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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当代我国的夫妻财产制

 

法学院2006级民商法 (刘红刚 三等奖)

内容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经济活动已经渗透到了每一个家庭,每一个人。在夫妻这样一种较特殊的人身关系背景下的夫妻财产关系更是法律调整的重点。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包括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如何利用夫妻财产制来保护妇女权益是一个新的课题,本文从我国夫妻财产制的角度出发,讨论如何在家庭中维护妇女权益。日常生活中,夫妻财产制在维护妇女权益方面,维系夫妻感情,保障家庭成员地位平等及维护商品经济社会交易安全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关键词:法定夫妻财产制;约定夫妻财产制
Abstract: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ocio-economic life, economic activities had infiltrated every family, every individual. In a couple more special personal relations background couples property relations is the focus of the need for legal adjustments. The existing statutory matrimonial property regimes, including property system, and agreed upon property system. Daily life, both in maintaining the property system couples feelings of family members to protect the equal status of economic and social transactions and the maintenance of security play an important role.
Key words:Statutory matrimonial property regimes; Agreed matrimonial property regimes

引言
??? 家庭是由婚姻、血缘或收养关系组成的人类共同生活的基本单位,是组成社会的细胞,数以千万计个家庭细胞组成了社会这个大家庭。在社会经济生活日趋频繁的今天,男女双方因缔结婚姻不但创设的夫妻身份关系,同时也创设了一种新的财产关系,是在夫妻双方爱情结晶基础上建立的较特殊的财产关系。世界各国婚姻家庭法特设夫妻财产制加以规范,很好的调整这种财产关系不仅事关夫妻平等及婚姻家庭共同生活的和谐,在市场经济社会中,还涉及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经济秩序的稳定,并且这种制度在维护妇女权益方面亦有重要作用,因此,夫妻财产制的重要性则不言而喻。
一、夫妻财产制概述
??? 夫妻财产制,主要是一国关于夫妻财产所有权问题的法律制度,它还涉及夫妻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财产的分割等一系列问题,又被称为“婚姻财产制”。某一国家采取何种夫妻财产制立法模式与类型既受自身立法传统、风俗习惯及思想文化因素的影响,又与社会发展、家庭结构变化,乃至夫妻各自经济的独立紧密相联。
??? 按夫妻财产制的发生根据,可将夫妻财产制分为法定夫妻财产制和约定夫妻财产制。英美法系认为夫妻财产制是一种契约,可任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如无约定,则认为系以默示的合意指定适用法律规定的财产制;大陆法系则通常认为夫妻财产制是一种身份财产制度,以法定财产制为夫妻当然适用的财产制度,仅于当事人认为该法定财产制不适合于夫妻之间时,可以合意的意思表示排除法定财产制的适用,而另行约定财产制,或是在法律规定的财产制中选择一种合适的适用。尽管对两种夫妻财产制的性质与地位认识不同,但在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结构上同时规定这两种财产制,以作为确定夫妻财产制的依据,确是世界各国的通例。
??? 法定夫妻财产制,即法律确定而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类型。强制适用是法定夫妻财产制有别于约定财产制的突出法律特征。根据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原因不同,将法定夫妻财产制分为通常夫妻财产制与非常夫妻财产制。前者是夫妻在婚前或婚后无财产约定或者约定无效时,当然适用,法律按一般情形所确定的夫妻财产制类型,与约定财产制相对应,是法定财产制的常态和主要形式;后者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特定事由的发生,适用通常法定财产制难以维持正常的夫妻关系或者不利于夫妻一方及第三人利益保护时,终止原夫妻财产制类型,改采分别财产制。设立非常法定财产制的目的,主要在于保护婚姻当事人一方的合法权益,以免因他方的财产行为而受其危害,同时也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以契约方式约定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归属、管理、占有,使用、处分、收益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等事项,并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它不仅是调节夫妻财产关系的主要依据,同时也是涉及交易安全的问题。由于夫妻财产关系因其不同的夫妻财产状况及家庭经济生活的不同而呈现多样性和差异性,单一类型的法定财产制不可能适合于所有夫妻,为尊重夫妻双方的意思自治和应婚姻共同生活的特殊性,当代多数国家在调整夫妻财产关系时都是兼采法定夫妻财产制和约定夫妻财产制(如法国、日本、德国、瑞士等),只有少数国家不采用约定财产制,实行单一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如前苏联、罗马尼亚、波兰等)。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人们的观念不断更新,在夫妻财产关系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夫妻财产约定制度逐渐被人们所认同。
