因此,女性职工在四期中的合法权益是应当而且必须受到保护的。我国现行法律对妇女特殊劳动权益的保护主要有:在妇女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不得安排其从事高处、低温、冷水、有毒有害等劳动;在孕期、哺乳期不得延长女职工的工作时间和安排其夜班劳动,并为其提供特殊保护设施;生育时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等。
然而不可避免的,企事业单位从自身的利益考虑,总会或多或少地侵犯到妇女这方面的权益。这样的现象在现实世界中并不少见。面对用人单位如此不理解人的做法,妇女们应当拿起法律武器,通过正当方法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因为尽管在当今机械化大生产中男女工人的体力差异基本上不起作用,并且女性也基本享有同男子一样受教育的权利,但我们必须承认由于生理上的原因女性在一些工作岗位的确受到限制。但这并不是用人单位剥夺女性同胞在四期中享有特殊权利的理由。女性自身和用人单位都必须理解到这一问题。
我深深地知道,以上我所说的这些仅仅是女性在工作方面受到不公平待遇的一小方面,在残酷的现实中女同胞们还遭受着许许多多难以想象的歧视;我还深深地知道,我所想到的那些解决方案其实是说着容易做着难;我更深深地知道,仅仅靠一两个人或是妇女们单方面的力量,要改变生活中存在的性别歧视现状是十分困难的,这需要整个社会的关注和努力。!就让我们携起手来,为了女性朋友们幸福的明天、为了和谐社会的美好愿景而一起奋斗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