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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女性维权的制度化建设与和谐社会构建

论女性维权的制度化建设与和谐社会构建
——由女大学生在就业中的性别歧视现象而引发的思考

王尉竹
(郑州大学 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摘 要:针对当前社会上女性的就业岗位和就业机会明显少于男性这一就业歧视现象,探讨女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遇到的不平等就业门槛的现象、原因以及女大学生的维权意识,浅议女大学生性别歧视的权益维护制度建设与和谐社会的关系。
关键词:女大学生;就业平等权;维权意识;和谐社会

大学生是目前就业市场中的重要力量和构建社会建设的主力军,在推动社会发展的进程中起着重要作用。然而,当前社会上许多用人单位存在着“宁要武大郎,不要穆桂英”的偏见,给一些兼具能力与才华的女大学生造成了很大困扰。同时,随着社会上标以“女大学生”被欺骗、被包养等有争议性新闻的频繁出现,使得女性的维权意识和法律意识再一次被社会所强调、重视。
一、女大学生就业的现状
(一)就业平等权受侵害
“我的成绩明明很好,可是就因为我是女生,用人单位就选择了其他成绩比我低的男生……”许多女大学生在应聘过程中都有过因为自己的性别问题而被拒绝的无奈经历。就业是所有人必经的一份选择,但是浏览一些商店、公司、报纸、杂志、网络等地方张贴的招聘信息,经常会发现一些“只招男性”、“拒绝女性”的词语,同时一些同意接收女性的职业岗位,也会变相张贴一些不平等条款,如:“三年之内不许结婚或生育”等等。多数女大学生在求职的过程中,屡屡碰壁,大都不是因为能力、学历不足,往往被招人单位所设立的性别门槛挡在门外。
据统计,近年来我国高等院校女生的数量逐年成倍增长,其增长率占在校学生总数的比例从38.31%增加到43.95%①,但其就业率却远远低于男生。2004年,中央民族大学一份调查报告表明,65.3%的女大学生表明,自己找工作的最大障碍是就业单位的性别歧视;江苏省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80%的女大学生在求职的过程中遭遇性别歧视,在同等条件下,男生的签约比率高于女生8个百分点②。在2007年高考中,各省“女状元”比例超过了70%,80%以上的应届毕业女生在求职过程中遭遇过性别歧视。2009年,中国611万名高校毕业生,比2008年增加52万人,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下,高校毕业生就业面临着比以往更加严峻的形势。原本在就业问题上就饱受“性别困扰”的女大学生群体,则面临着极大的考验。2011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已超过640万,这些高校学子的就业问题又一次成为社会全民关注的焦点。在如“千军万马挤独木桥”一样优胜劣汰的求职大战中,一部分优秀女大学生因为“性别差异”这样的不平等待遇而被挤到了就业岗位的边缘地带甚至被拒之门外,失去了展示才华,报效祖国,建设国家的机会。
以上数据表明,女大学生在进入劳动力市场时,很大程度上都因其性别而遭受过的显性的或隐性的有区别的对待或排斥。另外,一些用人企业仅顾自己绩效,而无视社会整体因素,滥用用人自主权,使用性别、身高等有色眼镜,筛选了各企业单位“理想”中的员工,造成了社会优秀资源的浪费,无形中隔离了社会职业联系,孤立了社会的整体性和协作性,阻碍了社会的和谐与发展。同时,这一道道门槛着实难为了一批又一批踌躇满志的女大学生,也无形中侵害了女性的平等就业权。
在劳动力市场上,特别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产业体制的转型和企业的改革加快了劳动力资源的流动和优化。与此同时,由于科技的进步和专业化的生产,使得传统的就业模式被打破,劳动力的自身能力强弱在市场中的优胜劣汰更加明显。同时,由于男性女性自身的条件以及不同产业的需求不同,使得男女职业上的歧视问题越来越大。综合以上,平等就业成为广大女性同胞所秉承的就业理念。
(二)维护就业平等权存在误区
许多女大学生在自己的就业平等权遭受侵害后,能够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其在维权中存在一些误区和偏差:首先,一些女大学生盲目维权,缺乏对其维护就业平等权的正确认识。女生的动手能力和自身素质不同于男生,这是先天的差别而不是社会不公等观念导致的,其用自己的短处去挑战男生的长处并要求自己能够得到和男生一样的就业岗位、就业待遇是不合理的。另外一些特殊行业中对限制招男或者限制招女的要求不算作性别歧视。许多女大学生在这一问题上会发生混淆。其次,女大学生刚刚走向社会,其思想动态也在某种程度上有激进倾向。在因性别歧视而被用人单位拒绝之后可能采取不恰当的方法进行维权,如:在网络上以不正当的方式发布一些抱怨,甚至出现诋毁的倾向。许多女生在抱怨之后选择了现实,接受了本可以用法律改变的现状。
