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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探视权的骚扰,怎么办?

 

郑州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生:荆向丽

 

 


2004年6月,王某(男)和李某(女)经法院判决离婚,一8岁女孩判由李某抚养,王某每月给抚养费200元至满18周岁,并可探望其女。由于双方没有详细约定行使探望权的内容,王某就借口探望女儿,隔三差五去李某家,甚至于每天去几次,给其女以讲故事或玩耍的形式,教她问家里要昂贵的东西,从家里偷拿钱等,后又频繁到李某的工作单位或其女儿的学校,给李某母女生活带来巨大不便。李某忍无可忍,提出王某每周末探望一次,要不,不让王某再看。王某振振有词地说,我给着钱的,我享有探望权,想啥时看就得啥时看,判决书黑字白纸,你想耍赖不成?李某无可奈何。
一、在本案中,李某怎样寻求救济呢?
??? 首先,李某可与王某协商探视权的方式、时间及长度、地点、次数等内容,并讲明道理让王某协助与其共同抚养、教育好子女,尽可能给她一个更为广阔、和谐、美好的生活环境而非故意搞破坏。
??? 若协商不成,李某可依法单独提起探望权诉讼,要求法院依法查明案情,结合当事人及子女的状况就探望权内容做出判决。若王某继续纠缠不休,李某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中止王某探望的权利。
二、理由分析:
(一)、探望权
??? 探望权是2001年婚姻法修正后新增加的一项权利,指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亲一方依法享有的在一定时间,以一定方式探视、看望子女的权利。探望的目的是满足父母亲对孩子的关心、抚养和教育的情感需要,同子女保持密切的往来,增进父母子女的沟通和交流,减轻子女的家庭破碎感,促进子女健康成长。
??? 新《婚姻法》第38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 本案中,王某和李某经判决离婚,女儿由李某抚养,判决书中约定了王某行使探望权。王某依法享有探望权,并不因王某行使方式的缘由而不存在。
(二)、探望权的行使
??? 探望权的形式需要一定的方式、时间及长度、地点、次数等,这些内容可由当事人协商,协商可在协议离婚中进行,诉讼离婚的,也可在人民法院调解的过程中进行。单独提起探望权诉讼的,法院要尽量使用调解方式,使双方当事人在探望的方式上自愿达成协议,有利于案件的执行,并且确定了“协议优先”的原则。
??? 新《婚姻法》第38条第二款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24条规定:“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本案中,为了便于案件的执行,李某最好采用协商的方式来解决。协商不成的,李某可单独提起探望权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依法确定探望的时间和方式。
(三)、探望权的中止
??? 探望权的行使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如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病,或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权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由法院判决探望权人在一定时间中止行使探望权。探望权的中止必须由当事人诉请人民法院以判决的形式确认。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6条规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以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也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 新《婚姻法》第38条第三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 在本案中,王某隔三差五去李某家,甚至于每天去几次,给其女以讲故事或玩耍的形式,教她问家里要昂贵的东西,从家里偷拿钱等,后又频繁到李某的工作单位或其女儿的学校,给李某母女生活带来巨大不便。影响了其女的身心健康和直接抚养人的抚养权,李某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中止王某探望的权利。
(四)、探望权和给付抚养费的关系
??? 探望权和给付抚养费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探望权是探望权人的法定权利;从法理上看,探望权是一种身份权。夫妻离婚后,基于婚姻关系的各种身份权、财产权归于消灭,但是离婚并不能消灭父母和子女间的身份关系,子女还是父母的子女,父母和子女的身份关系并没有改变。而给付抚养费是探视权人的法律义务,并不能因为探视权行使的中止而被抵销,更不是由于探视权人给付抚养费才有探视权。
??? 本案中,王某并不是因为给付抚养费才有探视权,也不会因为法院依法中止王某的探视权而不再给付抚养费。

指导老师:高慧铭 2004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