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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家庭暴力中受害妇女的司法保护

    像世界上许多国家一样,家庭暴力在我国也是一个颇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根据2002年全国女联的一项调查表明,约30%的家庭中存在不同的程度的暴力。而其中90%的施暴力是男性,而实际上由于绝大多数挨打的妻子因为羞耻和恐惧而不愿吐露实情,估计实际数字要高得多。
    从学理上分析,家庭暴力主要包括:(1)身体上的暴力,即拳打脚踢,使用凶器等危及受害人生命、健康的作为;(2)心理暴力,包括以威胁、恐吓、辱骂等方式使受害人产生恐惧;(3)性暴力,即对妇女性器官的伤害。
    面对这些家庭暴力,有少数懂法、知法的妇女会采取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而许多受害妇女却采取极端的手段,伤害或杀死施暴丈夫,其结果必然是这些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成了刑事被告人,不得不接受国家的惩罚。
    在下文中将以受暴妇女以暴抗暴的案例为例,人分析其伤害,杀害丈夫的有关事实情况着手,详细阐述我国在对待家庭暴力受害人方面存在的问题,从而提出一些相关的司法建议,从而能为那些受家庭暴力摧残的妇女提供一些司法保护。
???? 这个案子发生在1997年的辽宁省。被告人龙晓琦与陈庆国在1983年结婚,90年代初,有了钱的陈庆国在外边沾花惹草,回到家中则对龙晓琦打骂不绝。对婚姻生活无望的龙晓琦曾两次服毒自杀未遂。1994年8月27日,龙晓琦又一次遭陈庆国欧打,头上缝了18针,而陈却没有受到任何惩罚。1997年,有了外遇的陈提出离婚,双方于当年7月8日在当地法院达成离婚协议,实际分割了财产并分居,只等离婚调解书的送达了。正池龙庆幸自己终于可以过上不用挨打的日子时,1997年10月8日早晨,陈翻墙强行破门而入,向龙索要8000元未成。便开始暴打龙,掰断了龙的左手食指。后来,他又抖着从龙屋里翻到的一根绳子,威胁说不给钱,就勒死她!再杀她全家。绝望中的龙奋力反抗,在被陈压在身下时,用抓到的一把钱钳,将陈砸昏过去,然后用陈扬言要用来勒死她的绳子将他勒死。
    此案发生后不久,龙于1997年10月21日被捕,1998年4月15日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龙死刑,1998年7月20日,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33岁的龙即被执行枪决。
    此案看似很简单,但是如果深入的思考,将会发现许多问题。
    第一,为什么大多九受害妇女往往求助于以暴抗暴而非合法的手段呢?从受害妇女自杀来讲,潜意识的夫权至上的观念根深蒂固。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夫权思想渗透了社会的每一个角落,虽然新中国的成立打破了这个束缚,但它仍然潜移默化的影响着社会对家庭暴力的态度。在司法部门中,大多数是男性工作人员,身为男性,或多或少的都有一些大男子主义思想,他们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中,难免会受到其思想意识的影响。
    从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定,执行来看,也不利于对受害妇女的保护。在立法方面,虽然《婚姻法》中有了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但其实施还得依靠刑事法规,而我国刑法至今仍未将家庭暴力界定为刑事犯罪,而丈夫打妻子被纳入到虐待罪之中。但虐待罪属于自诉案件,规定不告不理,只有造成重伤或死亡时,司法部门才主动追究。而且虐待罪的成立条件也是很高的,一是要有过程,二是有伤害结果,并有证据证明,从而导致许多自诉案件难以成立。由于立法不够明确以及执法观念上的偏差,使热法部门和司法机关不能为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提供及时有效的保护。公安派出所一般认为丈夫打妻子是家事,不想涉入,一般只是在酿成人命或造成伤残后,才立案侦查,这只能是惩罚犯罪,而无立法保护受害人的人身权益。如在上述案件中的龙晓琦就因为无力阻止陈庆国对自己的暴力侵害,有关部门又发家庭纠纷为由不管曾两次企图服毒自杀。这样一来,家庭暴力的受害妇女一方面得不到应有的司法救济;另一方面又无法采取私力救济,因为当受害妇女不得已实行自我救助时,一旦造成原加害人受伤或死亡时,司法机关却迅速介入,对原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加以严惩,从而使其处于孤立无援,求生不得,求死不能的两难境地。
    第二,关于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人司法保护若干建议。为了消除受害妇女所处的两难境地,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司法保护,建议如下:
    1、完善立法。立法上明确的将家庭暴力纳入到《刑法》的范围之内,从而来预防和打击家庭暴力这种违法行为。
    2、严格执法和司法。一旦接到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请求,应当及时的向他们提供及时有效的援助,避免造成更严重的后果,对于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的家庭暴力案件,司法机关应当依其职责重视对此类案件的受理和审理。
    3、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积极向她们宣传法律知识灌输权利意识。从而使她们意识到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应该求助于国家而非采取过激的个人暴力。
    总的来说,家庭暴力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由各种复杂的原因造成的,要消除此类违法现象,需要各方面的力量联合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