二、女大学生就业受到性别歧视的原因分析
(一)社会传统理念根深蒂固
在影响女大学生就业的众多因素中,传统文化的性别歧视和偏见,以不同的标准看待男女问题是造成女大学生不平等就业的根本原因。在中国文化的甲骨文中,“女”字被描绘成一个跪在地上的形象,代表着女子地位的卑微和处于社会的下层地位。传统理念认为“女子无才便是德”,在封建的男权社会中女子不仅没有婚姻自主权、教育权等权益,甚至生活空间也受到了很大限制。《诗经 小雅》曰:“乃生男子,载寝之床,载衣之裳,载弄之璋;乃生女子,载寝之地,载衣之褐,载弄之瓦。”几千年,这种陈腐落后的思想一直禁锢着人们的思维。虽然现代社会已经思想解放,切实地做到了男女平等,但是“男主外,女主内”、“重男轻女”等落后思想在老一辈或者一些欠发达地区的人们心中仍然根深蒂固。许多人对女子的在外工作能力仍持怀疑态度。这种惯性思维对女性就业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困扰。
(二)女大学生就业市场不完善
第一,市场中的显性歧视和隐性歧视。劳动经济学有一种观点:“如果具有相同生产率特征的劳动力仅仅是因为他们所属人口群体不同而受到不同对待,就可以说当前存在劳动力市场歧视。假设工资是劳动力的生产率特征和每一种生产率特征可以要求的价格这两个变量的函数,那么当雇主为既定的生产率特征所支付的价格,依据劳动力性别的不同而表现出系统性差别时,劳动力市场的性别歧视就产生了。”③在目前的就业市场中,明确要求只招男性的显性歧视和搪塞女性的求着简介、挤压其发展空间、限定其从业条件的隐性歧视同时存在。这是造成女大学生就业难的重要原因。
第二,招聘单位片面追求利润最大化。在用人单位招聘的过程中,其最根本的目的是吸收优秀人才,增强企业绩效,提高企业综合实力,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女性的生理特征无疑会使企业增加经济成本,考虑到女大学生就业后的孕期、哺乳期和其花费在家庭上的时间要占很大一部分;并且,女性的退休年龄早于男性5--10年,企业当然选择一些对自己的发展有长远持久影响的“持久股”,考虑到这些方面,男生的身体条件和自身素质当然符合这种宗旨。
第三,市场信息不畅通。由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刚刚起步,社会主义社会也正处于初级阶段,关于市场经济和劳动力的分配、流动尚无健全统一的管理机制,招聘方式尚不科学。由于企业和企业之间的招聘存在界限,留给企业本身的用人自主性大大提高,因此不能为众多求职者搭建一个统一的平台也是导致女大学生难以就业的重要原因。
(三)个人原因
首先,重理论,轻实践的错误观念。在男女平等的现代社会,很多高校女毕业生认为自己有一份证明自己实力的高等学历就可以“学优登仕,摄职从政”。然而学历不代表一切,平日埋头苦读也许忽略了运用知识的重要性,其考试能力和实践能力往往是不成正比的。这是其工作迟迟不能得心应手,令用人单位对女大学生信心不足的重要原因。其次,就业观念和就业需求的矛盾。很多女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不能正确认识自己,片面强调招聘中的性别歧视问题而忽略了自身的条件。另外,其浪漫主义心态影响着就业观念,在求职时过于幻想白领式的工作方式,而对于劳累低层次的工作难以接受,更不能满足许多用人单位的需求。最后,就业渠道不畅通。相比男生的到用人单位登门拜访而言,女生更容易选择托亲友介绍工作。同时,其关注的仍偏向于白领式的轻松高级职业,造成高薪职位的竞争力极大而一些低层次的基层的工作没人做的现象。
(四)法律制度尚不健全
横观各国的法律制度,新中国的法律法规更注重于原则性,抽象性和指导性,难以直接运用到社会主义建设的具体实践中来,关于女性尤其是女大学生的权益的立法中,法律精神的履行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和义务主体违反法律时应承担的不利后果。这也令其难以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宗旨相吻合。
三、性别歧视——女性维权的制度化进程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平等是人在实践领域中对自身的意识,也就是人意识到别人和自己是平等的人,人把别人当做和自己平等的人来对待。平等是法国的用语,它表明人的本质的统一,也就是说,它表明人对人的同等对待的社会关系或人的关系。”④针对社会上“限招女性”的不平等现象,我国现有法律制度和社会企业已经逐渐对其作出了规制,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指出:“就业是民生之本。要坚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加强政府引导,完善市场就业机制,扩大就业规模,改善就业结构。”