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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债定由妻来偿还吗

    郑州大学法学院民商专业研究生 李如霞  指导老师:王连峰
    在处于市场经济的今天,随着交易活动的日益频繁,人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经常发生,并已经成为十分普遍的现象。然而,我们知道,在大多数中国人的家庭中,一般还是保持着“男主外,女主内”的习俗,那么,我们说,在丈夫因自己的事业而欠下大量外债,随之死去后,这些债务该如何处理呢?它们一定要由妻子来偿还吗?
    有这样一个案例:丁俊英是河南省邓州市的一位农村妇女。六年前丁俊英的丈夫唐建阁将三里桥榆东组所属的榆东面粉厂承包了下来,从此,唐建阁就一心扑在了厂子上,但由于缺少资金,面粉厂几乎无法维持下去了,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唐建阁就开始向周围的亲戚朋友借钱。此时的丁俊英则把全部精力放在了家庭上,从不插手丈夫的工作,也并不知道丈夫所经营的面粉厂已困难重重。到了1998年,面粉厂已经完全瘫痪了,这时,丁俊英才发现上门讨债的人接连不断,知道自己的丈夫在外借了许多钱,大致有三四十万。1998年9月,唐建阁因病去世,他留给妻子的只有几十万元的债务,也正是因为这些债务,丁俊英成为了多起案件的被告,成为了法院传唤的常客。
    俗话说:“父债子还,夫债妻还。”那么,对于丁俊英而言,她应该偿还丈夫唐建阁的外债吗?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对各债主起诉丁俊英一案做出了如下判决:“一是驳回原告请求被告丁俊英偿还债务的诉讼请求;二是判定邓州市西城办事处三里侨居们委员会榆东组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偿还原告借款及其利息”。分析判决结果背后的事实和法律根据,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的启示内容,从而也就找出了“夫债是不是必须由妻来偿还”的答案。
    启示一:关于个人承包经营活动中的债务,我国《民法通则》第29条明确规定: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听,以家庭财产承担。如果丁俊英没有得到承包利益的话,那么这个时候就不应该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如果说她丈夫在经营的期间获得了大量的利益,并将该利益带回家中作为家庭共同财产,而到后来这个厂子经济效益不好了,欠了很多外债的时候,那么,此时虽然妻子没有直接参加经营活动,她也要在她所享有的利益范围内承担偿还债务的义务。
    启示二:对于丁俊英来说,她有没有参加她丈夫的经营活动对于她是否应该偿还这些债务有重要的关系。如果说参加了她丈夫的经营活动,那么这种经营就被视作是一种家庭活动,应该由家庭共同来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