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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某胁迫她人结婚被撤销案

2002级民商法专业研生 李源源 指导老师:金东辉
转载于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新婚姻法诠释与案例评析》

    案情:成某,男,25岁,系待业青年。在一次舞会上成某认识了女青年简某,两人交往一段时间后,成某要求与简某确立恋爱关系,但简某认为成某既无职业,家庭经济情况也不好,且文化程度又不高,举止粗鲁,与自己心目中的白马王子相去甚远,于是表明只能与成某作一般的朋友。成某恼羞成怒,向简某宣称,并杀死她全家。但简某仍未答应。于是成某多次携带菜刀、炸药等到简某家闹事,并打伤简某父母及兄嫂。简某害怕成某真的说到做到,出于无奈,只好答应作成某的女朋友,并于1个月后与成某登记结婚。结婚后5个月,成某因洒后滋事将人砍成重伤,最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简某想到终于摆脱了恶魔的控制,于是以结婚是非自愿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成某的婚姻关系。
    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简某是在成某的胁迫下办理的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属于《婚姻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可撤销情形。遂判决撤销简某与成某的婚姻关系。
    评诉:法院对本案的判决是正确的。
    结婚是一种重要的身份行为。婚姻一量地界,对于男女双方当事人就意味着婚姻权利和更多的强制性义务的享有与履行,同时还派生出配偶、子女、继承、共同财产、抚养、亲属关系等一系列法律问题。因此,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结婚必须双方完全自愿,表明男女双方折结合必须是出于双方自愿、自主地选择决定,而排除一方在另一方的强迫下违心勉强同意的一厢情愿。同时,婚姻自由也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宪法权利,危害了受胁迫方的切身利益。而且,由于此种情况下的婚姻当事人之间没有感情基础、关系不稳定,容易造成各种纠纷,影响人们的生产、生活和工作,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同时也与婚姻必须以爱情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婚姻道德相违背,因而婚姻法将因胁迫而结婚的规定为可撤销婚姻。
    本案中成某在明知简某不愿与其建立恋爱关系的情况下,采取威胁、殴打简某家人等暴力手段,迫使简某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与其结婚。既不胁迫的主观故意,又有胁迫的客观行为,因此,简某有权请求撤销其与成某的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