女大学生是未来社会经济发展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她们充分就业对于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巩固经济发展与改革开放的成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1954年《宪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和家庭的生活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1982年我国现行《宪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第12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第13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我国有史以来第一部全面保障妇女权益的基本法,是我国数十年妇女运动经验的光辉总结。在2005年8月修订之后,就有一大批法律人和政府工作者及时就其实施办法和完善展开研究,为更好的贯彻落实和谐社会的宗旨展开研究。其中,学者们提出应该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写入法律、禁止性骚扰、强化保障机制和执法主体等。其核心在于全面体现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确认和保障妇女所享有的六大权益,即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和婚姻家庭权益。
在相当法律制度基础和国家政策举措之上,一大批企业和用人单位已经端正了其招聘态度,保证女性就业的基本合理、稳定。因此,我国的法律制度已经基本的奠定了维护女性平等就业权的基石。然而,法律仍有不完善之处,不能给女大学生一把保护伞,其法律内容缺乏具体实际性和可操作的惩罚性,导致了实践中企业对自己的性别歧视做法并不采取有效措施避免。许多企业为了减少麻烦仍然会招录男性,对于女性表面则以“招满了”、“先收下”为由,实则将女性求职者拒之门外。另外,政府的监督维权机构不能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监督治理招聘单位之中的性别歧视等不平等招聘现象,权利分工不明确,难以维护女性权益。因此,女性维权制度亟待健全和完善。
四、性别歧视——从女大学生到妇女合法权益的全面维护
为更好的推进民主法治建设,构建和谐社会。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消除女性就业中的性别歧视,更好、更全面的维护女性的权益和普及法律知识,需要采取包括立法在内的多种措施进行改进和完善,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社会方面
首先,应当改变传统的重男轻女的落后观念,提倡男女平等,促进发展生产力,宣传科学文化知识,贯彻科学理念,给女大学生更多的活动空间,相信其能力,鼓励她们自由自主发展,运用自己的所学服务社会、建设社会。其次,充分发挥妇联、社区委员会的作用,建立“女大学生权益维护委员会”,关注新一代的大学生就业形势,履行和扩大现有职能,为女大学生的权益工作提供“后勤保障”。最后,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关注女大学生的权益,减少各用人企业的招聘成本。
(二)政府方面
第一,应该健全和完善我国当前的法律制度。《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要想彻底解决性别歧视的就业问题还应从根本入手。关于招聘单位的性别歧视,应在宪法中予以禁止和载明法律规制条款,以打击“知法犯法”的现象,反对性别歧视。同时在特别法如《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中强调女子与男子有同等的劳动权利,男女同工同酬;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男女平等;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女职工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女职工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并依法享有产前假、产假、哺乳假等等。此外,加强社会法制宣传,提高民众的守法意识,明确违反法律法规的责任。同时,尽快制定平等就业相关保护法,针对性别歧视现象做出特别的规定,以法律推进保障性别平等。从根本上减少和杜绝女大学生就业歧视现象的发生。
