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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女子受教育权

闫永红  指导老师:王连峰

    我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无可非议,受教育权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受到国家法律的确认和保护,不受任何人的侵犯和剥夺。目前,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为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提供了更加切实有效的物质保障。但是,形势仍不容乐观,我国仍有大量妇女、儿童受教育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尤其是对女童而言,失学、辍学的现象仍然非常严重。
??? 根据有关官方统计数字,在我国数以万计的失学、辍学儿童中,女童的人数占了过关数,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一,由于传统的、陈腐的重男轻女的思想在作怪。“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这一点相信大家都听说过,可能许多人不仅听说过,而且仍然相信这一点,这是毋庸置疑的。举个例子,在一个偏远的农村,一个农户中一连生了三个女儿,仍然不顾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仍然偷生了第四胎,原因很简单,用这位农民的话说:“就是倾家荡产,也要生个男孩!”也许,当我们听到这一席话,会感到可笑,可事实就是如此。“女子无才便是德”,这一说法更加体现了男女大受教育方面的不平等性,女子只能在家相夫教子,便足够了,其他的没有必要去学习,更没有必要到学校接受教育,学了也没有任何用处,你的角色只是定位在家里。基于这种思想认识,做父母的不会白白浪费金钱而把自己的女儿送进学校去学一些没有用处的知识的。其二,经济因素的制约。这一因素也是导致许多女童失学、辍学的原因之一,尤其是对那些远在边远地区的农村来说,他们连最起码的温饱问题都没有解决,又怎能有能力供应一个孩子去上学呢?而且还一种情况就是在父母只能负担一个孩子上学时,他们往往会选择让男孩去上学,而不会让女孩子去,原因在这里很明显的,又是重男轻女的思想在作怪。其三,教育配套设施以及师资力量的严重不足。在许多边远地区,尤其是山区,由于交通的不方便,几个乡村甚至连一个小学都没有,有的虽然有学校存在,但是却没有任何老师去任职,这也是导致许多儿童失学、辍学的原因之一。
??? 对于女童失学、辍学的问题,政府有关部门也给予了高度重视,最突出的一个专门帮助辍学儿童的成果就是“春蕾”计划。自从这个计划实施以来,社会各界人士都积极投入到这项活动之中,使数以万计的失学、辍学儿童重新返回了学校,这一成果值得肯定的,我觉得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在自己能力内,去积极的推动“春蕾”计划的有效实施,使更多的女童重返校园。但是我觉得,这不是最根本的解决方法,最重要的还在于改变人们错误的思想认识,使他们认识到男女在社会中的地位是平等的,她们和男子一样都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她们凭借自己的知识可以像男子一样为国家、为社会、为人民做出巨大的贡献,她们的角色不只是定位在家里,这是事实已经证明的。如果每个人都能意识到这一点,我想“春蕾”计划也就没有存有的必要了,因为无论男女,她们受教育的权利都可以得到同等的尊重和保护,也就没有必要单独把女童受教育权利的保护提到日程上来。
??? 总的来说,目前我国妇女、儿童受教育的权利的保护仍然比较薄弱,要想使她们的这一权利切实有效的得以实施,则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而且也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不能一蹴而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