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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女性权益保护中的两个问题

 

法学院2006级诉讼法 (王虎林 三等奖)

由于长达几千年的封建统治,在“三纲五常”的伦理框架内,中国妇女的权利一直得不到平等保护,这种现象新中国成立半个世纪以来得到了迅速改善,但是在财产、婚姻、政治领域、就业等领域仍然存在无以计数的歧视性顽疾。如何逐步改善这一状况,实现妇女权利的真正的公民化,是法治建设和和谐社会的题中之义。
一、城乡二元:农村妇女的权益保护差异
??? 由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导致城乡、区域之间妇女发展的不平衡。但是,令人意外的是,目前关注的视角多数集中男女之间的比较,几乎无人问津女性之间的权益保护问题。女性内部的权益保护,大致可以分为:地区之间、城乡之间、长幼之间、知识分子与家庭妇女之间、有独立收入与无独立收入妇女之间等多重维度。这里我们集中城乡之间,女性权益的保护大致罗列以下几个问题:
??? 第一,受教育权的差异。在城市,女性宪法上的受教育权受到了较为充分的保障,但是在农村,失学率要远远高于城市。
??? 第二,参政权的差异。按照目前城乡之间4:1的人民代表选举比例,广大农村妇女参政率是极其低的。如果在考虑到当前中国的政治城市化和精英城市化主义的泛滥,农村妇女的参政率就更低了。
??? 第三,享受社会保障权利的差异。目前,城市建立了比较健全的医疗、卫生、教育保障体系,但是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刚刚起步,合作医疗制度试点不久的情况下,享受的保障水准是存在巨大差别的。
二、外嫁女的财产权保护
??? 财产的拥有、支配和继承是衡量女性在家庭中地位与权利的重要指标。《民法通则》规定:“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继承法》不仅在原则上规定了“继承权男女平等”,同时还有如下具体规定,即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时有权处分所继承的遗产。《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对妇女的财产继承权的规定更加明确:“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标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但现实中侵犯、剥夺妇女家庭财产权利的现象和事例仍频繁出现。特别是在农村,随着家庭承包制的推行,女性拥有、处理和继承土地承包的权利成为女性立身存命的大事,可是各地的乡规民约和风俗习惯仍然经常侵害女性的土地使用权,农村已婚妇女的责任田、口粮田和家庭财产继承权实际上仍然得不到保障。例如,虽然政府宣布农村的土地承包责任制“30年不变”,但农户之女一旦出嫁,其娘家承包的土地就会被收回,而出嫁女性能否在婆家村里分得一份土地,则取决于婆家村里有无机动土地或是否恰好遇到婆家村里调整土地。
中国妇联妇女研究所的研究表明,承包责任田、土地入股分红、征用土地补偿、宅基地分配这四大权益是农民立身存命的根本,但农村妇女这方面的权益却往往遭到侵害。尤其是适龄未嫁女、有女无儿户、外村娶来的媳妇和“农嫁非”的出嫁女等四类妇女,在农村承包土地的调整中她们的权益最可能被剥夺。中国经济改革研究院课题组的问卷则显示,有7.2%的受访妇女目前没有土地,其最主要的原因分别是“出嫁后失地”(占45%),“国家征用后失地”(占17%),从未分配土地(占31%)。进一步比较得出,出嫁女、离异妇女、丧偶妇女的土地权益,前者比后者依次更没有保障。
三、对策建议
??? (一)完善立法保护
??? 立法滞后的状况已经成为解决外嫁女纠纷的一大障碍,加强全国统一性的立法是解决“外嫁女”问题的根本途径。,“对一些地区发生的歧视、排斥农村外嫁女的财产权益的村规民约的制止,考验了我们的政府是否能将性别主流化纳入地方公共政策的制定之中。”
??? (二)纳入民事诉讼。外嫁女的上访,与法院的处理有一定关系。外嫁女权益纠纷起诉到法院以后,往往被法院以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即使受理的,许多也以此驳回起诉。这种做法导致“外嫁女”有一种被抛弃、“无处申冤”的感觉,引发了较为强烈的对立情绪。
??? 总之,妇女能顶半边天。尊重妇女,给予她们以同等的权利,维护她们的合法权益,是我们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应该也必须做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