第二,运用政策措施,支持鼓励女性尤其是女大学生自主创业。在竞争激烈的就业市场中,给女性就业机遇和政策优惠可以缓解就业压力,拓宽市场,发挥女性的个人优势,更妥善的处理就业困境。
第三,构建女大学生维权机制,指导女大学生正确维权。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进程不断加快的同时,除了依靠法律法规保障女性权益,还应构建女大学生维权机制,努力营造有利于女大学生就业的社会、经济和法律环境,指导女大学生正确维权,增强女大学生的性别意识,权利意识,不激进,寻找合理适当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四,设立监督机构,督促维护女大学生权益工作实施。在法律政策规定之外,应当兼顾监督的重要性,在推动女大学生维权意识、普法意识普及的同时,应加强执法力度的监督检查和专题调研,同时鼓励女大学生和广大女性同胞进行监督举报,强调维权工作的重要性,全面落实权益维护的监督工作。
第五,拓宽就业市场,完善就业渠道。市场是女大学生就业中不可缺少的一个因素,完善市场是促进就业和消除性别歧视的重要举措。就业信息的公布,组织就业者之间的交流联系,设立就业反馈专栏,关注女大学生的就业和信息情况。督促企业调整招聘态度,鼓励招收女性员工并且针对女性孕期哺乳期的带薪休假予以政策上补贴。同时,适当提高政府机关女性职员招收率,鼓励女大学生走进管理层面,参与经济政治制度建设。从政府做起,改变女性就业现状。改变女性在市场中所处的弱势地位。
第六,健全女大学生维权救助体系,构筑法制化维权模式。健全女大学生维权救助体系,使女大学生在招聘过程中遭遇性别歧视时有法可依,有地可寻。充分发挥女党代表、女人大代表、女政协委员的作用,拓宽女大学生利益的表达渠道,各地因地制宜建立多个妇女法律援助机构。并提供维权热线、设立咨询服务台,受理投诉工作,可以为女大学生提供法律援助,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性别歧视。另外,开展保护女大学生权益的公益诉讼,支持女大学生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七,健全妇女生育权利保险,保障妇女的生育权与正当女性权利,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三)学校方面
首先,加大普法宣传,增强大学生的维权意识、守法意识。培养提高大学生的身体素质、道德素质、心理素质等各方面素质, 强化竞争能力、创业能力。其次,课程设置紧跟市场需求,开设符合市场需要的特色专业设置,增强学生的市场意识。培养符合社会需求的人才资源。同时开展适合女大学生职业的教育研讨,使其更适应当代的竞争机制。最后,与社会就业机构配合,提供完整系统的就业信息,同时为用人单位提供适合的女大学生资源,帮助女大学生顺利就业。据调查,香港的十所高校联合成立了“联校就业资料库”,为大学生提供统一的就业资料。各高校大学生通过学校的终端可以直接查询有关就业信息。这种形式不仅提高了信息的传递速度,而且使各院校的就业辅导资源更有效地得到运用。
(四)女性个人方面:正确维权,增强实力,灵活就业
首先,不论是女大学生还是妇女,都应树立正确的维权观念,提高自己的维权意识和普法意识。选择正确的就业观,择业观。培养一种成熟、健全的心态。在自己在求职过程中遭遇不公平待遇时拿起法律武器,以正当合法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其次,增强自身的实力,在明确自己的权利的同时应该尽到应尽的义务,学好专业知识、广泛学习课外经验,并注重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用理论指导实践。同时,积极参与学校和社会组织的活动,通过这些拓展训练、技能训练锻炼自己的人际交往能力、实践能力和适应能力,增强自己的竞争力。再次,应正确评估自己,发挥个人优势,与时俱进,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以积极主动的态度选择适合自己的职业,灵活择业和自主创业。
(五)招聘单位方面
用人单位应该遵循公开、公平、平等的录用观念,招聘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和法规,使用好用人自主权,不夸大女性的弱势。同时,为女性提供合适的岗位,尊重她们的各项权利,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五、维护女大学生的权益对和谐社会的意义
