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怡伟
郑州大学法学院 13783693319
摘要:本文以北大法宝、中国裁判文书网、OpenLaw裁判文书检索平台为数据库,通过筛选获得案例,进行数据统计与归纳整理。通过本文的案例研究,对司法实践中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犯罪案例总结分析。
关键词:妇女儿童权益;拐卖妇女、儿童罪;故意伤害罪;权益保障
一、引言
本文数据来源为“北大法宝网”、“中国裁判文书网”、“OpenLaw裁判文书检索”,通过检索“妇女儿童权益”、“侵犯未成年利益”结合“刑事案由”等关键词,笔者收集了网站上相关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犯罪的司法案例。希望通过本文的案例研究,对司法实践中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犯罪的案例事实、争议焦点、法院判决等内容进行总结分析,从而为进一步的研究作准备。
二、案件背景情况统计
(一)样本案例的地域分布
表 1体现了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犯罪案例的地域分布差异。通过检索“妇女儿童权益”、结合“刑事案由”等关键词,共检索出相关司法案例913件。由地域分布数据统计可以看出,四川省案件数量居于第一,占整体比例的13.58%,云南省占整体比例的12.49%,河北省占整体比例的9.53%,之后为山东省、广东省、福建省、河南省等。
表1 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犯罪案例的地域分布
省份 |
总件数(件) |
整体比例 |
四川省 |
124 |
13.58% |
云南省 |
114 |
12.49% |
河北省 |
87 |
9.53% |
山东省 |
64 |
7.01% |
广东省 |
63 |
6.90% |
福建省 |
59 |
6.46% |
河南省 |
51 |
5.59% |
(二)样本案例年份分布
表 2是我国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犯罪案例审理年份分布表。2010年为2件,2011年为3件,2012年为14件,2013为24件,2014年为115件,2015年为122件,2016年为144件,2017年为149件、2018年为141件、2019年为160件、2020年为39件(数据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和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平台)。通过考察样本案例的时间数据分布可知,从2014年起,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犯罪案例的数量整体呈较缓和增长形势。
表2 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犯罪案例的年份分布
案例审理年份 |
案件数量(件) |
整体比例 |
2020 |
39 |
4.27% |
2019 |
160 |
17.52% |
2018 |
141 |
15.44% |
2017 |
149 |
16.32% |
2016 |
144 |
15.77% |
2015 |
122 |
13.36% |
2014 |
115 |
12.60% |
2013 |
24 |
2.63% |
2012 |
14 |
1.53% |
2011 |
3 |
0.33% |
2010 |
2 |
0.22% |
(三)样本案例审级分布
表 3是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犯罪案例审级分布表。数据为一审案件数量为661件,占比72.40%,二审案件数量为240件,占比26.29%,再审案件数量为11件(数据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和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平台。)占比1.20%。
表3 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犯罪案例的审级分布
审级 |
案件数量(件) |
整体比例 |
一审 |
661 |
72.40% |
二审 |
240 |
26.29% |
再审 |
11 |
1.20% |
(四)按比例抽取案件分析
按照表 1的地域分布差异,笔者按照类似比例分别抽取了不同省份的案件进行详细分析。在这组数据统计中,一共有40件案件,其中四川省为6件,云南省为5件,河北省为4件,山东省为3 件,广东省为3件,福建省为3件,河南省为2件。这些案件的罪名包括拐卖妇女儿童罪、强奸罪、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数罪并罚。
表4 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犯罪案例的按比例抽取案件
地区 |
总件数(件) |
法院名称 |
件数(件) |
四川省 |
6①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1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 |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1 |
小金县人民法院 |
1 |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
1 |
云南省 |
5②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1 |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
1 |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1 |
开远铁路运输法院 |
1 |
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法院 |
1 |
河北省 |
4③ |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1 |
柏乡县人民法院 |
1 |
广平县人民法院 |
1 |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
1 |
山东省 |
3④ |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1 |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
1 |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
1 |
广东省 |
3⑤ |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1 |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1 |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1 |
福建省 |
3⑥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1 |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1 |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
1 |
河南省 |
2⑦ |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1 |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
1 |
