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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城中的婚姻真的无效吗?

 


2003级经济法专业:何苏敏

 

走进神圣的婚姻殿堂,“执子之手,与子偕老”是天下所有女性朋友追求的理想婚姻。但是,生活纷繁复杂,世事变幻莫测。快节奏的生活,各种诱惑不断涌现,使原本幸福的婚姻生活危机四伏。面对丈夫认定婚姻无效的要求,面对随之而来的“撤消婚姻”的行政决定,妻子能否求助于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又是如何对婚姻的效力做出规定?对以上问题,笔者尝试着就下面这个案例,结合现行法的规定作一些分析。
案例:1988年,河南省新密市的张凤彩与赵爱民喜结良缘,但是,结婚时,张凤彩的丈夫赵爱民年仅20岁,赵为结婚,瞒着妻子,虚报年龄,而后又通过各种关系如愿以偿的领到了结婚证。十三年后,赵爱民有了外遇,并与其同居。赵遂向妻子提出协议离婚的要求,张不同意,赵竟以自己当初未达法定婚龄为由,要求新密市民政局认定他们的婚姻无效,而新密市民政局竟然同意了这一要求,向张凤彩发出了撤销婚姻的决定。张对此不服,要求新密市民政局撤消这一决定。
???? 对于这一案例,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分析探讨:
???? 第一,根据新的婚姻法及2001年12月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张凤彩与赵爱民的婚姻关系有效。张的丈夫赵爱民申请婚姻无效的要求不应得到支持。 2001年4月25日新颁布的《婚姻法》第10条规定了四种婚姻无效的情形。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3、婚前患有不应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达法定婚龄的。如果仅以此来看, 赵爱民在结婚时确未达法定婚龄(法定婚龄男方为22岁),似乎赵申请婚姻无效合情合理。但是,最高法院2001年12月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规定,当事人根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张凤彩的丈夫与她结婚时虽未达法定婚龄,但因她丈夫申请婚姻无效时,他们已结婚十几年,早已达到法定婚龄,因此对赵申请婚姻无效的要求不应予以支持。
???? 第二,该撤销的是行政决定而不是婚姻。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60日以内,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如不服行政复议的决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本案中,对于新密市民政局“撤消婚姻”的行政决定,如经张凤彩本人要求,新密市民政局仍不撤销,那么,张凤彩可以在接到这一行政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向新密市政府或新密市民政局的上级机关??郑州市民政局申请复议,要求撤销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恢复她与丈夫的有效婚姻关系。
???? 第三,对于将来丈夫可能提起的离婚诉讼,张凤彩若同意离婚,则有权利要求丈夫给予自己损害赔偿。张凤彩的丈夫是有外遇要求妻子离婚未果时,才想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办法的,因此,即使将来经过行政复议撤销了新密市民政局的行政决定,赵仍然有可能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根据《婚姻法》46条之规定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放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儿的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由于赵爱民已有配偶又与他人同居,致使婚姻出现裂痕,因此,作为无过错一方,张凤彩如果同意离婚或竟法院判决离婚的,有权请求法院判决丈夫给予自己物质、精神上的损害赔偿。
???? 结语:作为一个案例,笔者仅从法律的角度加以剖析,力求运用法律来维护多数婚姻的弱势群体妻子一方的合法权益。但是,笔者清楚地意识到法律只是维护女子合法权益的众多手段中的一种,要真正维护女子权益,除了法律对其权利的规定外,还应当在社会中树立“男女平等,尊重女性”的观念。惟有这一观念深入人心,女性无论在婚姻中还是在社会中才不至于一直扮演悲剧角色,女性才会真正得到社会的尊重,成为名副其实的半边天!
指导老师:高慧铭? 2004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