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我们党和国家在民主法制建设方面取得了重大成就。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这一基本方略的确立,标志着我们党和国家治国方略的历史性转变,是我国法制建设理论和实践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2004年9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第一次鲜明地提出和阐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个科学命题,并把它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五项任务之一提到全党面前。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中央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男女两性平等和谐发展,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基础和前提,只有性别的协调发展,才能实现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因此,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充分保障女性权益,消除社会不公的性别歧视现象,维护社会正常运转。就业中的性别歧视,不仅会极大地挫伤女大学生的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服务回报社会的积极性,维护和促进女性的合法权益,既是对还可能助长女大学生自卑心理和“干得好不如嫁得好”的错误观念。更重要的是,性别歧视就业侵害了女性的就业平等权,阻碍了优秀女大学生资源的正常流动,造成资源的流失和浪费,使“英雄无用武之地”,违背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也是和谐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一道巨大阻力。因而其发展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在和谐社会中,贯彻民主与法制建设,建立和完善女大学生的就业平等等权益方面的保障有三点迫切的要求:
建立和完善女大学生的权益保障机制,是贯彻落实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的要求。当前,我党和政府正处于社会主义社会市场经济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的持续发展离不开社会每一位公民的力量。因此,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充分调动每一位公民的积极性、创造性,使他们热情地投入到建设社会主义的事业中去。同时,又要解决社会中人们最关心、最期待处理好的就业性别歧视问题。真正地为何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的民主法治建设,维护和谐社会的局面。
建立和完善女大学生的权益保障机制,是更好地保证社会正常运转,为民主法治社会提供新生力量的要求。新一代的大学生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他们用自己的知识和力量建设社会、服务人民、推动着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化的进程。目前,虽然我国男女平等的政策得到了普及,女性的地位有了明显的提高,但是其在实践中的权益缺乏长效的保护机制,广大女大学生的就业歧视问题还没有彻底解决。因此,她们参与政治经济事业、服务社会的理想抱负仍没有得到所有人的肯定和尊重。这些优秀资源的浪费和流失势必会影响社会的和谐,阻碍中国市场经济的进程。建立和完善女大学生的权益保障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
建立和完善女大学生的权益保护机制,是政府工作者“义务本位”的要求。政府是人民的公仆,也是社会主义事业的管理者,其作用在于通过立法活动和执法活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们正常的生活秩序。因此保证人民安居乐业、经济政治机制正常运转和社会和谐发展是人民代表的根本义务,了解民情、体察民意是其工作的基础要求,“为人民服务”是其不可推卸的宗旨。所以,解决当前女大学生就业遭受性别歧视的问题责无旁贷地落到政府工作者的身上。这也是其履行义务,实现其职能的要求。
作为一名法律专业的女大学生,对于社会就业的性别歧视现象我无力扭转,但我可以用我所学,拿起法律武器,呼吁更多维权意识淡薄的女同学参与到维护自身权益的行动中来,共同抵制和改善社会中的不公平现象,“女儿当自强”,社会的和谐不仅需要管理者和男性的维护,更需要女性的参与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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