①(2020)川刑终51号、(2020)川01刑终126号 、(2019)川01刑初233号、(2016)川08刑终147号、(2019)川3227刑初32号 、(2019)川1302刑初363号。
②(2019)云03刑终158号、(2018)云26刑初20号、(2016)云刑更4486号、(2020)云7102刑初5号、(2020)云2624刑初59号。
③(2018)冀05刑终512号、(2019)冀0524刑初60号、(2019)冀0432刑初131号、(2019)冀0682刑初329号。
④(2019)鲁09刑初18号、(2019)鲁1326刑初628号、(2019)鲁1122刑初78号。
⑤(2018)粤07刑终47号、(2017)粤18刑终343号、(2016)粤16刑终161号。
⑥(2015)闽刑执字第547号、(2019)闽05刑终890号、((2017)闽0783刑初227号。
⑦(2017)豫05刑终386号、(2018)豫1726刑初95号。
三、案件分类
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犯罪的罪名有专门的拐卖妇女儿童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罪等罪名,也有针对妇女、儿童实施的暴力、虐待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罪名。具体分析如下。
(一)家长体罚子女致子女死亡,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在(2020)川刑终51号案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于锦东因对子女教育问题简单粗暴,使用跳绳连续抽打被害人于某的身体,致于某因颅脑损伤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致多器官功能衰竭合并感染死亡。上诉人于锦东上诉提出:原判认定其构成故意伤害罪系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改判其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于锦东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害人之母廖某1对于锦东的行为予以谅解,量刑时可酌情考虑。
在家长体罚子女致子女死亡的案例中,有些被告人辩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而是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者是虐待罪。但是,结合被告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告人对可能造成的后果是明知的、放任的,因此,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而不认定为虐待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
(二)性侵犯罪中,罪名主要涉及猥亵儿童罪、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等
在(2019)川3227刑初32号案例中,被告人蒋代友以要水喝为由进入被害人曹某家,坐在曹某家客厅沙发上与曹某聊天,在聊天过程中,被告人蒋代友欲与曹某发生性关系,遭到曹某的强烈反抗而中止。被告人蒋代友无视法律,违背妇女意志,欲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蒋代友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
性侵案件中以熟人犯罪居多,包括邻居、网友、辅导老师和其他人等。在加强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护方面,可以借鉴2019年度《上海市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护工作白皮书》以及《关于建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的意见》等文件意见,其中可以借鉴的保护方式有对于教育、医疗等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的用人单位对拟录用人员是否存在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进行审查,对有相关记录者不予录用。
(三)拐卖妇女、儿童罪
在搜集整理案件的过程中,拐卖妇女、儿童罪数量占比较高,并且在各个省份都有分布。例如(2019)云03刑终158号范双吉拐卖妇女儿童罪、(2018)云26刑初20号宋金学胡文香拐卖妇女儿童罪、(2019)川1302刑初363号杜洋杨翠英拐卖妇女儿童罪、(2017)豫05刑终386号等李清安阮丽香故意杀人拐卖妇女儿童罪等。
在(2018)冀05刑终512号案例中,被告人李保生、王杏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接送、贩卖妇女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在(2017)豫05刑终386号案例中,被告人李清安、阮丽香、王日长故意杀人、拐卖妇女,三人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拐卖妇女罪,被告人胡金莲拐卖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在(2019)鲁1326刑初628号案例中,被告人牛某某收买被拐卖的女婴一名,其行为侵害了婴儿的人身权,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被告人构成的罪行为拐卖妇女儿童罪或者拐卖妇女儿童罪与其他罪名的结合。这些行为严重侵犯了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侵犯了妇女的人格尊严。在各个具体案例中,人民法院根据犯罪事实、犯罪行为及危害后果等,分别判处不同的刑罚。同时,也参考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因素,选择宽严相济的处罚措施。
四、结论
首先,通过对案例的整理与分析,可以发现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犯罪的罪名有专门的拐卖妇女儿童罪、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等罪,也有针对妇女、儿童实施的暴力、虐待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其次,在具体的罪名和行为中,家长体罚子女致子女死亡,结合被告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告人对可能造成的后果是明知的、放任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再次,在性侵犯罪中,罪名主要涉及猥亵儿童罪、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等。不同地区针对性侵犯罪作出不同的规定,可以借鉴保护的措施有教育、医疗等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的用人单位对拟录用人员是否存在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进行审查。最后,为保障妇女儿童的权益,还需要提升社会整体教育程度和保护意识,进行自我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等,帮助未成年人及妇女树立正确的保护意识,扩大各类普法教育的面向范围,可以定期定点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提升妇女合法权益的维权意识。