二、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沿革及发展
??? 建国以来,我国先后颁行的两部《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经历了不断完善的过程。这不仅体现在立法条文的数量上,还突出反映在夫妻财产制的结构与类型上。第一部《婚姻法》(1950年)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只有一个条文,仅涉及法定通常财产制内容,即 “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 第10条)尚无约定财产制内容。第二部《婚姻法》(1980年)确立约定财产制与法定财产制并行的的夫妻财产制结构,并且选择婚后所得共同制作为法定夫妻财产制类型,但这仍是一种严格的共同财产制,只是以约定财产制为补充。
??? 我国现行《婚姻法》是2001年修正并实施的,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增加到3个条文,它继续坚持婚后所得共同制的法定财产制类型,通过列举夫妻共有财产种类,设立个人特有财产,进一步缩小了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其中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十七到第十九条,它仍然是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法定财产制,它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所得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之间另有约定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各种所有权能。它所确立的婚后所得共同制与1950年《婚姻法》的一般共同制相比,不仅区分了夫妻对各自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不同的所有权,缩小了共同财产的范围,还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从夫妻享有权利的婚姻财产中分离出来;与修改前的1980年《婚姻法》相比,现行法在不改变通常法定夫妻财产制类型的前提下,通过适当缩小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对夫妻个人财产权予以确认和保护,以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财产状况的变化。这样的立法形式是基于我国的国情和人们长期以来形成的传统和生活习惯的。主要表现在:第一,婚后所得财产共同制在于谋求夫妻身份与经济生活的趋于一致,能符合夫妻的伦理机能,有助于夫妻双方团结互助,相亲相爱,同甘共苦,增强夫妻感情和凝聚力,使婚姻和谐稳定;第二,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家庭习惯以共同财产制作为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准则,夫妻之间不分你我,即通常所说“你的就是我的,我的也是你的,反正都是大家的。”这符合广大民众的社会文化心理基础和婚姻生活的实际情况;第三,在我国,丈夫在外赚钱养家,妻子在家相夫教子或者丈夫收入较高,家务劳动较少,妻子收入较低,家务劳动较多的家庭仍占多数。在这种社会状况下,实行婚后财产共同制有利于保障那些由于从事家务劳动而收入较少或无收入的妇女的权益,有利于实现男女平等;第四,婚后所得财产共同制使夫妻各以婚后所得财产组成共同财产,对外部关系而言,能增加对债权人的信用和担保,这也促进了经济交易的安全有序进行。
三、我国现行的夫妻法定财产制现状
???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一规定给出了较明确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现行法定夫妻财产制在立法上的进步有目共睹。它充分考虑到中国实行市场经济以来,随着国家法律对私有经济的扶持与保护,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愈益增多带来的夫妻财产数量的增长与范围的扩大,以及男女平等法律原则推行多年后,夫妻个人主体意识、权利意识的觉醒与增强。另一方面,它在立法结构上仍然存在着缺漏,主要是没有增设法定非常财产制,难以适应夫妻财产关系日趋复杂,夫妻财产制与夫妻中弱势一方利益保护、夫妻财产制与民事交易安全相协调的需要。具体言之,当夫妻一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资不抵债,面临破产境地时;夫妻一方的财产不足清偿个人债务时;夫妻一方拒绝向他方报告收入、财产及债务或共同财产状况时,或者,一方的行为危害到他方利益或婚姻共同生活的利益(例如,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时,夫妻间继续实行法定通常财产制,将会使配偶一方利益受到严重侵害,或不利于民事交易的安全。
四、夫妻法定非常财产制
??? 夫妻法定非常财产制是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暂时或永久地对原法定夫妻财产制类型所作的变通,故而是法定通常财产制的重要补充。如果构成改采非常财产制的原因消失,可依法恢复法定通常财产制。
??? 法定非常财产制的设立,在法定财产制立法模式中增加了可变的元素,使得国家对夫妻财产关系的调整更为灵活与全面。同时,赋权于婚姻当事人双方,依法解除原法定财产制类型,以保护个人财产权益不受到夫妻财产关系出现巨大变化时的损害。因此,从社会性别视角分析设立法定非常财产制的意义,它除了是适应中国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财产关系日趋复杂的需要和保护民事交易安全之外,还是保护妇女婚姻财产权的有效法律措施。这是因为,虽然该项法律制度适用于夫妻任何一方,但是,由于妇女整体经济地位低于男性,夫妻在外从事生产经营性活动的一方多为丈夫,并且,近年来发生的非法转移、隐匿、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案件,多是夫方对妻方财产利益的侵害。对此种情况,现行《婚姻法》规定,夫妻离婚后另一方可在法定期间内要求重新分割共同财产。这确实是保护离婚妇女财产权的有力措施,但是一种事后的补救。从事前预防的角度看,如果在民法典亲属编中增设非常财产制,就从积极的、赋权的角度,使已婚妇女知晓在夫妻关系处于法定的特殊时期,主动、及时地依法变更法定夫妻财产制类型,维护自己在婚姻中的财产权益。所以,法定非常财产制的设立,会从总体上遏制夫妻中经济地位较强一方(多为夫方)对较弱一方(多为妻方)财产利益的损害。
五、夫妻约定财产制具有显著的合同性质。
??? 夫妻约定财产制就性质而言是夫妻对其财产所做的约定,是一种协议。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婚姻法所规定的,是基于特定身份关系上发生的财产约定制度,显然同时受到其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双重调整;是一种财产合同,有适用合同法的可能性和必然性,只是主体和内容要受到一些限制而已。
??? 在我国合同又称协议、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我国的《合同法》中明确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合同法作为一种财产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所发生的财产关系的法律,主要调整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维护财产的动态安全。合同的本义是“共相交易” ,合同法主要保护合同债权,作为特殊身份关系的夫妻之间的财产契约,可以算是一种特殊的合同,主要是由婚姻法调整,但在契约的订立、解除、违约责任等方面,也要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因此夫妻约定财产制在成立、形式、效力和解除方面是应受合同法的制约的。
??? 关于夫妻之间财产约定是否对第三人生效,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对此做了规定“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由此可见,这个举证责任在于订立合同的夫妻一方,而不在于善意第三人,这体现了法律对于善意第三人的保护。但是现实中可能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如果夫妻确实对财产做了约定,但负债的夫或妻一方为了达到自己财产利益不受损害或少受损害,于是就和第三人恶意串通,第三人认定自己不知道夫妻之间对他们的财产有约定,而未负债的夫妻那一方却举不出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证据,只好以夫妻财产偿还,显然这对于处在弱者地位的未负债却要承担偿还责任的那一方是不公平的,这在司法实践中是有待进一步完善的。如果能规定夫妻一方在举债时,三方当事人都应该在场并且能够有见证人或公证机关参与,这是对恶意串通行为的阻却。
???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对夫妻双方财产的约定,可以是在婚前所做的约定,也可以是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做的约定;可以是对婚前财产的约定,也可以是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约定;约定的财产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这种方式体现了婚姻当事人之间的契约自由,而且是在特定身份关系下的契约自由。而且法律对夫妻约定财产所定的契约做了补充性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这是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补充,使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在合法的基础上更加合理化。
结语
??? 任何一个时代的法律和法学,归根结底都是由该社会的经济基础的性质以及各个历史时期的阶级斗争形势所决定的,但又不能离开前人所提供的思想资料而凭空创造,而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扬弃过去时代法律和法学中不适合需要的东西,吸收适合需要的东西,并加以改造和创新而形成的。马克思指出:“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 我国的夫妻财产制随着婚姻立法的完善而逐步规范化,解决了现今社会对于夫妻之间财产关系中可能出现的纠纷。吸收和扬弃才能促进立法的发展,财产制度涉及到交易安全问题,如果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不明确,便容易发生纠纷,夫妻一方在与他人进行交易时,他人因为不清楚夫妻一方的资金来源以及性质如何,可能不敢同他进行交易,因此,科学的规定和完善夫妻财产制度,对于家庭、社会经济生活的稳定以及婚姻纠纷的处理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 王洪:《婚姻家庭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1月版。
[2]薛宁兰:《法学杂志》2005年第2期。
[3]周卫亭:《法定夫妻财产制立法模式与类型选择》。
[4]蒋月:《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法律出版社2001年。
[5]杨大文主编:《婚姻家庭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